客戶協議(含風險披露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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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協議

 

 

Tiger Brokers (HK) Global Limited 老虎證券(香港)環球有限公司 (CE No. BMU940)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註冊為持牌法團)

香港德輔道中308號富衛金融中心1樓

電話:(852) 2760 2500 圖文傳真:(852) 3010 8782

 

TBHK-TCA2404

索引

 

第一部分 – 介紹和定義

第二部分 – 一般條款及條件

第三部分 – 各帳戶及服務所適用之附加條款

附表 A – 保證金帳戶之附加條款

附表B - 期權服務之附加條款

附表 C – 新上市證券之附加條款

附表 D – 零碎股票交易之附加條款

附表 E – 電子交易服務之附加條款

附表 F –《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和《共同匯報標準》政策

附表 G – 沽空交易之附加條款

附表 H - 基金服務之附加條款

附表 I - 中華通條款及細則

第四部分 – 風險披露聲明

第五部分 – 私隱政策 

 

 

第一部分 – 介紹和定義

 

本客戶協議,連同相關之開戶申請書和任何帳戶申請表格均包含了重要條款和條件,適用於閣下在老虎證券(香港)環球有限公司 (統稱為“TBHK”)現在或將來的帳戶。

 

誠請閣下細閱本客戶協議,並予以保留以作日後參考之用。 於閣下訂立本客戶協議前,如閣下就完成本客戶協議之任何部份存有任何疑問,閣下應諮詢閣下之法律、稅務、財務或其他專業顧問的意見。閣下完全清楚本客戶協議是一份構成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

 

TBHK獲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發牌進行第 1 類(證券交易),第2 類(期貨合約交易),第 4 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及第 5 類(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 (CE 編號:BMU940), 並且為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之交易所參與者,同時為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直接結算參與者。

 

定義

 

1.1     除非本客戶協議其他部分或其他與組成本客戶協議有關的文件另有具體規定,本客戶協議相關詞句應當按照以下定義解釋:

 

“登入密碼”

指TBHK不時指定的密碼及/或其他形式的個人身份識別號碼(可以是數字、英文字母及數字組合或其他格式),不論它們是單獨或一併使用,從而登入電子交易服務。

“帳戶”

指閣下為使用吾等的服務而不時在吾等處以閣下名義開設及維持之任何帳戶(包括但不限於現金帳戶、保證金帳戶,以及上述帳戶下的分帳戶)。帳戶之幣種為港幣或吾等不時與閣下約定之其他幣種。

“開戶申請書”

指閣下須填妥的表格,其中包含閣下向吾等提供的信息並且於閣下申請開立帳戶時須向吾等遞交的表格。

“聯屬公司”

指就任何特定人士或實體而言,直接或間接控制或受控制或直接或間接共同受控制於該特定人士或實體的任何其他人士或實體 。

“適用法律及法規”

指香港或其他適用管轄區不時適用並由任何監管機構、政府機構、交易所或專業團體頒布之任何法令、法律、法規或命令、或任何規則、指示、政策、規定、行為準則、通知或限制(不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獲授權人士”

指經閣下在委託書中正式委託之人士。就此獲授權人士而言,吾等未曾收到由閣下發出任何關於撤銷或終止該等獲授權人士之委任或授權的書面通知。

“工作日”

指吾等在香港對外營業之任何一天(不包括星期六、星期天或公眾假期)。

“現金帳戶”

指閣下與TBHK開立,任何根據開戶申請書中指明為現金證券帳戶並可買賣證券的帳戶,此帳戶不會提供保證金融資。

“押記”

指根據第三部分附表 A 保證金帳戶之附加條款的 3.1 條作出以TBHK為受惠人和用以抵押償還有抵押債務的有關抵押品之押記。

“結算所”

就聯交所而言,指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就其他交易所而言,指向有關的交易所提供跟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相類似服務之結算公司。

“客戶協議”

指本客戶協議(包括其所有部分附表及附件),風險披露聲明、開戶申請書、任何附錄、任何有關之確認書,及/或閣下與吾等雙方就“服務”及/或“交易”訂立之任何其他協議或文件,包括前述各項不時進行之修訂或增補。

“操守準則”

指證監會發出的《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不時修訂的版本。

“抵押品”

作為達成任何交易或閣下在本客戶協議下之任何義務擔保或信用支持,總體來說指:(i)由閣下或通過閣下提供,而且現在或自此由吾等持有或控制,或者在送往吾等保管途中或從吾等送出途中,或者分配予吾等保管,或者因其他原因由吾等保管,或者由任何帳戶所持有的所有錢款及財產(包括證券抵押品);及(ii)與前述(i)項有關之所有收益或分配。

“私隱政策”

TBHK及其聯屬公司基於《個人資料 (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486章)及根據該條例制訂的任何附屬法例 (上述條例及附屬法例可不時經修訂、合併或取代)而推行的一般政策,而現行有關政策列於本客戶協議之第五部份。

“不活動”

指就任何帳戶而言,該帳戶連續二十四(24)個月或其他由吾等以書面形式通知閣下時間內沒有記錄任何交易活動及持倉的狀態。

“電子媒介”

指任何電子或電訊媒介,包括但不限於互聯網、互動電視系統、電話、無線應用系統規約,或TBHK不時確定和指定的任何其他電子或電訊設備或系統。

“電子交易服務”

指根據本客戶協議TBHK、其承辦商或其代理人不時已提供或將提供的任何設施及服務(包括但不限於交易服務、資訊服務、電子郵件服務以及前者有關的軟件),使閣下可透過任何電子媒介就有關帳戶的任何有關交易發出指示或獲取證券的報價或其他資訊。

“產權負擔”

指任何抵押、押記、質押、債權、留置權、以擔保方式轉讓、融資租賃、延期購買、售後回購或售後回租安排、質押、賣方保留所有權、第三方權利或就任何資產,或任何安排,其效果是使任何債權人或任何協議優先於任何其他債權人或協議,並包括任何協議或義務或授予上述任何一項。

“交易所”

指實行固定規則和規章的任何協會、市場或交易所,閣下指示吾等通過它們代表閣下進行證券交易,包括香港交易所

“香港”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香港交易所”

指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

“香港結算所”

指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

“無力償債事件”

指某人發生以下任何事件,即一名人士(a)成為實質或被宜告為無力償債或破產;(b)為自動清盤、清算、破產、無力償債、破產管理或接管程序;(c)為任何有關委任管理人、接管人、管理接管人、受託人、清算人或任何類似或相類似人員的程序的對象;(d)為所有或實質性的債權人的利益進行轉讓;(e)召開債權人會議或以其他方式做出或建議與其債權人訂立債務重組、延期或重新調整其債務或義務的協議或安排;(f)已就前述任何事項提出申請,提交呈請,或通過或提出決議;(g)自身或其母公司無力償還到期債務;或(h)在任何司法管轄區內發生的類似事件。

“機構專業投資者”

指香港法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一第一部第1節中”專業投資者”的釋義第(a)、(b)、(c)、(d)、(e)、(f)、(g)、(h)或(i)段所界定的”專業投資者“。

“指示”

指閣下為了使用“服務”,按照吾等不時規定之形式與方法做出及傳遞或傳輸給吾等的任何指示,包括但不限於,通過電話、書面、互聯網(電子郵件或吾等之在線服務)、傳真或親自做出指示,每項指示均受吾等不時就相應指示類別所規定的最低及/或最高額度所限制。

“投資”

指吾等不時向閣下提供的全部或任何證券或其他投資產品。

“投資者賠償基金”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設立的投資者賠償基金。

“委託書”

指閣下與吾等之間所有就帳戶及交易之操作所作出的委託書,包括但不限於,載於開戶申請書或任何授權委託書、信函或給予指示的文件,格式須為吾等接受的格式,並且須經閣下有效簽署後送達吾等。

“保證金”

TBHK不時以保證金向閣下要求的款額(不論是現金或非現金抵押物),以保障TBHK免受就保證金融資下取得的款項或閣下有關的現在、未來或預期的保證金融資或其他及∕或閣下的責任所引致任何損失或虧損風險,而“保證金規定”則指TBHK所釐定關於保證金的收取或詳情的規定。

“保證金帳戶”

閣下與TBHK開立,任何根據開戶申請書中指明為保證金帳戶並可買賣證券的保證金帳戶,並且TBHK會提供保證金融資。

“保證金融資”

TBHK向閣下提供,用作於保證金帳戶中購買證券及繼續持有證券或其他相關用途的信貸安排。

“風險披露聲明”

閣下於TBHK開戶前及/或不時由TBHK向閣下提供的風險披露聲明,其格式由證監會不時訂明,最新版本載列於本客戶協議第四部份-風險披露聲明。

“有抵押債務”

指客戶到期未付、欠下或招致TBHK或聯屬公司分別與保證金帳戶有關的任何貨幣計算的一切的款項、責任和債項(連同任何累算的利息),不論是現時或將來的、實際或可能的、亦不論是客戶自己或與其他人共同欠下的。

“證券”

包括(a)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的附表一所賦予的涵義;(b)所有於交易所上市或交易的投資產品;及(c) TBHK指定之其他投資產品。

“證券抵押品”

指具有證券性質的抵押品。

“聯交所”

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服務”

指吾等不時向閣下提供之任何類別或性質的服務(包括但不限於信息服務)、產品(包括但不限於證券)及信貸融資。

“證監會”

指就香港而言,指《證券及期貨條例》授予職能的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而就其他地區而言,指於當地擁有與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類似職能的法定機構,並對該地區的有關交易所具有管轄權。

“證券及期貨條例”

指《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以及根據上述條例制定的任何附屬法例及其不時經修訂、合併或取代的版本。

“交易”

指代閣下進行與本客戶協議有關的交易,包括但不限於:證券的購買、出售、交換、處置及一般處理(包括但不限於存入及提取,行使認購及認沽期權)、資金的處置及根據保證金融資作出的貸款及還款。

“美國”

指美利堅合衆國

“吾等”或“吾等的”

指老虎證券(香港)環球有限公司及/或其聯屬公司。

“閣下”或“閣下的”

指訂立本客戶協議以及動用任何帳戶之人士(包括任何公司、獨資企業,或各合夥企業的每一位合夥人)以及該名人士的所有繼承人及﹙如適用﹚遺產代表(如文義要求)應包括每名獲授權人。

 

 

1.2     於本客戶協議:

(a)      指單數的字包括複數,反之亦然;

(b)      表示任何性別之詞語應包括每種性別 ,反之亦然;

(c)       “人”一字應包括任何自然人、獨資企業、商號、合夥企業、多於一人的組織、聯盟及法人團體及共同行事的任何這些人,以及任何這些人的遺產代理人或所有權繼承人;

(d)      凡提及“書面”應包括電傳、電報及傳真及透過電子媒介傳送的文字。

(e)      標題僅為方便而設;

(f)       凡於一般條款或附加條款內提及“條款”或“附表”分別指一般條款或附加條款內各自的條款或附表,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g)      凡提及任何法令、法例、法規或規例須包括該等法令、法例、法規或規例的不時修訂或重新頒佈;及

(h)      除本客戶協議另有所指,本客戶協議中未定義的條款及表述須按照證券及期貨條例、操守準則、聯交所交易規則、期交所交易規則及上市規則中對其等的定義詮釋。

 

 

第二部分 – 一般條款及條件

 

1            適用範圍

 

1.1        本客戶協議規定了吾等不時同意以閣下名義開設及維持一個或多個帳戶的條件,這些帳戶將用於記錄閣下對證券及其他投資(包括但不限於香港交易所上市交易證券)進行的購買、申請、認購、贖回、銷售、交換、保管、轉讓或其他交易,以及用於向閣下提供吾等不時供應的其他投資產品或服務。吾等為閣下執行的所有交易均須符合本客戶協議以及所有適用的附屬文件的規定。

 

1.2        閣下在此同意遵守本客戶協議之規定,包括吾等按照下述4.5條和4.6條的規定不時根據吾等的絕對酌情權完成的任何刪除、增加或修訂,並受其約束。

 

2            服務

 

2.1        根據本客戶協議,吾等可以實行以下任何或多於一項:

(a)   執行閣下之指示;

(b)  為閣下或與閣下執行證券以及其他投資之交易(不論是作為這類交易的主事人和/或閣下的代理人);

(c)   為閣下結算、持有、傳遞及處理交易;

(d)  保管閣下之證券、其他投資和抵押品;及

(e)   提供本客戶協議中或與閣下訂立或將會訂立的其他協議中規定的其他服務。

 

2.2        吾等可以根據吾等絕對的酌情權(該酌情權不可不合理地行使),在提供或不提供任何理由的情況下,拒絕為閣下進行任何交易或向閣下提供任何服務。

 

2.3        吾等被授權應用任何人或代理人(包括吾等的任何聯屬公司)的服務,以及將服務的任何部分以及吾等在本客戶協議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職能、權力、酌情權、特權及職責的履行委託予該等人士,該等人士可充當吾等對吾等自身或閣下的代名人、主事人或代理人。吾等將採取合理審慎措施選擇該等人士,以聘請他們從事我們業務,但吾等不會對該等人士做出的任何行為、疏漏、疏忽或違約承擔任何責任,而閣下同意對該等人士的行為承擔全部風險。

 

2.4        吾等有權利,但無義務,在沒有事先通知閣下或獲得閣下同意的情況下,採取吾等根據吾等的絕對酌情權確定為有利的步驟來提供服務以及行使吾等在本客戶協議下之權力。

 

3            完整協議

 

3.1        本客戶協議將構成閣下與吾等之間完整的業務關係,並將取代以前適用於該業務關係的所有其他條款及條件。若閣下與吾等之間的任何特定業務關係是由一份獨立協議或條款來管理,當該協議或那些條款的規定與本客戶協議不一致時,須以該協議或那些條款的規定為準。

 

4            遵守適用法律及規則

 

4.1        所有有關交易,應受本客戶協議以及(就進行有關交易的該等交易所和∕或結算所而言)相關的有關交易所和∕或結算所的不時修訂章程、規則、規例、慣例、程序及行政要求的規限(尤其是就在聯交所進行的有關交易而言,應受聯交所、香港結算所的規則、規例、慣例、程序及行政要求的規限)以及受不論是對客戶或TBHK實施的一切不時修訂適用法律的規限。當TBHK認為適當時,所有有關交易也應受涉及處理有關交易的交易商或其他人士的商業條款所規限。

 

4.2        倘客戶希望根據本協議在聯交所以外的其他交易所進行交易,客戶承認並認識到,由於該等交易須遵從其他交易所的規則、條例和適用的地方法律(而非聯交所的規則),客戶在交易中得到的保護可能在程度和類別方面與根據聯交所上市規則、條例和香港法例所提供的保護截然不同(客戶承認並認識到(但並不限於),倘客戶在聯交所以外的其他交易所進行的交易中蒙受金錢損失,客戶將不享有按《證券及期貨條例》成立的賠償基金項下所賦予的索償權利)。

 

4.3        閣下確認:

(a)    如果本客戶協議與適用法律及法規之間發生任何衝突,須以後者為準;

(b)    TBHK可採取其認為合適的任何行動或按其認為合適者不採取任何行動,以確保遵守適用法律及法規,包括但不限於調整任何有關帳戶、不理會任何未被執行的買賣指示或撤銷任何已執行的有關交易;

(c)    按此適用的適用法律及法規以及按此採取的一切該等行動應對閣下具有約束力;及

(d)    閣下應負責事先取得並維持為閣下簽立本客戶協議或TBHK達成與本客戶協議有關的任何有關交易而要求的任何政府同意或其他同意。

 

4.4        本客戶協議在本客戶協議解除、免除或限制閣下在香港法律或任何其他有關法律下任何權利或TBHK在上述法律下任何義務的範圍內並無效用。如果本客戶協議的任何條文與聯交所、香港結算所和∕或任何有關交易所和∕或任何結算所或對本客戶協議的事項具有司法管轄權的任何其他有關主管當局或團體的任何現行或將來的法律、規則或規例不一致或成為不一致,則該等條文應被視為已按照任何上述法律、規則或規例予以刪除或修改。本客戶協議應在一切其他方面持續並仍然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

 

4.5        除非適用法律及法規另有要求,吾等可以在任何時候通過給予閣下合理的書面變更通知,以修訂本客戶協議的任何部分。吾等可以採取任何合理的溝通方法以通知閣下有關變更,包括但不限於,將變更通知在吾等的網站上發布,或向閣下發送書面通知或發送經修訂之本客戶協議(或經修訂的相關部分)。

 

4.6        若閣下在吾等完成上述第4.5條所描述的通知公布後,仍繼續使用吾等之服務及/或做出任何交易指示,閣下即會被視為已承認並接受修訂的本客戶協議。閣下可隨時在吾等的網站上查看本客戶協議之最新版本。

 

4.7        凡閣下和吾等以外的人士無權根據《合約 (第三者權利)條例》(香港法例第623章)強制執行客戶協議的任何條款及條件或享有任何條款及條件的利益。

 

4.8        客戶協議並無增設或賦予可由並非客戶協議訂約方的任何人士強制執行的任何權利或利益,但:

(a)   TBHK的聯屬公司可強制執行其於客戶協議的任何權利或利益;

(b)  第18.7條及第三部分附表F的第5條所介定為獲彌償人士中任何人士可強制執行相關條款的彌償之權利和利益;及

(c)   身為本協議的權利或利益的認許繼承人或承讓人的人士可強制執行有關權利或利益。

 

4.9        訂約方可在未經本第4.8條條所述人士同意的情況下修訂或撤銷客戶協議(不論是否透過修訂或取消向該等第三方提供的權利或利益)。

 

5            非香港居民或公司

 

5.1        閣下理解並同意,閣下將單獨負責遵守閣下的國籍、居住地或閣下從海外轄區發出指示而適用於閣下的投資出售限制。吾等不負有告知閣下任何出售限制的適用之責任,且亦不負有對閣下由此遭受的任何索賠、要求、訴訟、法律程序、損失、罰款、稅款、損害賠償、費用及開支(包括法律費用)的任何責任。

 

5.2        若閣下於香港以外地方居住或(如果是公司)於香港以外地方設立,或者在香港以外地方發出指示,閣下同意確認及聲明該指示為符合閣下發出指示當地之所有相關司法管轄區之適用法律及法規之規定,如有任何疑問,閣下會向該有關司法管轄區咨詢或聽取法律意見。

 

5.3        閣下同意並承諾就閣下的國籍、居住或從香港以外地方發出指示及執行相關指示支付所有應付的稅款、課稅徵費或收費。閣下同意,如有任何疑問,會就有關稅務事項及/或問題自費向相關司法管轄區的專業人士咨詢或聽取意見。

 

6            指示

 

6.1        受條款6.17限制,TBHK獲授權但無義務應閣下或獲授權人士(如有)的指示進行交易 (不論是直接或是透過其他交易商或其他人進行)。TBHK可隨時或不時對任何帳戶施加任何限制,包括持倉限額,而閣下同意不超逾該限制。如任何該等限制已經或將會超逾,TBHK可拒絕有關指示,及∕或將有關已完成的交易進行平倉以滿足該等限制。TBHK可行使其絕對酌情權拒絕執行閣下的任何指示,並毋須提供任何原因,尤其當有賣盤時,缺乏持有足夠證券的證據,或遇買盤時,缺乏持有足夠資金的證據或未能遵守保證金規定。無論如何,TBHK無須就因或與TBHK拒絕執行該等指示或不向閣下作出相關通知,而引起或有關之利益損失,或招致閣下損害、責任或支出,而承擔任何責任。客戶承認並同意,客戶對所有交易負全部責任,TBHK 僅對交易的執行、清算和執行負責。TBHK對任何介紹公司、投資顧問或其他第三方就任何交易有關的行為、行動、陳述或聲明不承擔任何責任或義務。 TBHK 不就交易的適當性向客戶負責。 TBHK 也不對任何交易的盈利、稅務、法律或會計後果負責。

 

6.2        就根據本客戶協議進行的交易,TBHK應以閣下的代理人身份行事,而非主事人身份,但TBHK向閣下提供相反的通知除外。

 

6.3        閣下承諾不會發出不屬於閣下持有之證券賣出指示(即包含賣空行為)。除非吾等之間另有協議, 吾等會將所有賣出指示視作非賣空指示。儘管有前述規定,當閣下具體說明某項指令為賣空指令(包括持有股數少於賣出數量),並且在吾等同意下,可以透過吾等提供的賣空服務,進行這類賣空活動。閣下進一步承認:(i) 賣空只能在保證金賬戶中進行,並受適用的法律法規和要求的約束(包括在賣空數量超過任何相關適用法律法規的門檻的情況下披露和報告賣空行為),以及TBHK的信貸政策中規定的並可能不時更改的初始保證金和維持保證金要求; (ii) 在為閣下發出賣空指令之前,TBHK必須能夠代表閣下借入該等證券,以將該等證券交付給買方; (iii) 如果TBHK能夠借入股票以使閣下能夠進行賣空,而貸方隨後對該股票發出召回通知。TBHK將嘗試代表閣下重新借入證券,閣下明確同意如果TBHK無法重新借入此類證券,則TBHK獲閣下授權通過公開市場以當時的市場價格購買證券來填補閣下空倉的數量,而無需另行通知。閣下應承擔TBHK、執行經紀人及/或其清算公司所產生的任何損失和所有相關費用。

 

6.4        由於任何有關交易所的實質限制以及由於經常發生非常急促的證券價格變化,在某些情況下提供價格或進行買賣時可能會出現延誤。TBHK可能不能經常按於任何特定時間報出的價格或費率或按「最佳價」或按「巿價」進行交易。TBHK毋須就其沒有或未能遵守其代表閣下承擔的任何限價指示的條款或在本條款預期發生的情況下而引起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如果TBHK因任何原因未能全部履行閣下的買賣指示,其可酌情決定只履行部分指示而已,當閣下作出執行買賣指示的要求,其在任何情況下均應接受TBHK執行買賣指示的結果並受該結果的約束。

 

6.5        除非閣下另有指示(並且該指示已為吾等所接受),所有指示在發出的當日有效。該等指示如未能在有關交易所收市前或相關交易所規定之其他屆滿日期或時間前執行,將自動撤銷。任何於相關交易所交易日收市後收到之指示將延至下一個交易日執行,而第6.5條將據此而適用於該等指示。吾等可於該等指示自動撤銷或收到取消指示前隨時執行該等指示,而閣下對因此而執行之該等交易負有全責(包括但不限於產生的所有費用及支出)。

 

6.6        一切買賣指示須由閣下當面或電話口授、或以書面用郵寄、親身遞送或透過傳真或電子媒介的傳送而作出的,其風險概由閣下承擔。TBHK有權根據其有理由相信來自閣下的指示行事,並無責任查證發出指示的人士的身份。對於TBHK因其不能控制的任何原因 (包括但不限於傳送或電腦) 延誤、錯誤或遺漏、罷工及類似的工業行動或任何交易商、交易所或結算所沒有履行其義務) 而沒有履行在其本客戶協議下的義務,TBHK無須負責。並且閣下特此確認並同意,其應就以閣下名義作出或訂立的一切允諾、債務及任何其他義務向TBHK負責,不論該等允諾、債務及任何其他義務是以書面或口頭形式發出和以何種方式傳達及宣稱已按上述情況發出。

 

6.7        閣下明白並確認,其同意TBHK可以將TBHK與閣下之間的談話(不論該談話是透過電話或以任何其他媒介或以錄音帶、電子方法或其他方式進行錄音)進行錄音,作為保安、控制或記錄之用。

 

6.8        閣下可要求取消或修改閣下的指示,但吾等可根據絕對酌情權(該酌情權不可以不合理方式進行)決定拒絕接受該等要求。指示只能在執行之前取消或修改。由於市場指示會即時執行,取消指示的機會相當罕有。若指示在取消前已經被全部或部分執行,閣下同意對已執行的交易(包括所有相關的費用及支出)負全部責任,而吾等無須承擔任何責任。閣下亦同意對因取消指示而產生的所有費用及支出負全責(不論指示是否已被全部或部分執行)。

 

6.9        閣下特此承認,吾等及其董事、僱員或其相關聯人士可不時以他們本身的帳戶進行交易及(如屬TBHK) 以TBHK的帳戶進行交易。並且,閣下承認就收取任何指示或代閣下進行的交易,吾等可能存在重大利益、關係或安排。尤其是吾等可在無須知會閣下的情況下:

(a)    透過TBHK為閣下進行有關交易;

(b)    (在受制於第6.2條的情況下)以主事人身份為TBHK及其相關人士(包括但不限於任何TBHK、其僱員或董事)與閣下進行有關交易;

(c)    吾等持有證券或以包銷商、保薦人或其他身分涉及該等證券的情況下執行證券交易;

(d)    為吾等或其他人的帳戶,進行與閣下的買賣盤相反的交易;

(e)    將閣下的買賣盤與TBHK的其他客戶的買賣盤進行配對;

(f)     將閣下與TBHK的其他客戶的買賣盤,合併一起,以便執行;

(g)    就與任何當時構成閣下的部分資產並將在合同或交易中涉及與任何投資相關的任何人(或是該等投資的債務人)簽訂合約或達成任何金融、商務、諮詢或其他交易或安排;及

(h)    與和閣下可能存在實際或潛在利益衝突的公司與其他實體有關係,

 

以及吾等或其相關人士不需就與其上述事項有關取得的任何利潤或利益向閣下或第三者作出有關交代。如上述(f)段中,達成交易的證券不足以應付所有經合併的買賣盤,TBHK在適當地考慮市場慣例及閣下的公平後,有絕對酌情權在閣下及TBHK之間分配該等交易。閣下確認和同意上述合併及/或分配會在若干情況下對閣下可能產生有利的情形而在其他情況下對閣下可能產生不利的情形。

 

閣下同意,本條款僅包含了衝突情形的例子,並非是對可能出現的所有衝突情形的詳盡描述。閣下亦同意,吾等可將吾等從此等交易或因此等交易獲取的所有利潤保留供己用。

 

6.10     就根據本客戶協議的所有涉及:買賣證券的指示,且有關指示可在一個以上的交易所執行的,TBHK可選擇在任何交易所執行。TBHK也有權將閣下的指示委派其他交易商執行。

 

6.11     在不違反本客戶協議其他規定的條件下,當某項指示不明確或與其他指示矛盾時,吾等有權利(但無義務)根據吾等的董事、高級人員、僱員或代理人真誠地認為的合理解釋來執行該指示。

 

6.12     在執行指示時,吾等應當根據吾等系統和操作條件以及當時的其他相關情況確定為合理的時間來執行指示,對於吾等執行指示延誤產生的任何損失,吾等無須負上任何責任。

 

6.13     在受適用法律及規例制約的前提下,TBHK會恰當地考慮收到客戶們指令的順序之後,可以全權決定執行指令的先後次序,就TBHK執行收到的任何指令而言,閣下不得要求先於另一客戶的優先權。

 

6.14     客戶推薦

(a)   吾等可以(但無義務)不時將閣下推薦給吾等之聯屬公司(“獲推薦實體”) 。閣下可選擇委聘獲推薦實體提供任何形式的服務,在此情況下,閣下只須遵守該獲推薦實體適用的合同義務與法律法規要求。

(b)   將閣下推薦予獲推薦實體時,吾等的角色始終是獨立訂約人,而不是閣下的代理人或代表,吾等對獲推薦實體的行為及/或疏漏概不負責,並且在第 6.14 條下進行的推薦不會產生或隱含有信託關係。

(c)    閣下無條件為吾等以及獲推薦實體豁除吾等與獲推薦實體之間因推薦安排而可能產生的任何現時及/或潛在利益衝突。

 

6.15     吾等可隨時在無須事先通知閣下的情況下,按吾等之絕對酌情權決定中止、禁止或限制閣下就閣下證券帳戶做出指示或替換證券。

 

6.16     場外交易(Over-The-Counter)

客戶就其已進行或將予進行的任何場外(Over-The-Counter)交易(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新證券在交易所上市前的交易)確認及同意:

(a)     在下述第 10.6 條的規限下,本公司擔任客戶的代理,並不保證此等場外交易之結算;

(b)    客戶的指示可能只有部份執行或全部未能執行。倘有關證券其後無法在交易所上市,已執行的交易將會被取消及成為無效;

(c)     如沽出證券的客戶無法交付此等證券,本公司有權為客戶就此項己進行的銷售在市場(包括但不限於場外)購入相關的證券(以當時市價)以完成相關交易的結算。客戶須承擔此項交易引致或招致的一切虧損及開支;

(d)    倘若(1)客戶向賣方購入證券,而該賣方無法交付相關證券及(2)未能購入相關證券或本公司行使絕對酌情權決定根據第6.16(c)條不購入相關證券,客戶無權以配對 價格取得相關證券,並且只有權收取買入相關證券所付的款項;

(e)     倘若購買任何證券的客戶無法存入所謂的結算款項,本公司有權出售其賬戶內任何及所有證券或抵押品,以及使用經扣除結算交易所有費用後的出售所得款項。然而,如客戶於該宗交易內屬於賣方,而該宗交易未能結算,則客戶只可獲得相關證券,而並非相關證券的出售所得款項及

(f)      在不影響上文所載的原則下,客戶須自行承擔虧損或開支,並就其及/或其交易對手無法結算所招致的任何虧損及開支向本公司負責。

 

6.17     如果客戶(如果是個人)希望任命獲授權人,客戶除了填寫開戶信息表外,還應向 TBHK 提交一份正式簽署的授權書或其他TBHK指定格式的委託書。客戶同意 TBHK 有權按照獲授權人的指示行事,直至客戶書面通知TBHK授權書已被撤銷或更改。

 

7            交易建議

 

7.1        儘管吾等(包括吾等之董事、高級人員、僱員及代理人) 可以就吾等認為閣下可能感興趣的投資機會聯繫閣下,對於任何證券、投資產品或交易,閣下同意,閣下是完全獨立並未有依賴吾等的情況下,作出閣下自行決定及判斷的指示。

 

7.2        當某項服務讓閣下可透過互聯網或其他媒介(包括經計算機處理的綫上資料)獲取投資研究報告或代理人的其他資料,該些資料之提供(及任何其他傳達給閣下的意見或建議)並不構成任何買賣證券或投資產品之提議、意見或建議。閣下所作之任何投資決定,完全是根據閣下自行評估閣下個人之財務狀況及投資方針後所作出之決定。

 

7.3        吾等傳達給閣下的任何資料、意見或建議是源自吾等認為可靠的資料來源,僅供閣下使用與參考,並不構成向閣下出售任何投資的要約。閣下進一步同意,吾等(包括吾等的董事、高級人員、僱員及代理人)不對所提供的任何資料、建議或推薦的準確性或完整性負責,無論這些資料、建議或推薦是否根據閣下的請求而提供。

 

7.4        假如吾等向閣下招攬銷售或建議任何金融產品,該金融產品必須是吾等經考慮閣下的財政狀況、投資經驗及投資目標後而認為合理地適合閣下的。本協議的其他條文或任何其他吾等可能要求閣下簽署的文件及吾等可能要求閣下作出的聲明概不會減損本條款的效力。

 

7.5        吾等所提供的任何匯率、利率、證券價格或其他類似信息僅供閣下參考之用,對吾等沒有約束力,除非經過吾等針對具體交易做出確認。

 

8            交收

 

8.1        就每宗有關交易而言,除非另有協議或TBHK已經代閣下持有足以用作交收的現金、證券,閣下需要:

(a)   支付TBHK可即時動用的資金或將證券以可交付之形式交付TBHK;或

(b)   以其他方式確保TBHK已經收到此資金、證券。

閣下須於TBHK已經就有關交易通知閣下的交收時限前(不管口頭或書面)完成上述要求。

 

8.2        除非另有協定,閣下同意,倘若閣下未有按照第 8.1 條在到期時限前付款予或將證券交付TBHK,TBHK於此獲授權:

(a)   若為買入交易,出售任何此等購入之證券;及

(b)   若為賣出交易,借入及∕或購入此等出售之證券,以完成有關交易。

 

8.3        閣下於此確認,由於閣下未能按第 8.1 條規定在到期時限前履行責任而導致TBHK承擔任何損失、費用、收費和開支,閣下必須就此向TBHK負責。

 

8.4        客戶應在存入資金後立即通知TBHK,並向TBHK提供此類存款的書面憑證。客戶承認,在TBHK收妥此類通知前,閣下存入的資金可能不會即刻記入客戶的賬戶或反映在任何賬戶結單内。

 

9            帳戶中的款項

 

9.1        閣下於帳戶中款項(在解除閣下結欠TBHK的所有債務後)所獲取的對待及處理須符合證券及期貨條例的規定。TBHK代閣下於香港收取並持有的有關款項(在解除閣下結欠TBHK的所有債務後)將被存入TBHK在認可財務機構或獲證監會批准的任何其他人士處在香港維持指明為信託帳戶或客戶帳戶的獨立帳戶。TBHK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的規定,按照閣下授予吾等的常設授權,從獨立帳戶中提取閣下的款項。

 

9.2        只要閣下仍結欠TBHK任何債項時,TBHK有權拒絕閣下提取款項的要求,以及閣下在未獲TBHK事先同意時,無權提取任何款項。

 

9.3        除非閣下和吾等另有協議,閣下同意帳戶中閣下款項所產生的任何利息,確實屬於吾等。

 

9.4        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下之常設授權

在不影響TBHK可得到的其他權益或補救的情況下,閣下特此同意給予TBHK常設授權,授權TBHK處理TBHK代閣下在香港或香港以外地區於一個或多於一個獨立帳戶中持有或收取款項(包括持有款項而產生不屬於TBHK的利息)(“該等款項”)。

 

在本條中所提及的條款與不時修改的證券及期貨條例和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 條例具有相同的涵義,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本條款授權TBHK:

(a)      合併或綜合TBHK及/或其聯屬公司(“TBHK集團”)不時維持任何或所有獨立帳戶(不論是什麼性質帳戶或單獨或/和其他人士),以及TBHK可以在有關獨立帳戶之間或至有關獨立帳戶轉移該等款項之任何金額(包括貨幣在TBHK指定的匯率的轉換,除非另有說明,TBHK將作爲主事人),以履行閣下欠下TBHK集團的任何成員的責任或義務,不論有關責任和義務是實際或可能、原有的或附帶的、有抵押或沒有抵押、或共同或各別;及

(b)      在收到閣下的指示后,不論是書面的還是口頭的,於TBHK集團任何成員任何時間維持的任何獨立帳戶之間交換地轉移該等款項的任何金額(包括貨幣的轉換);及

(c)       若TBHK收到客戶的存入款項,根據反洗錢制度核查後不接受該等款項時,將全權決定按原路徑退還至匯出該等款項的相關銀行帳戶而無須取得閣下的事先同意;及

(d)      就海外市場交易(及/或通過香港證監會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之虛擬資產交易),TBHK或需在交易進行前將客戶的全部或部分擬交易金額轉至海外證券經紀商(及/或香港證監會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的客戶獨立帳戶以獲得交易的預先授權,且TBHK可繼續在海外證券經紀商(及/或香港證監會持牌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的客戶獨立帳戶内存放沽出股票的收益。

(e)      就某些交易(包括但不限於基金及/或期權服務,如適用)而言,將交收的金額由證券賬戶自動劃撥至對應的交易服務子賬戶,反之亦然。

TBHK可在未通知閣下的情況下進行有關事情。此賦予TBHK之授權乃鑑於TBHK同意繼續維持閣下之證券現金帳戶及/或保證金帳戶。此赋予TBHK之授权并不损害TBHK可享有有关处理该等独立账户内款项的其他授权或权利。本授權由證券帳戶的授權開戶開始起計十二個月內有效。

 

閣下可以向位於上述所列明之地址發出書面通知,撤回本授權書。該等通知之生效日期為TBHK確實收到該等通知後之7個工作日起計。

 

閣下明白若在本授權書的有效期屆滿前14日之前,TBHK向吾等發出書面通知,提醒閣下授權書即將屆滿,而閣下沒有在此授權屆滿前反對此授權續期,本授權書應當作在不需要閣下書面同意下在屆滿時按該授權指明的相同條款及條件續期12個月。TBHK會在在該授權屆滿日期後的1星期內,將該授權續期的確認書給予閣下。倘若閣下要求撤銷有關授權,或TBHK要求續期時,閣下沒有將常設授權加以續期時,TBHK保留權利終止本客戶協議及帳戶的運作,而閣下必須立即清還欠TBHK及聯屬公司的債務。

 

10         佣金、收費、費用及支出

 

10.1     閣下同意按照TBHK不時議定的比率,支付TBHK關於交易(包括任何根據第12條進行的交易)之所有佣金、經紀費用和其他報酬。閣下亦同意按足額彌償基準,償還TBHK關於交易之一切相關徵費(包括但不限於交易所、結算所及證監會徵收之費用)費用、印花稅、支出和其他收費。佣金及經紀費用會不時變動,而閣下亦可聯絡TBHK了解有關變動。TBHK可因應閣下要求提供的特別服務而釐定及收取額外費用。

 

10.2     閣下同意支付予TBHK:

(a)    依照TBHK訂明之訂購、服務及使用費用,閣下須預繳一個月的不可退還費用;

(b)    任何交易所或其他授權機構收取之任何費用/徵費;

(c)    為向閣下提供服務及設施,TBHK不時收取之任何其他合理費用及收費;及

(d)    未結清總額之利息,須根據TBHK書面通知閣下釐定之利率計算及方式支付,

不論以上條文如何,TBHK可不時以酌情權於任何時間在不作出知會的情況下更改該等費用。

 

10.3     TBHK有權對閣下欠付的所有或任何款項(包括針對閣下取得判定債項後累計利息)按照TBHK不時要求和知會的有關利率(會浮動改變)和有關期間收取利息。一般情況下,TBHK會按月收取利息。若吾等未有通知閣下:

(a)   就以港幣計算的欠債,利息按照下列較高年率收取:

                        i.         香港持牌銀行不時公佈的最佳貸款利息加百分之 3,或

                       ii.         當時香港銀行同業隔夜拆息加百分之 3;或

(b)   就外幣欠款,年率為TBHK按其絕對酌情權公佈的借貸成本加百分之8,無論TBHK是否實際借入款項。

 

10.4     閣下承認:

(a)   每宗證券買賣已在聯交所營辦的證券市場記錄或通知聯交所,須繳付投資者賠償基金徵費以及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徵收的徵費;以及可歸屬於閣下的上述每項收費及徵費須由閣下負擔;及

(b)   如果TBHK有失責行為導致閣下遭受金錢上的損失,投資者賠償基金的法律責任僅限於證券及期貨條例規定的有效申索並受制於該條例指明的金額上限;因此,並不保證閣下能夠從投資者賠償基金全部或一部分收回或甚至不能收回因該失責行為而蒙受任何金錢上的損失。

 

10.5     閣下特此同意就維持少於TBHK不時決定之最低金額的平均貸方餘額,TBHK可以不時規定對閣下的有關帳戶收取最低收費。

 

10.6     閣下同意TBHK有權以其本身利益,索取、接受及保留任何為閣下與任何人士完成之任何有關交易而產生之回佣、佣金、費用利益、回扣及∕或類似的益處。TBHK亦可以行使其絕對酌情權向任何人士提供就該等有關交易有關之利益或益處。

 

10.7     閣下同意,本公司委托的美國經紀商可透過向注冊美國交易所的指定「莊家」及專家傳送交易指令並執行交易以取得報酬。

 

11         非金錢利益及回佣

 

11.1     在適用法律及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吾等在此獲得閣下授權:

(a)   要求、接受及保留因(i)為閣下或與閣下達成交易,以及(ii)客戶推薦,從該交易及客戶推薦相關的任何代理人、受託人、經紀人、聯屬公司及其他人士所產生的佣金、現金回佣、商品及服務以及其他非金錢利益。

(b)   因(i)為閣下或與閣下達成交易,以及(ii)客戶推薦,而向與該交易及客戶推薦相關的任何代理人、受託人、經紀人、聯屬公司及其他人士等提供及支付所產生的佣金、現金回佣、商品和服務以及其他非金錢利益;及

(c)    獲取及保留因吾等與其他任何人士(包括任何聯屬公司)達成交易及吾等與代閣下達成類似交易而產生的價格差額收益。

11.2     客戶同意,就《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第9條而言,根據本協議給予的同意構成許可或合法授權。

 

12         失責

 

12.1     下列各項應構成失責事件(“失責事件”):

(a)   閣下未能應TBHK要求及時提供足夠的有關抵押品或被催繳或到期時未能將應繳給TBHK的資金、購買代價或其他任何款項支付給TBHK,或未能按本客戶協議將任何文件呈交TBHK或將證券交付TBHK;

(b)   根據本客戶協議,與客戶的債務、義務或責任相關的任何擔保或其任何部分已被避免、中止、受到損害或受到不利影響,或者任何人已開始採取任何行動或提出任何索賠該等證券所包含的任何資產或財產,或該等資產和財產的市場價值惡化、下降或貶值;

(c)    閣下(為個人)去世或喪失妥善履行本客戶協議的條款和條件之能力;

(d)   就閣下提交破產或(視屬何情況而定)清盤呈請或展開其他類似的程序,或委任破產管理人,或為閣下的債權人的利益作出或提議及/或訂立任何安排或組成的目的而召開的會議;

(e)   針對閣下徵取或強制執行扣押、判決之執行或其他程序;

(f)    閣下沒有妥善履行或遵守本客戶協議的任何條款和條件;

(g)   在本客戶協議所作或根據本客戶協議所作的,或在交付給TBHK的任何信息、證書、陳述書或其他文件所作的任何陳述或保證在任何重大方面是或成為不完整、不真實或不正確;

(h)   閣下簽立本客戶協議所需的任何同意、授權、批准、特許或董事會決議以TBHK不能接受的方式修改,或全部或部分被撤銷、撤回、吊銷或終止或期滿且沒有續期或沒有保持十足效力及作用;

(i)     本客戶協議的持續履行構成不合法,或經任何政府部門宣稱不合法;

(j)     閣下自願或不自願地違反本客戶協議所載的任何條件或任何有關交易所或結算所的章程、規則和規例的條件;

(k)    未經 TBHK 同意,停止向閣下的債權人付款或(如適用),除非為了合併或重組的目的,停止或威脅停止經營閣下的業務或其任何實質部分,或被視為,就《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第178條而言,無法償還閣下的債務或處置或威脅處置全部或大部分閣下的企業或資產

(l)     閣下的財政狀況發生重大不利變更;及

(m)  發生TBHK按其全權酌情決定權認為使或可能會使TBHK就本客戶協議中的權利受到危害的事件。

 

12.2     如果發生一宗或多宗失責事件,TBHK應獲授權按其絕對酌情決定權且無需另行通知客戶,無論是個別地、連續地或是同時地,採取下列一個或多個行動,但並不必定要採取任何該等行動,而且不損害TBHK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權利和補償:

(a)   在有關交易所,購買證券以填補有關帳戶的空倉,或受制於第8.1條及第8.2條,及/或出售有關抵押品(部份或全部);

(b)   取消代表閣下作出的任何或一切未完成買賣盤或任何其他承諾及/或拒絕接受閣下的買賣盤;

(c)    要求履行任何擔保,包括但不限於可能作為有關帳戶的抵押品而發給TBHK或以TBHK為受益人的任何擔保書和信用狀;

(d)   抵銷、合併、綜合、變現和/或出售全部或任何閣下與TBHK及/或任何聯屬公司開立之帳戶(包括該等有關帳戶中的任何款項、客戶證券、有關抵押品或其他財產);

(e)   出售、變更、處置或以其他方式處理TBHK代閣下持有的證券或其他財產;

(f)    就為閣下進行的任何出售(包括沽空)、借入或買入TBHK認為必要或作出交付所需的任何財產;

(g)   行使根據本客戶協議的任何權利;及∕或

(h)   立即終止本客戶協議並終結賬戶;

並且,TBHK發出事先提交、要求提供抵押品或按金或任何種類的催繳通知書,或TBHK發出事先或未了結的要求或催繳通知書,或買賣的時間和地點的通知,不應被視為放棄本客戶協議授予TBHK的任何權利。

 

12.3     依照第12條及第13條或保證金帳戶之附加條款中第2條作出任何出售客戶證券、有關抵押品或斬倉時,無論由於何種原因導致任何損失,只要TBHK已經作出合理的努力,根據當時市場情況出售或處置部分或全部客戶證券或有關抵押品,TBHK則不須為此等損失負責。TBHK有權自行判斷,決定何時沽出或處置上述有關抵押品,亦有權以當時市場價格轉讓給TBHK的任何聯屬公司,如因此導致閣下任何損失,及對TBHK及∕或聯屬公司因此取得之利益,TBHK概不負責及交代。

 

12.4     在扣除就採取12.2條所述的任何行動所招致的一切費用和支出後,TBHK可將任何剩餘收益用於支付閣下可能欠TBHK的任何債務(包括所有費用、收費、法律費用和開支,包括 TBHK 適當產生的印花稅、佣金和經紀費);並且如果該等收益不足以支付債務,則儘管仍未到原來規定結算時間,閣下須應要求立即向TBHK支付因此產生的或在任何有關帳戶的任何差額或不足之數,連同其利息和一切專業費用(如果TBHK按其絕對酌情權將該事宜提交法律顧問,則包括以完全彌償基準賠償律師費用和大律師費用)及∕或TBHK就追收款項結欠的開支及費用或因執行於帳戶尚未完成的交易而招致的須由閣下支付且可由TBHK從其管有的閣下的任何資金適當扣除的支出,並且閣下須就該等差額或不足之數、利息、專業費用、代理費用和支出對TBHK作出彌償,使TBHK不受上述各項的損害。

 

12.5     在不損害上述第12.4條條款的情況下,TBHK可有絕對的酌情權將根據第12.2條所得任何款項存放於一個暫時帳戶內的貸方,TBHK無須將全部或部份所得用以抵銷閣下對TBHK之負債,藉以保留TBHK於閣下破產、清盤、債務安排或類似程序出現時,TBHK可作全數債權證明之權利。

 

12.6     考慮到進行證券、保證金融資業務的性質,特別是證券價格的波幅,閣下確認TBHK根據第12條可行使的權利為合理的及必要的保障。

 

13         留置權、抵銷權及帳戶之併合

 

13.1     在不損害TBHK依照法律或本客戶協議有權享有的一般留置權、抵銷權或相類似權利及本條款項下的權利為額外附加權利前提下,對於閣下交由TBHK持有或在TBHK存放之所有證券、應收帳款、任何貨幣款項及其他財產的權益(由閣下個別地或與其他人共同地擁有),TBHK均享有一般留置權,作為持續的抵押,用以抵銷及履行閣下因進行有關交易或其他原因而對TBHK及∕或其聯屬公司負上的所有責任。

 

13.2     如果閣下擁有超過一個於TBHK或其聯屬公司開立的帳戶(任何性質的且不論是個人名義或聯名的),TBHK可以其自身名義或作為其聯屬公司之代理人在任何時候在沒有向閣下發出通知的情況下合併或綜合所有或任何該等帳戶,並抵銷或轉撥存於任何一個或多個該等帳戶貸方的任何貨幣款項、證券和其他財產以償還閣下在任何該等帳戶或在任何其他方面欠TBHK或其聯屬公司的任何債務,包括任何未過期之定期的或有關證券交易的貸款或通融下的債務,或TBHK應閣下的要求作出或承擔的任何擔保或彌償或任何其他文據下的債務,不論該等債務是現在或將來的、實質或或有的、基本的或附帶的及共同或各別的。

 

13.3     本條文賦予的抵銷權利將為一持續性抵押及將會附加於和不會損害任何TBHK現時或以後所持的抵押品。有關以任何付款以抵銷閣下於任何TBHK之聯屬公司的任何負債或義務,TBHK只需接獲任何TBHK之聯屬公司的要求,而無須顧及該負債或義務是否存在。

 

13.4     如果任何此類抵銷或組合需要將一種貨幣轉換為另一種貨幣,則此類轉換應按照TBHK在其正常業務過程中使用的匯率(由TBHK確定並在所有方面對客戶具有約束力)計算合併或抵消時的此類貨幣

 

13.5     本客戶協議內的任何規定不應限制任何一般留置權或TBHK根據法律或其他依據而可能享有的其他權利或留置權的實施,並且根據本客戶協議授予的抵銷權利是在根據法律而產生的一般抵銷權利或第 12 條或第 13 條授予TBHK的權利或TBHK現在或此後持有的任何留置權、擔保、匯票、票據、抵押或其他保證之外的權利,並且不損害上述各項權利。

 

13.6     在執行吾等的留置權時,吾等有權決定出售何種證券、投資及/或財產的決定權,並將出售取得的收益(在扣除所有費用之後)用於抵償閣下對吾等負有的任何債務。

 

14         轉讓及繼任

 

14.1     除非事先取得TBHK同意,閣下不可轉讓或轉移本客戶協議或任何其他交易下的任何權利或義務。

 

14.2     在遵守證券及期貨條例及任何適用法律法規的前提下,TBHK可在書面通知閣下後轉讓或轉移本客戶協議或任何其他交易下的任何權利或義務於其他人。

 

14.3     本客戶協議將惠及吾等的繼承人及受讓人(不論是合併、兼併還是其他形式)。本客戶協議的全部條文應在TBHK的業務變更或繼承後仍然有效;如果閣下是一家公司,該等條文應對其繼任人有約束力;如果閣下是合夥企業,則該等條文對合夥人及他們的遺產代理人有約束力;如果閣下是任何個人,則該等條文對其遺產代理人有約束力。

 

15         身故或喪失法定行為能力

 

15.1     吾等在本客戶協議下之權利不受閣下的身故或喪失法定行為能力所影響。

 

16         可分割性

 

16.1     本客戶協議的每個條款都是可分割的,並且與其他條款不同。若本客戶協議的任何條文或條款被任何有司法管轄權的法院、或任何監管或自律性機構判定為無效或不能強制執行,則該等判定應只適用於該條文或條款。其餘條文及條款之有效性將不會因此而受影響,而本客戶協議應繼續執行,猶如該無效或不能強制執行之條文或條款並未載於本客戶協議內一樣。

 

17         不可棄權

 

17.1     吾等不行使或延遲行使本客戶協議下的任何權利、權力或特權概不構成吾等對此等權利、權力或特權的寬免,且任何單獨或部分行使不妨礙其他或進一步行使的權利、權力或特權,或任何其他權利、權力或特權的行使。本客戶協議中提供給吾等的任何補償並不代表放棄吾等可獲得的其他補償,且各項補償應當是累積性及作為本客戶協議下或目前或後存在於法律或衡平法、法規或其他方式提供的其他各種補償的補充。

 

18         法律責任及彌償

 

18.1     TBHK 將盡一切合理努力遵守和執行客戶就賬戶或交易發出並被 TBHK 接受的指示,但在TBHK、其任何董事、僱員或代理人(“有關人士”)沒有任何惡意或故意失責的情況下,有關人士於任何情況下,在法律上均不負責(不管是合約、疏忽或其他責任)閣下因以下事件遭受的任何損失、損害、傷害或法律責任:

(a)   有關人士的任何行為、意見、陳述 (明示或暗示的)、失責或不當行為,不論上述損失、損害、傷害或法律責任是否由有關人士的違約或其他所引起或如何引起;或

(b)   因或涉及將無效、欺詐或偽造的投資轉帳予閣下或收取或存入或貸入任何帳戶或與此相關可能計入任何帳戶而導致閣下蒙受的任何損失或開支;或

(c)    出現不受有關人士可合理控制或預期之條件或情況,此等條件或情況包括但並不限於,任何原因引致之買賣指示傳送延誤,電子或機械設備、電話故障或其他連接問題、未獲授權使用登入密碼、市場持續急劇變化、政府機構或交易所的行動、盜竊、戰爭、惡劣天氣、地震以及罷工;或

(d)   TBHK行使本客戶協議條款授予的任何權利;或

(e)   根據、關於或出於本客戶協議而將某一貨幣兌換成另一貨幣;或

(f)    吾等針對任何投資產品要約為閣下編制或向閣下寄送的任何文件的任何不準確或遺漏;或

(g)   吾等真誠地按照閣下發出的任何指示或依賴閣下提供的任何指示行事,不論有關指示是否在吾等或吾等的任何董事、高級人員、僱員或代理人作出任何推薦、建議或意見之後發出;或

(h)   吾等無能力、未能或延遲遵守或執行任何有關指示或任何有關指示中存在的任何不明確或缺陷;或

(i)     任何根據第 30 條、第三部分附表 A 保證金帳戶之附加條款中第 4.1 條或本客戶協議的其他部份規定托管閣下之證券、抵押品及其他財產引致閣下蒙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 除非該損失或損害是由吾等的重大疏忽行為直接造成的結果;或

(j)     由香港證監會、香港聯合交易所或其他任何權力機構根據適用規則及條例或任何其他原因採取行動,使吾等交易任何投資產品的行為能力受到任何縮減或限制,在這種情況下,閣下可以被要求減少持倉或平倉;或

(k)    任何交易所、結算所、代理人或其他人士因任何理由不再確認吾等代表閣下達成的交易的存在或具有效性,或未能執行或結清任何有關交易的持倉,前提條件是有關終止或失效不得影響閣下在本客戶協議下與任何此等交易相關的義務或因此而產生的其他義務或責任;或

(l)     對任何以口頭方式或電子方式發出或做出的任何指示的任何誤會或誤解、或傳輸中的任何中斷、暫停、延遲、丟失、損壞或其他故障,或不論何種原因(包括由吾等或為吾等擁有及/或操作的任何設備或系統)導致的任何指示或其他資料遭不當攔截。

 

18.2     在有關人士沒有任何惡意或故意失責的情況下,閣下同意對有關人士因以下事件而發生的一切支出、法律責任、申索和要求作出彌償,致使有關人士各人免受任何損害:

(a)   有關人士根據本客戶協議合法地作出或不作出的任何事情;或

(b)   閣下沒有履行本客戶協議的任何義務責任。

 

18.3     間接性損害

盡管本客戶協議有任何規定,吾等於任何情況下不會就任何陳述,違反任何隱含條款或普通法或任何成文法或本客戶協議所訂明的條款下的任何責任所導致的任何類型或性質的任何附帶、從屬、間接、特殊或懲罰性損害賠償或任何收益損失、利潤損失、業務損失、機遇損失或商譽損失(統稱「間接性損害」)向閣下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任何責任,不論該等責任是否以合同、侵權還是其他基準主張,亦不論是否可預見,即使吾等已獲通知或已知悉可能發生該等間接性損害。

 

18.4     權屬驗證

吾等並無義務審查或驗證任何交易的任何資產的權屬或擁有權的有效性,亦不就有關權屬或權屬的任何瑕疵承擔任何責任。

 

18.5     稅款

所有應納稅款的繳納以及預扣稅項的豁免申請應由閣下負責。若根據適用法律及法規負有義務,吾等可從任何付款中扣除或預扣所有形式的稅款(不論何時何地所徵收的稅務)。在進行納稅報帳或納稅扣除或預扣時,吾等可以估計相關的金額。此等估計金額比最終確定的應納稅額多出的部分會儘快發還給閣下。

 

18.6     對吾等的彌償

閣下在吾等提出要求時須立即就吾等因下列情況引致之任何及所有性質的索賠、要求、訴訟、法律程序、損失、罰款、稅負、損害、成本、費用及支出(包括彌償所有法律費用)以及任何其他責任向吾等作出彌償:

(a)   閣下未能或延遲履行就本客戶協議下的任何義務或向閣下提供的任何保證金融資的義務(如有),包括強制執行及保護吾等與本客戶協議相關的權利及TBHK為追收債務或賬戶結欠,行使TBHK在本協議項下的權利或關閉賬戶而產生的任何費用;

(b)   吾等按本客戶協議履行相關的義務,或行使與本客戶協議相關的權利或酌情權;及

(c)    因任何交易所及/或結算所與TBHK進行的任何交易而向TBHK收取的任何罰款。

 

18.7     對吾等的彌償

在不違反本客戶協議任何規定的原則下,當閣下被提出要求時,應立即就(a)任何投資或交易;(b)吾等根據本客戶協議的任何行為或疏漏;(c)閣下提供的任何資料;(d)閣下違反本客戶協議下之任何義務,包括吾等向閣下追收應到期欠款或任何帳戶的未付差額及強制執行吾等在本客戶協議下之權利的合理支出及任何交易所及/或結算所因任何交易徵收的任何罰款;(e)涉及任何政府機構、市場、交易所、結算機構或其他自律管理機構、或任何第三方或其他市場參與者就任何帳戶或交易進行的任何調查、訴訟或法律程序;或(f)關閉任何帳戶所引起或與之相關的任何及/或所有吾等及各自的董事、高級人員、僱員和代理人(統稱「獲彌償人士」)可能蒙受或招致的任何索賠、要求、訴訟、法律程序、損失、罰款、稅負、損害、成本、費用及支出(包括法律費用)向獲彌償人士作出彌償。

 

18.8     指示的彌償

在不違反本客戶協議任何規定的原則下,閣下應在要求下立即及時就(a)吾等接受或按任何指示行事;(b)任何該等指示的撤銷或變更;或(c)通過傳真及/或其他電子方式(不論該等指示是由閣下還是閣下的獲授權人士及/或由閣下授權作出)發送該等指示的任何錯誤或遺漏而直接或間接導致吾等遭受或產生的所有索賠、請求、訴訟、法律程序、損失、罰款、稅負、損害、成本、費用和開支(包括所有吾等支付的法律費用)及任何其他責任作出彌償及令吾等獲得彌償以及使吾等免受損害。

 

18.9     傳真及其他電子提交形式的彌償

不論上述條款已有任何其他一般性規定,鑒於吾等同意接受閣下根據上述第6條之規定形式向吾等發出指示及/或通過傳真及/或吾等不時允許的其他電子方式及/或其他任何與帳戶之操作相關的文件/指示,閣下同意在吾等提出要求時就吾等因接受該等指示及/或其他任何文件/指示中存在的任何錯誤或疏漏,或該等指示及/或其他文件/指示未經閣下正式授權而發出所引致的任何索賠、請求、訴訟、法律程序、損失、罰款、稅負、損害、成本、費用和開支(包括所有吾等支付的法律費用)及任何其他責任立即作出彌償。每項彌償(即上述第18.6條, 18.7條及18.8條所述之彌償)應當構成吾等與閣下之間所達成或即將達成之任何協定(包括本客戶協議)之獨立及個別的彌償。

 

19         保證及承諾

 

19.1     閣下特此向TBHK作出以下持續的承諾、聲明和保證:

(a)      閣下或代閣下向TBHK就開立任何有關帳戶而發給TBHK的開戶申請書或其他文件中的資料全屬真實、全面和完整的,在收到閣下任何更改資料的書面通知前,TBHK有權依賴該等資料;

(b)      閣下有權和能力訂立和簽立本客戶協議,並且除閣下外沒有任何人在有關帳戶擁有任何權益,除非已向TBHK根據第 22.1 條作出披露;

(c)       根據第 22.1 條作出披露並獲得TBHK的同意除外;

i.       閣下以主事人身份簽立本客戶協議,並且閣下本身獨立進行交易而不是作為任何其他人的代名人或受託人而進行交易,而且不存在閣下以外的任何人在根據本客戶協議作出的任何有關交易中擁有或將擁有任何權益的安排;及

ii.       閣下為有關帳戶的最終受益人及為最初負責發出有關交易的指示的人士。

(d)      本客戶協議及其履行及所載的義務不會及將不會違反任何適用的法規、違反公司章程條文或附例(如閣下是法團)、或構成為閣下受其約束的協議或安排所指的違反或失責事宜;

(e)      受制於任何聯屬公司之抵押品權益及已向TBHK提供的資料,一切由閣下提供用作出售或貸入帳戶之財產(包括不限於證券)均已繳足價款,且具有效及妥當的業權,閣下並擁有此等財產之法定及實益業權,閣下亦承諾在未得TBHK的事先同意前,不會抵押、質押或就該等財產允許存有任何抵押或質押或認購權;

(f)       閣下已收到、閱讀和理解風險披露聲明的內容及其擁有足夠經驗,能評定根據本客戶協議進行的有關交易是否合適;

(g)      如果閣下或他們其中之一是法團(就該人而言):

i.       其為根據其註冊成立所在地國家的法律正式組建和合法存續的公司,並為在所有其他進行業務國家合法存續的公司;

ii.       本客戶協議經由閣下的有關公司行動有效地批准,並在簽署和交付時將按本客戶協議的條款構成閣下的有效和有約束力的義務;

iii.       交付給TBHK的閣下的公司註冊證明書或註冊證明書、章程、規程或組織大綱和組織細則或構成或規定其組成的其他文件以及董事會決議的各自之經核證真實副本,均是真實和準確的並仍然有效;及

iv.       並未曾採取,或目前沒有採取任何步驟,以就閣下的資產委任接管人和∕或管理人或清盤人或對閣下進行清盤;

(h)      如果閣下或其中之一是個人,閣下在法律上能夠有效地簽訂和履行本客戶協議,並且精神健全及有法律資格,而并非破產人士;

(i)        如果閣下是合夥商號並以一個商號的名義經營業務,本客戶協議就目的而言應繼續有效並有約束力,即使因引入新的合夥人或因當其時經營業務或組成商號的任何合夥人去世、精神錯亂或破產或退休或其他原因使合夥商號或商號的結構發生任何變化亦然;

(j)        任何獲授權人士以及任何代表閣下達成交易的人士是經過正式授權,以閣下的名義行事的;

(k)       閣下就簽署本客戶協議、在任何交易所進行任何交易以及履行其在本客戶協議項下的義務可能需要的所有必要同意或授權均已獲得併完全有效;及

(l)        閣下作為實益擁有人擁有閣下交付給TBHK(出於任何目的)的所有抵押品和其他資產的無限制產權,指示TBHK根據本客戶協議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 TBHK 沒有義務檢查或核實任何此類抵押品和資產的所有權,TBHK不對此類所有權的任何缺陷負責。

 

19.2     閣下承諾,在本客戶協議和∕或開戶申請書中提供的資料發生任何實質性變更時立即通知TBHK,閣下尤其同意當閣下之聯絡資料(包括地址和電話號碼)有變更時,閣下須即時通知TBHK有關變更。倘TBHK在七(7)日內仍未能以閣下提供之最新聯絡資料與閣下聯絡以行使或履行根據本客戶協議之權利或義務,閣下同意此事構成證明閣下嚴重違反本客戶協議條款之充分證據,並成為一項失責事件(見第12.1(F)條)。

 

19.3     TBHK將把下列各項的實質性變更通知閣下:(a)其業務名稱和地址;(b)其在證監會的註冊狀況及其CE編號;(c)其提供的服務性質的描述;(d)應付給TBHK之報酬的描述和支付基準;或 (e)保證金或沽空服務。

 

19.4     閣下同意就以下情況承擔全部風險及責任:

(a)      閣下的帳戶的監控與使用,包括下述第 19.5 條規定的任何事件;

(b)      使用及保管任何資料,包括閣下之密碼、使用者識別碼、投資組合資料、交易活動、帳戶結餘以及任何其他在閣下之個人電腦中既有的資料或指示;

(c)       提供及維持所需以存取及使用吾等服務之通訊設備(包括個人電腦及調制解調器)及電話或替代服務,以及所有因閣下使用該等之網路而產生的所有通訊服務費用及收費;及

(d)      因任何政府禁制、交易所規則、證券或其他投資暫停交易、戰爭、罷工、設備、軟體或通訊線路故障或失靈、未經授權的存取、失竊、以及在吾等合理控制範圍外的其他事件直接或間接導致的損失或損害。

 

19.5     倘若閣下發現以下任何一種情況,閣下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吾等:

(a)      密碼、使用者識別碼及/或帳號有任何遺失、被盜取或被冒用;

(b)      閣下未能收到吾等發出表示已接獲及/或執行指示的通知;

(c)       閣下未能收到任何交易的正確書面確認通知;

(d)      閣下收到任何交易確認而有關指示或交易並未獲閣下授權或不是由閣下發出;或

(e)      閣下帳戶結餘、證券及/或其他投資產品的持倉或交易歷史的資料有誤。

在吾等實際收到閣下的指示前,吾等不應被視為已經收到閣下發出的任何指示。

 

19.6     除非閣下事先已向吾等發出書面披露,閣下並不是任何交易所、商會、結算所、銀行或信託公司的職員或僱員、或證券及期貨條例下任何持牌法團或註冊機構的連絡人、或介紹經紀人、或任何證券經紀商或交易商的職員、合夥人、董事或僱員。

 

19.7     作為當事人/責任人,

(a)      除非閣下事先已向吾等發出書面披露,閣下將作為當事人進行交易,而不是以受託人、代理人或代表其他任何人士身份進行交易,所有交易均以閣下為受益人,其他人士均對任何交易沒有任何利益,且對於閣下帳戶中的每項交易,閣下是最終負責發起「指示」的人,並應當由閣下來享受相關交易的商業或經濟利益及/或承擔相關的商業或經濟風險(除非閣下已通過書面通知形式向吾等披露了其他有關人士的資料則除外);

(b)      (i)若閣下是以自己的名義行事,所有已執行的交易均是合法的,並且用於這些交易的所有資金及資產都是通過正當途徑取得的;(ii)若閣下是代表一個或多個客戶行事(且並未向吾等披露),閣下已經根據適用閣下的法律針對每個客戶進行及完成內部的“認識你的客戶”及反洗錢程序,並同意持續遵守這些程序;及

(c)       除非閣下事先通過書面形式通知吾等,指定代表閣下操作帳戶人員的姓名和地址,以及與有關人員之間的關係,否則閣下在任何時間將以自己的名義來操作閣下的帳戶,為免生疑問,包括發出指令。

 

19.8     《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和《共同匯報標準》政策

閣下同意遵守本客戶協議第三部分附表F -《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和《共同匯報標準》政策中關於《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和《共同匯報標準》要求及理解違反該等政策而招致的後果。

 

20         不可抗力

在任何情況下,吾等對其合理控制範圍以外的任何事件導致吾等未能或遲延履行吾等在本客戶協議下之義務,導致閣下直接或間接遭受或招致任何損失,概不對閣下承擔責任,前述的該等事件包括:(a)出現或訂定任何形式的外匯管制,法定、政府性或規管性限制或要求;(b)受任何交易所(或其任何分部)的關閉或作出規定;(c)暫停任何投資或相關資產的交易;(d)任何交易所、結算所、代理人或其他人未能履行其義務;(e)獲委任擔任吾等的委託人或代理人發生無力償還事件;(f)發生火災、洪水或任何災害;(g)出現影響第三方的任何工業爭議,並且經合理努力無法找到可替代的另一個第三方;及(h)出現任何第三方通訊、電腦服務或系統發生任何崩潰、故障或失靈。

 

21         向閣下提供資訊

 

21.1     TBHK可透過列印本、談話、電子媒介、其網站或其他方式(不論書面或口頭形式)向閣下提供金融市場的資料、報價、新聞、研究或其他資訊,包括圖形圖像 (統稱“有關資訊”)。閣下確認有關資訊的產權屬於TBHK及其資訊提供者或其特許人(統稱“資訊提供者”),並且受適用的版權及其他知識產權法律所保護。在閣下同意不會進行任何可能侵犯資訊提供者的權利的前提下,閣下容許使用有關資訊。

 

21.2     閣下確認資訊提供者并無就有關資訊作出任何類別的任何聲明或保證(包括但不限於可商售性保證或適合某一特定用途保證) 以及不會確保有關資訊的及時性、次序、準確性、足夠或全面性,尤其由於市場波動或傳送數據之可能延誤有關資訊中投資產品的市場報價未必具有實時性。雖然TBHK相信該等數據為可靠,但TBHK並未就此作出獨立核證所提供有關資訊之準確性和全面性。閣下不應認為TBHK對該些數據作出任何推薦或認可。

 

21.3     閣下確認和同意有關資訊的提供是僅為參閱之用,不應該用以作出商業或投資以及其他類別的決定之根據。資訊提供者不會就任何人士依賴該等有關資訊行事或不行事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賠償或承擔任何責任。

 

21.4    TBHK將根據閣下的要求向閣下提供閣下考慮交易產品的規格、任何招股文件或其他銷售文件,包括屬於衍生產品的證券。

 

 

22         閣下資料之披露

 

22.1     根據本客戶協議條文,TBHK須為帳戶內的資料保密。閣下確認根據法律,有關市場和交易所規則和監管之條文下,在聯交所、證監會、任何政府部門、任何監管機構及/或任何香港其他的監管機構(統稱“有關監管機構”)的要求下,TBHK需透露有關帳戶中交易的詳情、閣下姓名或名稱、受益人身份和關於閣下的其他資料,閣下同意及時提供及按TBHK要求下提供該等資料予TBHK以符合有關要求。

 

22.2     在沒有限制任何於第22.1條披露的前提下,閣下茲不可撤銷地授權TBHK,在有關監管機構要求以協助其調查或查詢或司法管轄權之法院要求或為公眾利益或為TBHK或閣下的利益或閣下作出明示或暗示同意的情況下,有權在無須通知閣下及獲其同意的情況下,向任何人披露有關帳戶資料、報告、記錄或屬於有關帳戶的文件和其他合適資料,且TBHK可適當地製造一份有關閣下和閣下帳戶的電腦記錄或其他文件。

 

22.3     閣下亦同意TBHK可於本客戶協議繼續有效時或終止後,在毋須通知閣下的情況下,披露任何有關閣下和有關帳戶的資料給予任何其聯屬公司或任何根據本客戶協議賦予TBHK的任何權利或義務的承讓人。

 

22.4     閣下須應有關監管機構之要求,向其提供閣下及以下人士有關其身份、地址及聯絡詳情(“身份詳情”)、稅務資料或其他關於閣下之資料:(i)就有關交易而言,最初負責發出該等交易的指示的人士或實體;及(ii)將會從該等交易取得商業或經濟利益及/或承擔其商業或經濟風險的人士或實體,以協助TBHK遵守適用的法律及規則。閣下並且授權TBHK將上述資料(包括任何個人或實體,如適用)向香港監管機構透露,而無須徵詢閣下的同意或通知閣下。

 

22.5     在沒有損害第22.4條的前提下,若果閣下執行閣下客戶之交易,不論是全權委託或不是全權委託,不論作為代理人或以主事人身份與閣下的任何客戶進行交易,閣下同意在有關交易被任何香港監管機構查詢時,如下條款將會適用:

(a)      根據以下條款,在TBHK要求下,(其要求必須包括有關監管機構的聯絡細節)閣下必須立即通知有關監管機構閣下或(閣下所知悉的)帳戶最終受益人的身分詳情。閣下必須通知有關監管機構有關任何最初負責發出交易指示的第三者(若果與閣下/最終受益人不同)的身分詳情;

(b)      如閣下進行的交易屬於集體投資計劃、全權委托帳戶或全權委託信托,閣下必須:

i.       立即按TBHK要求通知有關監管機構有關該計劃、委托帳戶或信托的執行人的身份詳情;或

ii.       當該計劃、委托帳戶或信托投資的酌情權已被否決時盡快通知TBHK。如閣下的投資酌情權被否決,閣下必須按TBHK要求通知有關監管機構該執行人的身分詳情。

(c)       如閣下是一個集體投資計劃、全權委托帳戶或全權委托信托,及就某項交易,閣下或閣下之主管或職員的酌情權被否決時,閣下必須立即代表該等計劃的受益人通知TBHK有關投資酌情權被否決的日期。如閣下的投資酌情權已被否決,閣下必須立即按TBHK要求通知有關機構負責交易執行人的身分詳情;

(d)      如閣下注意到閣下相關客戶實為某些實際客戶的中介人,而閣下對這些實際客戶的身分詳情確不認識,閣下須確定:

i.       閣下與其相關客戶達成有法律約束力的安排,容許閣下透過要求或促使其相關客戶提供,以獲得根據第 22.5(a)、(b)及/或(c)條所概述的資料;和

ii.       閣下必須按TBHK要求就有關交易,立即要求其相關客戶提供根據第 22.5(a)、(b)及/或(c)條概述的資料。從其相關客戶收到或促使其提供這些資料後,閣下應盡速將資料提供給相關監管機構。

 

22.6     閣下特此同意TBHK毋須就其根據本第22條披露所引發的後果負上任何責任。

 

22.7     閣下理解,閣下就開設或維持任何有關帳戶或就TBHK或任何其聯屬公司向閣下提供服務,已向TBHK或任何其聯屬公司提供或可能不時提供個人資料(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 486 章)所界定之涵義)(“個人資料”)。閣下承認,除非閣下選擇提供個人資料予TBHK或任何其聯屬公司,否則閣下無須提供。但是,如果閣下不提供任何個人資料,TBHK可能無法為閣下開設或維持有關帳戶及∕或向閣下提供任何服務。

 

22.8     閣下確認已細閱TBHK私隱政策,並同意其中所有條款。

 

22.9     即使本客戶協議終止,第 22 條的條文繼續有效。

 

23         貨幣兌換

 

23.1     如果TBHK代閣下進行的有關交易涉及貨幣間的兌換,閣下同意:

(a)      因匯率的波動而產生的任何損益全歸閣下帳戶並由閣下承擔當中風險,且吾等可參照相關銀行當時採用的匯率相應地撥入或從帳戶中扣除(視情況而定);及

(b)      TBHK可全權決定以任何時間及任何形式兌換貨幣,以實施其在本客戶協議下應採取之任何行動或步驟;及

(c)       當閣下進行之任何交易的交收貨幣并非閣下帳戶中所持貨幣,任何因匯率波動而帶來之利潤或損失,將完全計算入帳戶中並由閣下承擔全部風險。閣下亦須就外匯兌換可能產生的所有開支與費用負責。

23.2     TBHK保留隨時拒絕接受客戶有關貨幣兌換的任何指示的絕對權利和酌情權。

 

24         修訂

 

24.1     在適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TBHK可透過按第28條規定通知閣下而不時修訂或補充 (不論是通過在本客戶協議加上附件或以其他方式進行) 本客戶協議的任何條款和條件。如果閣下不接受該等修訂或補充,閣下可在按第28條收到或被視為收到通知後七(7)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TBHK,從而終止本客戶協議。如果在該時限內閣下沒有終止本客戶協議,或如果閣下在收到或被視為收到該修訂或補充的通知後繼續操作有關帳戶,閣下應當作已接受經修訂或補充後的本客戶協議所約束。

 

24.2     除第24.1條所述外,本客戶協議的任何條文不得予以修訂或補充,除非獲得TBHK的授權代表簽署的書面同意書。

 

25         聯名客戶

 

25.1     當閣下包括多於一位人士時:

(a)      各人之法律責任和義務均是共同及各別的,述及閣下之處,依內文要求,必須理解為指稱閣下任何一位或每一位而言;

(b)      TBHK有權但無義務按照閣下任何一位的指示或請求行事;

(c)       TBHK向任何其中一位客戶作出的通知、支付及交付,可全面及充分解除TBHK根據本客戶協議須作出通知、支付及交付的義務;

(d)      TBHK有權個別地與閣下的任何一位處理任何事情,包括在任何程度上解除任何法律責任,但不會影響其他任何一位的法律責任。

儘管上述(b)段或任何一位客戶與TBHK達成的任何約定,TBHK保留要求客戶的所有人士以書面或其他TBHK決定的方式提出指示或請求的權利,否則TBHK可以不接納或執行該等指示。

 

25.2     倘若閣下包括多於一位人士,任何此等人士之死亡(其他此等人士仍存活)不會令本客戶協議自動終止,除非根據本客戶協議的其他條文終止,但此等人士之死亡會構成失責事件(見第12.1(b)條)。

 

25.3     身故/精神失常及/或其他喪失行為能力/無力償還

(a)      閣下保證會就任何一位聯名帳戶持有人的身故,即時向吾等作書面通知。在聯名帳戶持有人當中有人身故的情況下,吾等可根據吾等的酌情決定權決定吾等認為必須、恰當或適宜作出的步驟、要求提供相關文件、保留任何帳戶之任何部分及限制任何帳戶之交易,以保護吾等在現行或以後的法律下,在任何稅項、法律責任、罰則或損失方面之權益。

(b)      當一位或多位聯名帳戶持有人身故、精神失常及/或其他喪失行為能力、或發生無力償債事件, 所有在聯名帳戶中的指示及交易或服務(視情況而定)均受有關部門的任何索賠或反對所限制,且不應影響吾等因任何留置權、抵押權、質押權、抵銷、索賠、反申索或其他原因享有的任何權利,亦不得影響吾等針對除生存者、遺囑執行者、遺產管理者提出的任何申索,根據吾等絕對酌情權認為可適當採取的任何措施或法律程序。

(c)       在不違反上述(b)項規定之前提下,當任何聯名帳戶持有人身故、精神失常及/或其他喪失行為能力、或發生無力償債事件,吾等將會將所有帳戶中持有的貸方餘額以及吾等在任何交易及服務下應向聯名帳戶持有人支付的所有款項及資產交予聯名帳戶持有人的生存者(若所有聯名帳戶持有人全部身故,則應當交予最後生存的聯名帳戶持有人的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而吾等就以上所述完成的任何支付應當被視為已完全地、絕對地解除吾等針對所有聯名帳戶持有人的負值(包括已身故的聯名帳戶持有人及其繼承人),前提是吾等會要求提供身故證明文件及/或身故者遺產的相關法律受讓文件。

(d)      吾等在本客戶協議下的抵銷權可以針對任何一位或多位聯名帳戶持有人行使,吾等可以將應支付予聯名帳戶持有人的金額、財產或收益用於抵銷任何一位或多位聯名帳戶持有人所欠的任何負值。

 

25.4     閣下同意因聯名帳戶持有人當中有人身故或因動用身故者在該帳戶中的任何權益之財產所引致之稅收或其他開支,由任何帳戶繳付或向在生者之利益及身故者財產之利益徵取。

 

26         合夥企業

 

26.1     責任及義務

若閣下為合夥企業,則根據本客戶協議:

(a)      合夥企業的每位合夥人的責任及義務應當是共同及各別的;

(b)      凡提述閣下均須視文意所需理解為合夥企業的任何一位或每一位合夥人;

(c)       對於以合夥企業名義開設的帳戶,吾等可接受任何一位或多位合夥人發出的指示,只要該指示符合委託書的要求(但是,吾等保留絕對酌情權要求所有合夥人提供書面指示的權利);

(d)      吾等向任何一位合夥人交付款項或投資,應當有效及完全地解除吾等對合夥企業每位合夥人的義務,不論有關交付是在該合夥人停止其合夥企業合夥人身份之前還是之後完成;

(e)      向一位合夥人寄送結單(包括日結單及月結單(如27.1條所定義))、確認書、收據、通知及信件應當被視為是對該帳戶的所有合夥人發出通知;

(f)       吾等有權與合夥企業的任何合夥人單獨處理任何事宜,包括在不影響合夥企業其他合夥人的法律責任下,在任何範圍內解除責任;及

(g)      不再是合夥企業中之任何合夥人(不論是因身故、退休、辭職、替換、增員、破產,還是其他原因)仍將就累算到該等人士終止為合夥人之日(包括終止當日)閣下對吾等的全部法律責任及義務負有承擔責任。

 

26.2     合夥企業的變更

若閣下是合夥企業,即使合夥企業的章程、名稱或成員的構成因合夥人身故、破產、退休、喪失行為能力、接納新合夥人而產生任何變化,或發生可以解散合夥企業或影響其在本客戶協議下之義務的任何其他事件,本客戶協議將繼續對合夥企業具有約束力。

 

27         帳戶和成交單據的綜合結單和月結單

 

27.1     一般規定

(a)      吾等會在相關交易完成後的第二個營業日終結前,向閣下發送總結當日根據指示完成的所有交易活動的帳戶和成交單據的綜合結單或關於可獲取此等總結的通知。

(b)      在符合適用法律及法規的要求下,吾等將會在該按月會計期終結後第七個營業日終結前,針對每個帳戶,將一份總結有關帳戶自上一份月結單日期後所進行的所有交易的月結單或關於可獲取此等結單的一份通知發送予閣下。除了此等月結單以外,吾等還會根據閣下的要求或適用法律及法規的要求向閣下發出其他帳戶結單。

(c)       閣下有責任於收到與閣下交易及帳戶有關的所有通知書、確認書、帳戶和成交單據的綜合結單、收據及月結單 時立即審查有關內容。任何通知書、確認書、帳戶和成交單據的綜合結單、收據或月結單中包含的所有交易與其他資料將對閣下具約束力,除非閣下在收到或被視為收到(以較早者為準)前述文件之後四十八(48)小時內以書面、電郵或傳真方式向吾等發出反對通知。吾等保留決定閣下對相關交易或資料所作出的反對之有效性的絕對權利。

(d)      除非適用法律及法規有相反規定,閣下同意吾等以電子形式製作所有的通知書、確認書、帳戶和成交單據的綜合結單、收據或月結單,並進一步同意以吾等不時確定的電子方式接收這些文件。

(e)      如果有關月份內帳戶中沒有交易或收入或支出項目,且有關帳戶沒有存有或未償餘額或持有證券,TBHK或不會向閣下提供有關月結單。

 

28         通知

 

28.1     如果TBHK需要向閣下發出或提出任何報告、確認書、通知、任何要求或請求,或因其他原因就本客戶協議需與閣下聯絡,通知(包括對保證金或抵押品的請求)可由專人交付,通過郵寄、電傳、傳真、電子媒介或電話發出,在每種情況下均發往開戶申請書所述的或不時書面通知TBHK的地址或電傳、傳真、電郵地址或電話號碼。

 

28.2     閣下交付給TBHK的通知可由專人交付,或通過郵寄、電傳、傳真、電話或其他TBHK接受的方式發出,在每種情況下均須發往本客戶協議所述的或TBHK不時通知的地址、電傳、傳真或電話號碼或其他TBHK公佈的目的地。

 

28.3     一切通知和其他通訊,如以專人、通過電傳、傳真或電話或透過電子媒介交付,須在傳送時視為作出,或如通過郵遞方式傳送,寄出日期後兩天須視為已作出 (以先發生者為準);唯發送給TBHK的任何通知或其他通訊只有在TBHK收到時才生效。

 

29         終止

 

29.1     中止服務

(a)      在下述情況下,吾等可無須事先通知閣下或取得閣下同意的情況下,暫停服務或暫停閣下對服務任何部分的使用權:

i.       吾等根據絕對酌情權選擇臨時或永久停止服務;

ii.       閣下違反本客戶協議下的任何規定;

iii.       閣下的帳戶在一段時間(由吾等根據絕對酌情權確定)內沒有記錄任何交易活動及/或持有任何資產;

iv.       閣下的帳戶在一段較長的時間(由吾等根據絕對的情權確定)內一直都是閑置帳戶或不活動帳戶;或

v.       任何適用法律及法規要求吾等暫停提供任何服務。

(b)      在閣下向吾等提出申請後,吾等將根據吾等不時確定的條款及閣下提供的相關資料,或會啟動服務及/或閣下的帳戶。

 

29.2     中止帳戶

(a)      吾等可以按以下情況終止任何一個或多個帳戶:

i.       若閣下違反或沒有遵守本客戶協議的任何條款,或閣下的帳戶在一段較長的時間(由吾等根據絕對酌情權確定)一直都是閑置帳戶或不活動帳戶,吾等可在無須事先通知閣下或取得閣下同意的情況下立即終止;

ii.       提前不少於一(1)個工作日向閣下發出書面通知;

iii.       在任何適用法律及法規的要求下,吾等無須事先通知閣下或取得閣下同意的情況下立即終止及關閉閣下在吾等開設的帳戶;

 

29.3     任何在終止服務或本客戶協議或帳戶關閉前訂立的交易或任何一方在終止前已經產生的任何權利、權力、債務、責任及義務,均不應因該等終止而受影響或妨礙。

 

29.4     終止的後果

本客戶協議一經終止,

(a)      閣下必須立即清償閣下在本客戶協議下應付的到期或虧欠吾等的所有款項;

(b)      閣下必須在終止日起計七(7)個工作日內提取帳戶中的全部現金、證券或其他投資結餘,否則,吾等可以代閣下在市場上或按照吾等認為合理的方式、時間及價格出售、處置或平倉(視情況而定)閣下的證券或其他投資產品,而無須對任何損失或後果負擔任何責任,並將代表凈銷售收益及閣下帳戶中的貸方餘額(港幣或吾等根據絕對酌情權確定的其他貨幣)的支票或匯款寄送至閣下最後為吾等所知的地址,一切風險由閣下承擔。為免生疑問,特此注明,吾等對於因此等兌換產生的任何收費、成本、開支或損失不負任何責任,且吾等有權在寄送支票或匯款之前進行相應扣除;

(c)       吾等可以出售、變現、贖回、清算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全部或部分投資,用以抵償閣下對吾等負有的全部債務,此等出售應當適用以下第29.5條的規定;及

(d)      吾等將不再有義務執行閣下的任何指示。

 

29.5     收益及權屬文件

根據本第29條規定完成的出售、變現、贖回、清算或其他處置所產生的任何淨現金收益,在扣除閣下對吾等負有的所有欠款及債務後(不論是實際的還是潛在的,是當前的還是未來的,或是其他),應當按照後述方式處理:(a)若閣下的帳戶沒有關閉,撥入至閣下的任何帳戶;或(b)向閣下歸還。沒有變現或處置的所有投資連同吾等持有的所有相關權屬文件將遞送予閣下,並由閣下承擔所有相關風險及費用。

 

30         證券/其他投資的保管

 

30.1     充當託管人

除非另有明確限定,閣下指定吾等擔任閣下的託管人,替閣下保管證券或抵押品。閣下同意,在沒有吾等事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閣下不得質押、押記、出售、授予期權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構成任何帳戶之部分的證券或抵押品。

 

30.2     託管方式

吾等可以根據吾等的絕對酌情權,將吾等為閣下帳戶持有的任何證券及其他投資按以下方式進行託管:

(a)    以閣下的名義或吾等有聯繫實體的名義進行註冊,或根據閣下的證券所屬的司法管轄區的適應法律進行註冊;或

(b)    存放於獨立帳戶(而該帳戶是指定為信託帳戶或客戶帳戶並由該中介人或有聯繫實體為持有該中介人的客戶證券目的而開立及維持的)做穩妥保管且按以下規定託管:(i)若在香港境內保管的證券,由認可財務機構、核准保管人、或另一獲發牌進行證券交易的中介人進行託管;(ii)若在香港境外保管的證券,由經可持有此等證券的司法管轄區適用法律及法規所允許的正式授權機構託管(不論此等證券是否與那些保管在香港的證券爲有相同水準的保護)。

閣下須單獨承擔吾等代閣下帳戶持有的任何證券或其他投資引致的風險,吾等概無責任替閣下就各類風險購買保險。吾等亦無須承擔涉及聘用其他人士或保管商所引致之損失、費用、損害、利息和支出,包括不限於因聘用一方的欺騙或疏忽所引致的損失。

 

30.3     股息

(a)      當吾等收到任何因閣下帳戶持有的證券或其他投資所產生的股息或其他分派或收益時,吾等會將之撥入閣下之帳戶中。倘閣下的證券或投資構成吾等為其他客戶持有較大量相同證券或投資之一部分,閣下將有權按比例享有股息、分派或其他收益。

(b)      關於吾等根據第30條規定為保管目的持有的非以閣下的名義註冊的證券或其他投資,吾等應當自行,或者促使任何由吾等指定的有聯繫實體、機構、託管人或中介人:

i.       倘若閣下事前沒有發出相反的書面指示,則在收取此等證券或其他投資產生的所有股息、分派或其他收益後撥入閣下之帳戶中,或按照與閣下的協定向閣下支付。倘相關證券或其他投資構成吾等客戶持有較大量相同證券或其他投資之一部分,閣下有權按比例收到相同份額的股息、分派或其他收益。若分派的股票并非整數,則小數部分未必能轉換爲等值的金錢貸入閣下帳戶;及

ii.       閣下須給予充分時間執行閣下任何指示,以使吾等能夠就行使相關證券所附有的投票權或其他權利作出必要安排。倘因行使這些權利須要支付有關費用,吾等及吾等的任何有聯繫實體、機構、託管人或中介人均無義務執行任何指示,除非及直至吾等收到所有必要款項。

(c)       吾等有權向閣下收取就代閣下持有證券或其他投資分派利息或其他收益而產生的合理行政費用。

(d)      倘代閣下持有證券或其他投資的其他人士未能作出分配,吾等不須為此負上任何責任。

 

30.4     交付非相同客戶的證券、投資及抵押品

就第30條而言,吾等或吾等的任何有聯繫實體、機構、託管人或中介人無義務向閣下交付從或為閣下收取的相同的證券、投資以及抵押品,吾等可以向閣下交付相同數量、種類和特徵的證券、投資以及抵押品。

 

30.5     證券、投資及抵押品的處置

閣下同意吾等可以處置或讓吾等的有聯繫實體處置任何證券、投資及/或抵押品,用於償還閣下或以閣下名義欠吾等、吾等的有聯繫實體或第三方的任何款項,或用於本客戶協議允許的其他目的。

 

30.6     證券、投資及抵押品的處置限制

吾等將會採取合理措施以確保閣下的證券、投資或抵押品不會因任何目的被儲存、轉讓、出借、質押、再質押或進行其他處置,除非是第30條所允許的,或符合閣下的指示、閣下的“證券常設授權”或適用法律及法規之規定。

 

30.7     吾等的酌情決定權

 

若沒有相反指示,吾等獲授權根據絕對酌情權,在閣下負擔相關費用之條件下,執行以下各項:

(a)      要求支付並收取有關任何證券或投資的全部利息與其他款項或分派(不論其性質是資金還是收入);

(b)      在收到到期應付的款項後,或者當證券或其他投資提前被贖回時,放棄閣下的證券或其他投資;

(c)       倘若有關閣下的任何證券或其他投資的文件之臨時版本已經發出,用以交換最終版本;及

(d)      以擁有人身份代表閣下完成及遞交與證券或其他投資相關的任何權屬證明書,用於獲取閣下的證券或其他投資產生的收入或便利它們的出售。

 

30.8     投票權及其他權利

(a)      若吾等收到通知,代閣下持有的任何證券或其他投資(視情況而定)附帶任何將可行使的投票及/或其他權利或特權(包括但不限於換股、認購權及任何因收購、其他要約或股本重組而產生的任何權利或特權),吾等會在合理情況下儘快通知閣下。若閣下在十四(14)個工作日內(或視情況按指定的或適當的較短期間)明確地以口頭(須得到吾等的同意)或書面形式通知吾等,閣下欲行使這些權利及/或特權,且閣下的帳戶中有足額的可動用資金,吾等將會在合理可接受的情況下替閣下行使這些權利及/或特權。否則,吾等將不會行使這些權利及/或特權。倘若吾等收到通知,代閣下持有的證券或其他投資附有認購權,即使沒有滿意的指示或足額資金,吾等仍可根據絕對酌情權,以吾等認為合適的做法代閣下處置此等權利。

(b)      若吾等收到通知,代閣下持有的證券或其他投資的任何相關公司催繳相關證券(或其他投資)(視情況而定)的未繳價款,吾等會在合理情況下儘快通知閣下。倘若閣下已提供足額資金並預留足夠時間於吾等加以處理,吾等將會在合理可接受情況下根據閣下口頭(須得到吾等的同意)或書面通知的條款替閣下繳付款項。否則,吾等將不會代閣下採取任何行動,亦不會負上因未能回應催繳通知的責任。倘若吾等須按照法律義務繳納催繳欠款,閣下承諾在吾等提出要求時立即補償吾等因此等催繳通知所產生的所有費用。

 

30.9     押記或借出證券或其他投資

在未收到閣下事先書面同意或常設授權的情況下,吾等不得將閣下的任何證券或其他投資用作吾等獲得的任何貸款或預付金的抵押,或為任何目的借出或放棄管有閣下的證券或其他投資。

 

30.10  證券統一儲存

閣下同意吾等可以根據絕對酌情權,將閣下存放在吾等或由吾等為閣下帳戶購買的任何證券或其他投資當作可取代投資並與吾等其他客戶持有的同類投資作統一儲存,或特別分配至閣下的帳戶。閣下同意凡已統一儲存形式持有的任何特定證券或其他投資產生任何股息、分派或利益,或不論在何種情況下蒙受任何損失(包括因證券或其他可交付利益的數量或金額減少而產生的損失),吾等會將此等股息、分派成利益撥入閣下的帳戶內,或視情況而定,根據閣下的證券或其他投資的比例從閣下的帳戶中扣出相應金額的損失。

 

31         一般條款

 

31.1     本客戶協議已經翻譯為中文文本,但如果發生任何抵觸,應以英文文本為準。

 

31.2     如第二部份-一般條款的條款與第三部份-各帳戶及服務所適用之附加條款的條款之間產生任何歧義時,應以後者為準。

 

31.3     在履行閣下在本客戶協議下或與本客戶協議有關的義務時,時間在一切方面是關鍵要素,尤其在指定時限內,向TBHK提供足夠的有關抵押品。

 

31.4     除TBHK獲得相反的明示書面指示外,按本客戶協議條款的規定,TBHK可將欠閣下的任何款項貸記入有關帳戶而支付該等任何款項,詳情在本客戶協議中規定。就一切目的而言,向該帳戶付款等同向閣下付款。

 

31.5     閣下就本客戶協議應付的一切款項應不包括一切稅項、課稅或其他性質類似的收費。如果法律規定須從該等款項預扣任何稅項、課稅或其他性質類似的收費,閣下應付的金額在必要的範圍內應予增加,以確保在作出任何預扣後TBHK於到期日收到相等於如無作出任何扣除其本應會收到和保留的淨額。

 

31.6     任何本客戶協議條文在任何司法管轄範圍由於任何原因被視為無效,只會在該項無效之限下,在該司法管轄範圍內失去效力。該條文將會在該司法管轄範圍從本客戶協議分割出來,因而不會影響本客戶協議的其他條文在該司法管轄範圍的效力,亦不會影響該條文在其他司法管轄範圍的效力。

 

31.7     閣下特此宣布其已經閱讀依其選擇語言文本(英文或中文版本)的本客戶協議,理解本客戶協議的條款及同意受該等條款約束。

 

31.8     閣下特此不可撤銷地委任TBHK並賦予其全面的權力及權限,作為閣下的授權人(在法律許可的全面範圍內)為閣下及代表閣下執行本客戶協議的條款,並於TBHK認為在履行本客戶協議的目的有所需要或合宜之時,以閣下或TBHK本身的名義簽立任何文件或文書。尤其當有關帳戶為保證金帳戶時,授權範圍包括(但不限於):

(a)      就任何有關抵押品簽立轉讓契或擔保;

(b)      就任何有關抵押品完善TBHK所有權;

(c)       就任何有關抵押品之下或所產生的到期或變成到期的任何和所有欠款或款項申索作出查詢、規定、要求、接收、綜合及作出充分的責任解除;

(d)      就任何有關抵押品發出有效的收取及解除及背書任何支票或其他文件或匯票;及

(e)      就為著TBHK考慮到有需要及應當保障根據本客戶協議的條款所產生的抵押權益起見,一般而言作出申索或採取任何合法的行動或開始任何法律程序。

 

32         爭議及管轄法律

 

32.1     本客戶協議及其執行應受香港法律的管限,其條文應持續有效,應個別和共同地涵蓋閣下可能在TBHK開立或重新開立的所有有關帳戶,並應對TBHK、TBHK的繼任人和受讓人 (不論是否通過兼併、合併或其他方式 ) 以及閣下的繼承人、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受遺贈人、繼任人、遺產代理人和受讓人的利益發生效力,且對他們有約束力。

 

32.2     本客戶協議或任何客戶合約產生的或與本客戶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應由TBHK絕對酌情決定通過仲裁或法律程序解決,該等仲裁或法律程序絕對地對客戶有約束力。

 

32.3     按TBHK酌情決定提交仲裁的任何爭議應交由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按其證券仲裁規則在香港進行仲裁。閣下特此明示同意承認任何該等仲裁的裁決為絕對和最終的裁決。

 

32.4     通過簽立和交付本客戶協議,閣下特此不可撤銷地服從並無條件地接受香港法院非專屬性司法管轄權所管轄。如果在香港法院提出任何法律程序,本客戶協議應在一切方面受香港法律的管限並按香港法律解釋,但條件始終是,TBHK有權在對閣下或閣下的任何資產擁有司法管轄權的任何其他法院對閣下提出起訴,閣下特此接受該等法院的非專屬性司法管轄權所管轄。

 

 

第三部分 – 各帳戶及服務所適用之附加條款

附表 A – 保證金帳戶之附加條款

 

1            本附加條款之適用

 

1.1        本附加條款之所有條文適用於保證金帳戶。

 

1.2        閣下須根據第二部分 一般條款及本保證金帳戶之附加條款及電子交易服務之附加條款(如適用)及新上市證券之附加條款(如適用)與TBHK開立及維持保證金帳戶、以及第四部分的風險披露聲明。

 

1.3        除非吾等另有書面同意、任何按照閣下要求而吾等不時提供保證金融資須受制於以下條款和條件。

 

1.4        除非另有說明,否則此處使用的術語與客戶協議中的含義相同。

 

2            保證金融資

 

2.1        依據保證金帳戶之附加條款及任何由TBHK向閣下不時指明的條款及條件,TBHK向閣下的保證金帳戶為買賣證券提供保證金融資,並受TBHK可全權酌情授予閣下的最高信用額度(“信貸限額”)(不論抵押品的金額)和個別抵押品可融資的比例上限(或以其他方式獲得其他形式的財務通融)(“保證金比率”)約束。TBHK可不時通知閣下並全權酌情更改您可用的信用額度和保證金比率。儘管已通知閣下的信用額度,TBHK 可酌情決定 (1) 在情況允許/有充分理由向閣下提供超過信用額度的保證金融資,並且閣下同意閣下有責任全額償還任何TBHK根據本附表提供的保證金融資,或 (2) 在任何時候拒絕向閣下提供保證金融資下的任何款項,即使當時適用的信用額度仍未超過。

 

2.2        閣下授權TBHK可動用保證金融資,用作閣下購買證券及繼續持有證券或支付佣金、利息或與保證金帳戶運作而引致的費用或其他欠TBHK及聯屬公司的款項。該融資須於要求下清還,而TBHK有絕對的酌情權更改本第 2 條的有關條款或於任何TBHK覺得適當的時候終止保證金融資。TBHK並無責任向閣下提供財務協助。

 

2.3        閣下須在TBHK指明的時限及方式提供及維持足夠的有關抵押品及提供該等額外的有關抵押品,以遵守TBHK訂立的保證金規定。TBHK有權行使其絕對酌情權,釐定所需有關抵押品的數額、種類及形式、交付的方式、計算可允許價值的基準及交付的時限。TBHK可按其絕對酌情權在不須事先通知閣下情況下,不時更改保證金規定。如果閣下未能根據本第 2.5 條提供足夠的有關抵押品,這將會構成為失責事件,而TBHK將無須給予閣下事先通知而有權處置有關抵押品。

 

2.4        提供有關抵押品及支付保證金存款的時間為關鍵要素,如TBHK提出要求有關抵押品或保證金時未有指明時限,閣下須在該要求時起計二小時內(或按TBHK規定更早時限)遵守該要求。閣下亦同意於TBHK要求時立即悉數償還因保證金融資欠下債項。所有就保證金的首筆及之後付款,一律應為即時可動用資金,且TBHK有絕對酌情權規定貨幣種類及金額。

 

2.5        縱然第 2.3 條及第 2.4 條已有規定,當TBHK單方面認為按照第 2.3 條要求閣下提供額外有關抵押品實際上並不可行,TBHK應被視作已經按照TBHK決定的方式及/金額提出追收有關抵押品,而該等要求已經到期,閣下須即時支付。上文的實務上不可行的情況,是由於(包括但不限於)下列的急劇轉變或發展涉及預期的變化:

(a)      本地、國家、國際金融體系、財經、經濟或政治環境或外匯管制的狀況,而此等已經或可能出現的轉變或發展已構成或TBHK認為可能構成對香港及/或海外證券、外匯市場的重大或不良波動;或

(b)      此等已經或可能出現的轉變或發展已經或可能在性質上嚴重影響閣下的狀況或保證金帳戶的運作。

 

2.6        閣下須就保證金融資下所不時結欠款額以TBHK不時釐定之利率及方式支付利息。利息將以保證金融資下所每日結欠款額累計,而累計利息將會每月從保證金帳戶扣除,並且在TBHK提出付款要求時,閣下須即時支付。

 

2.7        若閣下在吾等開立的任何現金帳戶有借方結餘且閣下同時持有保證金帳戶,計算應繳利息時會按照個別帳戶的借方結餘計算,而利息將會記錄在個別帳戶內。

 

2.8        閣下須就吾等隨時作出的要求清償所有保證金融資的本金及利息,但此條規定並不會妨礙就保證金融資向吾等提供的任何抵押文件賦予吾等的任何權利、權力及補償。

 

2.9        保證金融資欠款可以隨時清償,在具備可動用資金的情況下及在本部條款約束下,已清償的數額可以再借。

 

3            抵押品

 

3.1        閣下以抵押品的實益擁有人身份,謹此以第一固定押記形式,就所有有抵押債務向TBHK抵押抵押品的各種權利、權屬、利益及權益。這些包括但不限於任何額外或被替代的抵押品或就該等抵押品或額外的或獲替代的抵押品的應累計或在任何時間透過贖回、分紅、優先權、選擇權或其他形式所提供的所有股息、已支付或需支付的利息、權利、權益、款項或財產,以作為持續的抵押品,以便償還有抵押債務。

 

3.2        即使閣下作出任何中期支付或清結保證金有關帳戶或全部或部份付清有抵押債務及即使閣下結束保證金帳戶及其後再重新開戶,押記將仍屬一項持續的抵押並仍有效力。

 

3.3        TBHK有權行使涉及有關抵押品的表決權及其他權利以保障其在有關抵押品的利益。倘若閣下行使其在有關抵押品的權利,會與其在本客戶協議的義務有所矛盾,或在任何形式下可能會影響TBHK就有關抵押的利益,閣下不得行使該權利。

 

3.4        只要仍有未償還的有抵押債務,TBHK有權在未事先通知或獲得閣下同意前,行使其絕對酌情權以其認為適合的條款及方式為保障其利益,處置或以其他方法處理有關抵押品(任何部份或全部),用以償還有抵押債務,尤其當閣下未能依TBHK要求提供有關抵押品時或市場價格發生重大波幅時。在TBHK出售任何抵押品時,TBHK 的職員作出的關於銷售權已可行使的聲明,將成為任何購買者或在出售下獲得任何抵押品所有權的其他人的在此購買中的確定性證據。與 TBHK 或其代名人交易的任何人士均無需對該等交易提出疑慮。如出售有關抵押品後,仍有結欠,閣下須即時向TBHK支付,用以彌補該不足之數。

 

3.5        閣下須按要求向TBHK即時支付或償還所有與執行或保障TBHK根據本客戶協議享有的任何權力有關的費用(包括追數收費及以足額彌償為基準的法律費用)及開支。

 

3.6        在不影響上述的概括性原則下,押記或其所抵押的數額將不會受以下所述任何事物影響:

(a)    就有抵押債務,TBHK或聯屬公司現時或將來所持有的任何其他抵押、擔保或彌償;

(b)    任何抵押、擔保或彌償或其他文件的任何其他修訂、更改、寬免或解除(包括押記,除有關的修改、修訂、寬免或解除外);

(c)    TBHK或聯屬公司就任何抵押、擔保或彌償或其他文件(包括押記)的強制執行或沒有強制執行或免除;

(d)    不論由TBHK或聯屬公司向閣下或其他人士所給予的時間、寬限、寬免或同意;

(e)    不論由TBHK或聯屬公司或任何其他人士所作出或沒有作出根據本客戶協議條款的任何提供有關抵押品或償還款項的要求;

(f)     閣下的無償債能力、破產、死亡或精神不健全;

(g)    TBHK與任何其他人進行合併、兼併或重組或向任何其他人士出售或轉移TBHK的全部或部份業務、財產或資產;

(h)    在任何時候閣下對TBHK或任何其他人士所存在的任何申索、抵銷或其他權利;

(i)      TBHK與閣下或任何其他人訂立的安排或妥協;

(j)      涉及保證金融資帳戶的有關任何抵押、擔保或彌償(包括押記)的任何文件的條文或押記之下或與該等抵押、擔保或或彌償(包括押記)之下或有關的任何一方的任何權利或義務及有關的條文的不合法性,無效性或無法執行或缺陷,不論原因是基於越權、不符合有關人士的利益或任何人未經妥善授權、未經妥善簽立或交付或因為任何其他的緣故;

(k)    任何根據涉及破產、無償債能力或清盤的任何法律可以避免或受其影響的協議、抵押、擔保、彌償、支付或其他交易,或任何閣下依賴任何該等協議、抵押、擔保、彌償、支付或其他交易所提供或作出的免除、和解或解除,而任何該等免除、和解或解除因此須被視為受到限制;或

(l)      任何由TBHK或任何其他人士所作出或遺漏或忘記作出的事物或任何其他交易、事實、事宜或事物(如果不是因為本條文)可能在運作上損害或影響閣下在與保證金融資有關的本客戶協議條款項下的責任。

 

4            帳戶中的證券

 

4.1        第二部份一般條款的第30.2條不適用於帳戶中的證券抵押品。吾等可行使絕對酌情權將閣下帳戶中吾等代閣下持有的任何證券抵押品以下列任何方式處理:

(a)      以閣下的名義或吾等或吾等有聯繫實體的名義進行登記,或根據閣下的證券所屬的司法管轄區的適應法律進行登記;或

(b)      存放於獨立帳戶(而該帳戶是指定為信託帳戶或客戶帳戶並由該中介人或有聯繫實體為持有該中介人的證券抵押品目的而在香港開立及維持的)作稳妥保管或存放於以該中介人或有聯繫實體(視屬何情況而定)的名稱開立的帳戶,且按以下規定託管:(i)若在香港境內保管的證券,由認可財務機構、核准保管人、或另一獲發牌進行證券交易的中介人進行託管;(ii)若在香港境外保管的證券,由經可持有此等證券的司法管轄區適用法律及法規所允許的正式授權機構託管(不論此等證券是否與那些保管在香港的證券爲有相同水準的保護)。

閣下確認閣下須單獨承擔吾等代閣下帳戶持有的任何證券引致的風險,吾等概無責任替閣下就各類風險購買保險。吾等亦無須承擔閣下涉及聘用其他人士或托管商所引致之損失、費用、利息和損害,包括不限於因聘用一方的欺騙或疏忽所引致的損失。

 

5            《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下的常設授權

 

5.1        在不影響TBHK任何其他的權利或補救方法的原則下,閣下同意給予TBHK常設授權和授權TBHK可以(其包括)下列一種或以上的方式去處理不時代閣下收取或持有的證券抵押品:

(a)      在符合《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的前提下,依據TBHK與第三方訂立的證券借貸協議及/或證券回購協議(為免生疑問,包括但不限於,相當於國際證券借貸協會全球證券借貸主協議(“全球證券借貸主協議”)及/或等同或類似於國際資本市場協會全球回購主協議(“全球回購主協議”)運用客戶的任何證券或證券抵押品(為免生疑問,包括但不限於股票、債券和票據以及其他類型的固定收益證券);

(b)      將任何閣下的證券抵押品存放於認可財務機構,作為提供予TBHK的財務通融的抵押品;或

(c)       將任何閣下的證券抵押品存放於(i)認可結算所;或(ii)另一獲發牌或獲註冊進行證券交易的中介人,作為解除TBHK在交收上的義務和清償TBHK在交收上的法律責任的抵押品。

除非閣下於任何時候給予TBHK不少於十個工作日的事先書面通知撤銷有關授權,此項授權由保證金帳戶的授權開戶開始起計 12 個月內有效;但假若保證金帳戶中的債項仍未解除,則該項撤銷將為無效。閣下明白若在本授權書的有效期屆滿前14日之前,TBHK向吾等發出書面通知,提醒閣下授權書即將屆滿,而閣下沒有在此授權屆滿前反對此授權續期,本授權書應當作在不需要閣下書面同意下按該授權指明的相同條款及條件續期12個月。TBHK會在在該授權屆滿日期後的1星期內,將該授權續期的確認書給予閣下。倘若閣下要求撤銷有關授權,或TBHK要求續期時,閣下沒有將常設授權加以續期時,TBHK保留權利終止本客戶協議及保證金帳戶的運作,而閣下必須立即清還欠TBHK及聯屬公司的債務。

“證券抵押品”指在聯交所或其他交易所營辦的市場上市或交易的證券抵押品或認可集體投資計劃的權益(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定義)的證券抵押品且TBHK收取或持有該等證券。

 

5.2        《證券及期貨條例》容許的情況下,閣下同意TBHK有權為其本身的益處保留及無須向閣下交代源自任何TBHK向第三者為任何目的借出或存放閣下的證券所獲取的任何收費、收入、回佣或其他利益。

 

6            授權書

 

6.1        為履行根據或依照保證金融資條款施加於客戶的義務,或(作為總體目的)為使TBHK能夠行使根據或依照保證金融資條款或根據法律賦予本公司的權利和權力,客戶以擔保方式,特此不可撤銷地任命本公司為客戶的受託代表人,代表客戶並以客戶的名義行事,作出所有行為及事情,並簽署、蓋章、執行、交付、完善及作出所有契約、文書、文件,行為及事情,包括(但不限於):就任何抵押品簽立任何轉讓契;就任何抵押品完善其所有權;就任何抵押品項下或任何抵押品所產生的到期或成為到期的任何及所有款項或款項索償,作出查詢、規定、要求、接收、和解及充分解除;就任何抵押品發出有效的收據及解除文據,以及背書任何支票或其他文據或匯票;及為保存在保證金融資條款項下設立的擔保,按其視為適合、認為必要或適當的情況,總體地將任何索償送交法院存檔或採取任何法律行動或進行任何訴訟程序。

 

7            保證金融資的終止

 

7.1        保證金融資須應TBHK還款要求即時付還,TBHK擁有全權及絕對酌情權變更或終止融資。尤其在出現以下(但不限於)其中一項或多項事件時,融資將會被終止:客戶根據《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第4條規定給予本公司的授權遭撤回或不再續期;或根據本客戶協議書第二部分一般條款及條件第12或29條終止本協議,而就此發出的任何終止通知將被視為終止融資的通知。融資終止時,客戶須立即向TBHK清還所有未償付的債務。

 

7.2        為免生疑問,償還結欠本公司的全部或任何貸款款項一事本身在一般情況下並不構成對保證金融資條款的取消或終止。

 

附表B - 期權服務之附加條款

 

就應閣下要求TBHK同意按照本客戶協議的條款向閣下之帳戶提供期權交易有關服務的情況下,本附加條款之條文只對該等帳戶適用。本附表為本客戶協議的補充條款並應與此等條款以及可能不時修訂的適用於TBHK提供的服務的任何其他條款和條件一同閱讀。本附表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1            定義和詮釋

 

在本附件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表述應具有以下含義,此處使用的未另行定義的術語應具有與客戶協議中定義的相同含義:

 

工作日

相關交易所開市交易的任何日期,除卻星期六、星期日、公共假期以及相關交易所宣佈為非交易日的任何其他日期

到期日

合約到期日前可以行使該期權合約的最後一天。如果該到期日並非工作日,除非另有說明,否則該到期日會自動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價內期權

具有正內在價值的期權。如在美國交易所進行交易的期權的內在價值最少等於$0.01美元,則該期權便視為價內

內在價值

TBHK所確定的標的股票的價格超過(在認購期權的情況下)或低於(在認沽期權的情況下)行使價的部分

行使價

期權合約中,在行使該期權時可以購買或出售目標證券的價格

保證金

作為客戶在本附件項下對本公司的義務擔保的現金、投資產品及或本公司可接受的其他資產

期權金

期權合約買方就期權合約支付給賣方的金額

 

2            法律法規

   

2.1        所有期權交易均應遵守交易所在地的法律、法規、規則,交易所、市場和結算所(如有)的慣例。客戶不得單獨或者與他人共同違反交易所、市場和結算所可能不時規定的持倉或者行權限制。TBHK或交易所、市場或結算所採取的所有行動對客戶均有約束力。

 

2.2        交易限制:為有助於維護期權合約市場的公平有序,或者為保護投資者之目的,交易所或任何其他相關監管機構、政府機構或專業機構,以其酌情權並不時限制特定期權的交易或執行期權合約。

 

2.3        放棄/行權限制:儘管有任何相反規定,TBHK可按其完全酌情權,限制客戶放棄或行使期權的權利。 特別是就任何海外期權合約而言,客戶不能放棄該期權合約,除非客戶以TBHK接受的方式指示TBHK並獲接受。

 

2.4        截止時間:相關交易所、市場和結算所執行交付行權指示的截止時間,該等時間對客戶具有約束力。

 

2.5        保密:TBHK將對與帳戶相關的資訊保密,但可根據TBHK的私隱政策聲明和/或本協議的其他適用條款向相關方和/或證監會、香港聯合交易所、香港交易所和任何交易所或任何其他相關監管機構提供任何該等資訊,以遵守其要求。

 

2.6        限制:TBHK可對客戶在任何時候可能擁有的未平倉合約或交割義務設置限制。

 

3            期權交易

 

3.1        客戶的利益:客戶確認,(i)帳戶僅為客戶的帳戶,且为其自身利益而設,而非為任何其他人士的利益而設;或(ii)客戶已以書面形式向TBHK披露帳戶為其利益而設之人的姓名。

 

3.2        行權:在不違反TBHK規定的截止時間的前提下及本附表第2.3條 (放棄/行權限制),在任何特定期權合約到期日前的工作日,TBHK將按照執行期權交易的交易所設定的交易時間接受行權指示; 在交易所設定的交易時間內交易的,TBHK可以在當日執行客戶的行權指示。

 

3.3        由於受交易所之客觀條件限制,及期權合約或其相關之證券之價格經常出現迅速之變化,報價或買賣將偶爾出現延誤。因此,即使TBHK作出合理努力,仍可能未能按照任何指定時間所報之價格交易。就未有或未能遵照客戶所發指示中之任何條款而導致之任何損失,TBHK概不承擔任何責任。倘若TBHK在作出合理努力後,仍未能完全執行任何指示,則TBHK有權在未得客戶事先確認之情況下,部份履行該指示。無論如何,當作出任何執行命令之指示後,客戶必須接受該結果,並受其約束。

 

3.4        無到期通知:TBHK無義務事先通知客戶期權到期日。客戶應了解期權執行的交易時間和非交易日,並確保期權能夠及時行權。如果客戶未在相關機構和交易所規定的時間內向TBHK提供任何行權指示(TBHK無義務通知),客戶應放棄並免除TBHK、其高級職員、雇員和代理人因任何期權合約未被行權而令客戶蒙受損失的任何及所有索償。

 

3.5        相關證券:TBHK無義務向客戶傳達與期權涵蓋的相關證券或與之相關的任何證券相關的任何資訊,或與期權相關的任何資訊,無論該等資訊屆時或之後已知或可用。客戶須自行負責以適當及適時的方式行使客戶的任何認沽期權或認購期權的任何權利、承担相关義務。

 

3.6        自身帳戶:TBHK及其關聯公司可為其自身帳戶交易期權以及與該等期權相關的證券。該等交易可每日連續進行,並可在客戶帳戶進行任何期權交易之前、同時或之後進行。在該等交易中,TBHK及其關聯公司可進行與(a)客戶在帳戶中可能持有的倉位,或(b)TBHK及其關聯公司可為客戶實施的交易類似或不同的期權倉位或其相關證券。客戶明白此類交易可能會對其利益產生不利影響。

 

3.7        期權長倉過期:如果客戶行使期權長倉合約,客戶同意交付期權合約規定的金額(認購期權)或相關證券(認沽期權)。客戶的期權長倉可能在到期後變得一文不值。如客戶未能在相應的行使截止期限前發出指示,則其每一價內期權長倉將會自動於到期日時行權,前提是客戶賬戶的購買力足夠(認購期權)/持有相應標的股票(認沽期權)。因此,如客戶不希望行使任何此類價內期權長倉,則客戶必須在該未平倉的期權合約到期日前自行平倉或以TBHK接受的方式通知TBHK到期不行使該期權合約。同時,TBHK可能會限制在期權合約到期日當日開出新的期權長倉,可開立新的期權長倉的時間可能早於相關交易所最後交易時間。

 

3.8        期權長倉的行使:如果客戶在該等期權到期日的特定時間後持有期權長倉,而客戶在行權後沒有足够的購買力持有標的證券(認購期權)/沒有足够的標的股票進行交割(認沽期權),TBHK將行使其酌情權全權決定處理的方式,包括但不限於於交易時間結束前强制平倉,自動行權,手動行權或放棄行權。

 

3.9        行使指定分配通知:本公司應公平分配期權合約的行權指示。

 

3.10     期權合約下的義務:客戶應根據其所參與的每一份期權合約交付相關的證券或金錢,並履行其在該期權合約下的所有義務。客戶在任何時候須自行承擔因遵守或未遵守該期權合約下的義務所帶來的風險。具體而言,如客戶的期權已被行使,則必須承擔相應義務(包括結算義務)及承擔任何由此而生的損失 (如有)。

 

3.11     保證金賬戶中的期權:如果客戶在保證金賬戶中沽出期權:

(a)      如果客戶沽出的看漲期權被行使會要求交付相關證券,客戶應將相關證券保留在保證金賬戶中直至期權屆滿,並且不得出售或提取相關證券。如果期權被行使,TBHK 可在不事先通知客戶的情況下將該等證券交付買方;

(b)      如果客戶沽出的任何看跌期權被行使會要求支付相關款項,客戶應在保證金賬戶中保留足夠的資金以支付此類款項直至期權屆滿,並且不得提取或使用此類資金用於任何其他目的。如果期權被行使,TBHK可使用該等資金購買該等證券,而無需事先通知客戶。

 

4            保證金和擔保

4.1        擔保:任何帳戶中持有的所有證券和資金應根據第三部分附表 A 保證金帳戶之附加條款的 3.1 條進行押記。

 

4.2        保證金:客戶同意向本公司提供保證金。該等保證金應按照本公司不時提出的要求支付或交付,保證金所要求的金額不應低於或需要超過適用法律法規要求的金額(特別是關於客戶未平倉合約和交割義務的規則),並可能要求提供進一步的保證金,以反映市值的變化及/或管理公司的信貸風險和其他風險。

 

如客戶的期權合約是在價內或接近價內或臨近到期(將由本公司按其完全酌情權決定),本公司將不定時重新計算所需保證金(預計期權合約被行使或自動行使)而不會另行通知客戶,如有需要,將可能會要求提供更多的保證金。

 

4.3        交付許可權:經要求,客戶應向本公司提供本公司在規則項下可能要求的許可權,以授權本公司直接向期權結算所或交易上手交付該等證券,作為期權結算所或交易上手擔保品,而該等授權是由客戶向本公司或本公司按其完全酌情權不時決定的其他相關人士發出的指示所導致的;僅就期權交易而言,本公司無權從客戶那裡進一步借入或借出客戶的證券,或者以其他方式(根據客戶的指示或客戶的指示除外)佔有客戶的任何證券,以用於任何其他目的。

 

4.4        隨時有足夠的資產:客戶在發出交易期權合約的指示時必須先確保其帳戶內已有足夠的資產,並且客戶在整個期權合約期內須一直保持有足夠資產,直至該期權合約到期或被行使為止。

 

4.5        如果由於客戶行使看跌期權合約或看漲期權被行使導致客戶證券的沽空(即客戶賬戶中沒有足夠的證券來履行期權合約下的交收義務),客戶需要在輸入訂單時對該訂單負責;客戶承諾沽空只能在保證金賬戶中執行,但須遵守初始保證金和維持保證金要求及保證金協議的規定。在執行賣空之前,TBHK必須能夠代表客戶借入指定的證券,以便將證券交付給買方;如果已代表客戶借入證券,而借出方隨後發出召回通知,則TBHK將嘗試代表客戶重新借入證券。但是,如果無法重新借入證券或客戶的賬戶不允許沽空,閣下承諾TBHK可以自行決定在不通知閣下的情況下通過在公開市場以市場價格購買股票來彌補閣下的沽空倉位。屆時,閣下應承擔TBHK因此產生的所有相關費用。

 

5            期權金和佣金

 

就根據客戶指示而生效的所有期權合約而言,客戶須在TBHK通知的期限內,向TBHK繳付期權金、佣金或有關交易所、市場或結算所徵收的任何其他收費及適用的徵費;TBHK可從任何帳戶扣除該等期權金、佣金、費用及徵費。

 

6            違約

 

如果客戶未能遵守客戶的任何義務和/或履行責任,在不影響TBHK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權利的情況下,TBHK可:

(a)     拒絕接受客戶就期權合約的進一步指令;

(b)    平倉、放棄或行使期權合約的部分或全部;

(c)     訂立任何期權合約或投資產品的任何交易,以清償產生的義務或對沖TBHK因客戶未能履行義務而面臨的風險;及

(d)    處置部分或全部客戶資產,並用其收益清償負債,所有負債清償後的剩餘收益應支付給客戶。

 

7               風險披露聲明

客戶已閱讀並理解TBHK證券向客戶提供的載於本客戶協議第四部分《關於期貨及期權買賣的額外風險披露》或TBHK以其他方式提供的風險披露。客戶充分知曉、認可並完全接受期權交易的相關風險。

 

 

 

附表 C – 新上市證券之附加條款

 

1            本附加條款之適用

 

1.1        就閣下要求TBHK代閣下於其帳戶申請在聯交所上市的新上市證券(“申請”)的情況下,本附加條款之條文只對該等帳戶適用。此附加條款是客戶協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可能會不時修訂。

 

1.2        除非另有說明,否則此處使用的術語應與客戶協議中的含義相同。

 

2            新上市證券之條款

 

2.1        閣下授權TBHK填妥可能需要的申請表向發行人(“發行人”)申請認購公開發售(“公開發售”)的證券,TBHK可通過其本身或任何其他持牌法團或註冊機構進行申請,並且向TBHK聲明和保證在申請表內申請人部份所載述或包含關於閣下的一切聲明、保證、確認和承諾均屬真實及準確。

 

2.2        閣下同意受新發行的條款約束,尤其是閣下特此:

(a)      保證及承諾申請乃為閣下利益,閣下或代表閣下遞交有關同一次證券發行所作出的唯一申請,而閣下在該次發行並沒有作其他申請;

(b)      授權TBHK向聯交所聲明及保證閣下不會亦不擬作出其他申請,並且不會亦不擬為閣下的利益而作出其他申請;

(c)       承認TBHK作為閣下的代理人為閣下提交申請以申請公開發售證券,除非另有明確通知客戶或通過公開發售的發售文件通知,否則TBHK並非發行人之代理人或在有關公開發售擔任角色;

(d)      確認,倘若非上市公司除證券買賣外未有從事其他業務而閣下對該公司具法定控制權力,則該公司作出的任何申請應被視為為閣下的利益而作出的;

(e)      確認TBHK作出申請時,會依賴上述保證、承諾和授權;

(f)       確認閣下僅作為主事人申請公開發售證券。如果閣下是任何其他人的代理人、代名人或受託人,TBHK 保留不處理閣下任何申請的權利;

(g)      確認閣下必須確保每份申請符合相關發行人規定的任何最低、最高、面額及/或其他要求(無論是關於發售證券的數量或價格或申請的數量)。任何不完全符合所有此類要求的申請將不會由TBHK處理;及

(h)      承認並同意,任何申請一旦由TBHK作為閣下的代理人提交或處理,該申請可能無法撤回、取消或修改。

 

2.3        有關TBHK為TBHK本身及/或閣下及/或TBHK之其他客戶作出的大額申請,閣下確認和同意:

(a)      該大額申請可能會因與閣下無關的理由而遭到拒絕,而在沒有欺詐、嚴重疏忽或故意違約的情況下,TBHK毋須就該拒絕對閣下或任何其他人士負上責任;

(b)      倘若該大額申請因陳述和保證被違反或任何與閣下有關的理由而遭到拒絕,閣下須按一般條款和條件中18.2條賠償TBHK可能遭受或招致或針對的所有損失、損害、代價、收費、開支(包括全額賠償的法律費用)、索賠或要求;及

(c)       如果大額申請僅被部分接受,閣下同意TBHK有權按TBHK的絕對酌情權分配與接受申請有關的公開發售證券(“獲分配證券”),包括向申請客戶平均分配獲分配證券,閣下不得就大額申請分配結果向TBHK或TBHK的其他客戶或其代名人主張優先權。

 

2.4        閣下可同時要求TBHK提供貸款作為申請用途(“貸款”),下列規定則適用:

(a)      TBHK有權酌情接受或拒絕貸款要求;

(b)      TBHK接受貸款要求時,TBHK會以口頭或書面形式確認TBHK與閣下同意的貸款條款(“約定貸款條款”),該等貸款條款應為決定性的,並對閣下具約束力。

(c)       TBHK提供貸款之前,閣下應按約定貸款條款內指定的金額和時限向TBHK提供貸款按金,此按金應組成申請款項的一部份。

(d)      除非約定貸款條款中另有指定:

i.       貸款金額應是申請書內所申請證券的總額(包括任何適用收費)扣除閣下依據第 2.4(c)條條款提供的按金款額;及

ii.       閣下無權於約定貸款條款中指定的還款日期之前償還部份或全部貸款。

(e)      適用於貸款的利率會根據約定貸款條款釐定。

(f)       TBHK在接獲關於申請的任何退款,不論是約定貸款條款指定的還款日期之前或之後,有權自行酌情把上述退款或其任何部份用以清還貸款包括任何累計利息或把上述退款或其任何部份交還給閣下。

(g)      因應TBHK給與閣下的貸款,閣下將所有由貸款申請而獲得的證券以第一固定押記的形式抵押於TBHK,作為對貸款及累計利息全部償還的持續性保證。在貸款(包括其累計利息)仍未全數償還前,閣下對上述證券概無管有權。閣下授權TBHK在貸款(包括其累計利息)仍未全數償還前,得以酌情及不須事前通知閣下處置該等證券以支付閣下要清償或解除由TBHK所提供的任何財務融資。

 

2.5        通過提交公開發售中的認購申請,閣下代表閣下本人並代表閣下的所有客戶(如適用)確認以下所有內容:

(a)      閣下有足夠的機會訪問和閱讀公開發售的發售文件(“發售文件”)以及其中披露的信息,並同意受其中包含的所有適用條款和條件的約束;

(b)      發售文件的條款並未禁止閣下參與公開發售

(c)       閣下同意按照發售文件所載的條款及條件,在相關公開發售中申請發售證券

(d)      閣下承認eIPO服務和TBHK網站及/或平台上提供的任何材料不涉及任何相關產品的招攬、銷售、推薦或建議。閣下通過TBHK的網站及/或平台的申請屬於只限執行並基於閣下自己的判斷所進行;

(e)      閣下承認並確認閣下符合上述聲明中規定的資格標準。閣下承認TBHK將接受閣下的承認和確認,並且不會對任何不准確、不真實或虛假的信息或以虛假藉口提供的任何信息負責;

(f)       閣下就任何申請向TBHK聲明並保證:a) (在不允許多次申請認購發售證券的情況下)閣下沒有也不會提出,沒有也不會促成多於一份認購發售證券的申請,不論是為閣下自己的賬戶或為任何其他人的賬戶;b) 閣下沒有(無論是為了閣下自己的利益還是為了任何其他人的利益)配置與申請中相同類別或類型的任何股份或認股權證或權益。閣下進一步承認,任何違反本款規定的陳述和保證的行為或任何不准確之處都可能導致不僅閣下的申請被拒絕,且TBHK 代表自己或代表其他客戶申請被拒絕。閣下應按要求賠償 TBHK 因此類違約或不准確而造成的所有損失;

(g)      閣下是獨立第三方,與發行人的任何董事、高級行政人員、主要股東及/或其任何附屬公司或其中任何人的任何關聯方(定義見相關法律法規)均無關聯或一致行動。此外,閣下的認購申請不直接或間接由任何此類人士資助或支持;及

(h)      在認購公開發售證券之前,閣下並無持有發行人的任何權益。

 

 

 

附表 D – 零碎股票交易之附加條款

 

就應閣下要求TBHK同意按照本客戶協議的條款向閣下之帳戶提供一股股票的部分份額(“零碎股票”)的買入及沽出服務(“零碎股票交易服務”)的情況下,本附加條款之條文只對該等帳戶適用。本附表為本客戶協議的補充條款並應與此等條款以及可能不時修訂的適用於TBHK提供的服務的任何其他條款和條件一同閱讀。如果本協議條款與零碎股票交易附加條款的規定有任何衝突或不一致,則以本零碎股票交易附加條款的規定為準。

 

本附表構成客戶協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可能會不時修訂。除非另有說明,否則此處使用的術語應具有與客戶協議中相同的含義。

 

1            零碎股票買賣服務範圍

1.1        零碎股票交易服務通常適用於標準普爾500指數成分股票(“合資格零碎股票”)。TBHK 可能會不時調整合資格零碎股票名單。TBHK可自行決定更改合資格零碎股票名單而不另行通知客戶。TBHK可就某些市場中的某些股票酌情接受和執行交易指令以購買或出售該等股票的小數部分

 

2            零碎股票訂單的執行

2.1        雖然 TBHK 將為其提供零碎股票交易服務的股票可能在特定交易所或市場上市或主要交易,但TBHK不會發送此類零碎股票訂單以在股票上市或上市的交易所或市場執行主要交易。相反,TBHK將向執行經紀人下達訂單,執行經紀人將安排在另一個市場或場外交易中執行訂單(並且零碎股票的賣方或買方可能是執行經紀人關聯公司或執行經紀人本身)。

 

2.2        電子交易系統中顯示的股票價格為整數股票而非零碎股票。閣下承認零碎股票市場的流動性明顯低於整股市場,執行零碎股份指令的價格可能與電子交易服務上顯示的股票現行價格大不相同。

 

2.3        在大量交易及/或價格大幅波動期間,執行訂單可能會出現延遲,並且可能無法提供零碎股票交易服務。如果閣下在波動的市況下發出訂單指示,閣下在發出訂單指示之前或當時收到的報價或與閣下收到的執行價格之間存在顯著差異。

 

2.4        除非另有說明,閣下交易的整數股票部分和零碎股票部分將由TBHK作爲代理執行。TBHK不能保證交易的零碎股票部分將獲得整數股票部分相同的成交價格,並且整數股票部分和零碎股票部分同時獲得執行。

2.5        TBHK可將所有零碎股票的持有數量四捨五入到小數點後五位,零碎股票的市值將四捨五入到最接近的美分(美元),任何就零碎股票支付的股息也會四捨五入到最接近的美分(美元)。

 

2.6        由於四捨五入和價格變動,預估的交易指示的金額可能與實際金額不同。在某些情況下,預估收到股票數量可能與執行後實際收到的數量不同,原因可能包括請求交易指示和執行交易指示之間的價格變化、交易費用評估、四捨五入誤差或預繳稅款等。

 

2.7        TBHK僅支持大於或等於0.01美元的付款。小於0.01美元的金額或其他不可分割的金額將不予分配。如果閣下的零碎股票支付股息,支付給閣下的零碎股票持倉的股息必須大於或等於0.01美元才能記入閣下賬戶。TBHK不提供股息再投資計劃,如閣下希望再投資股息,閣下需要發出新的交易指示。

 

2.8        TBHK接受的訂單類型以及可能下達或執行此類訂單的交易時間,就零碎股票而言,可能與就整數股票的訂單不同。

 

2.9        TBHK可酌情決定可持有和交易的零碎股票的小數位數,TBHK將不接受低於指定最低美元金額(目前為5美元,可能會不時更新)的零碎股票的買入指示)。沽出零碎股票所得款項將四捨五入至最接近的0.01美元。如果閣下重複輸入低於指定最低美元金額的訂單,閣下的賬戶可能會被限制交易。

 

2.10     TBHK有權不時調整零碎股交易的相關參數,修改、暫停或終止零碎股交易服務。

 

2.11     零碎股票的沽空指令恕不接受。閣下只能為輸入沽出閣下賬戶所持有的零碎股票持倉之指令。

 

2.12     TBHK將知會閣下賬戶中持有的任何零碎股票的交易資格變更。如果股票不再隸屬合資格零碎股票名單,則閣下只可選擇沽出現有零碎股票持倉,這意味著閣下不能繼續累積該股票更多的零碎份額,但閣下仍可以選擇沽出持有的零碎股票份額。

 

2.13     TBHK無法保證取消訂單。如果交易指令已送出,閣下可能無法取消或修改該指令。

 

2.14     賬戶內的零碎股票:

i.  在TBHK平台之外無法被識別、無法沽出和不具流動性;

ii.  無法轉讓;及

iii.  可能只能沽出,收益可用於提取或轉讓。

 

2.15     TBHK將盡最大努力執行所有交易,包括零碎股票交易。TBHK不保證指定股票會有可供交易市場,也不對其促成零碎股票交易的能力或意願或訂單的執行時間作出任何陳述或保證。

 

3            零碎股票的託管

3.1        閣下承認並同意,通過TBHK購買的任何零碎股票將由TBHK根據客戶協議第二部分一般條款及條件第30.2條通過指定託管人在閣下的賬戶中持有。

 

4            不允許提取或轉移

4.1        閣下將無法將閣下在TBHK的賬戶中持有的任何零碎股票轉移到閣下在任何其他託管人或銀行持有的另一個賬戶。

 

4.2        如果閣下的賬戶被銷戶(無論是自行選擇或根據客戶協議),或如果資金及/或證券被轉移到另一個經紀商,閣下當時在賬戶中持有的零碎股票可能被强制沽出。如果閣下的零碎股票被强制沽出,所得款項將以現金或TBHK不時決定的現金等價工具分配。例如,如果閣下將全部資產轉出賬戶,零碎股票會被强制沽出。如果閣下發起部分資產轉移,閣下擁有的任何零碎股票可能作為零碎股票保留在賬戶中或被强制沽出。

 

5            股息和其他權利

5.1        閣下將有權獲得在賬戶中持有的任何零碎股票相關的股息。

 

5.2        儘管有第 30.8 條或條款中的任何其他條款,對於閣下在TBHK賬戶中持有的任何零碎股票,TBHK的清算公司與第三方供應商合作,以促成將投票權擴展到零碎股票。當閣下根據持有權益進行投票時,儘管供應商將記錄閣下的投票並將閣下與其他客戶的全部持倉匯總在一起,但供應商、發行人及/或發行人為股東大會或類似股東活動指定的人員可能不完全計算此類投票,並會放棄零碎股票的投票。因此,閣下承諾閣下完全理解閣下的零碎股票權益可能不計入股東投票。因此,閣下可能無法行使因擁有零碎股票而產生的任何投票權。

 

5.3        零碎股票可能有資格參與強制性公司行動,例如股票合併或分拆。如果可行,TBHK將按所有權權益的比例分配權益,包括零碎股票。由於公司行動的不可預測性,可能會出現本附表未描述的情況。通常,這些情況將按照適用於分紅和重組的概念進行處理。利益將盡可能按閣下的所有權權益比例分割及分配。儘管有上述規定,這些場景在所有情況下均受發行人準備的公司行動的文件中包含的條款以及TBHK的適用政策和程序所約束,這可能導致與上述情況不同的結果。如果閣下因公司行動而收到零碎股票,TBHK可全權決定在公開市場或向發行人或轉讓代理人出售該等零碎股票,並將所得款項按比例分配至賬戶。如果在公開市場上出售,成交價格可能與發行人或轉讓代理人向某些登記股東提供的價格不同。

 

6            其他

6.1        TBHK擁有絕對酌情權決定使用零碎股交易功能的時間,包括何時使用及何時禁止使用。在這種情況下,包括但不限於市場波動、股票停牌、持倉不足等,TBHK不能向閣下承諾閣下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使用零碎股交易功能。此外,如果某隻股票在公開市場被停牌並達到漲停或跌停,閣下也不能對該股票使用零股交易功能。

 

6.2        如果TBHK必須在市場上買入或沽出股票以執行交易指令的任何部分,交易指令的零碎股票部分將按照TBHK收到的相應整數股票部分的執行價格履行。

 

6.3        如果發生系統性問題導致零碎股票交易指令無法及時執行,TBHK將盡最大努力盡快執行該訂單。但是,如果執行不切實際,TBHK可能選擇取消該交易指令。

 

 

附表 E – 電子交易服務之附加條款

 

1            本附加條款之適用

1.1        就應閣下要求TBHK同意按照本客戶協議的條款向閣下之帳戶提供電子交易服務的情況下,本附加條款之條文只對該等帳戶適用。

 

1.2        本附表構成客戶協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可能會不時修訂。除非另有說明,否則此處使用的術語應具有與客戶協議中相同的含義。

 

2            電子交易服務之條款

2.1        如閣下使用電子交易服務,閣下承諾其為登入密碼的唯一授權用戶,負責所有使用登入密碼而作出的指示及完成的所有有關交易。閣下須負責TBHK給予閣下的登入密碼的保密、安全及使用。TBHK可於電子交易服務有關的事項上使用認證技術。

 

2.2        閣下確認閣下指示一經作出,便可能無法更改或取消,故此閣下在輸入買賣盤時,應謹慎行事。

 

2.3        對於閣下透過電子交易服務而發出的指示或買賣盤,TBHK可以 (但沒有義務) 進行監察及∕或記錄。閣下同意接受任何該等記錄 (或由此產生的記錄副本) 作為有關指示或有關交易的內容及性質的最終及不可推翻的證據,並且對閣下有約束力。

 

2.4        除非及直至閣下收到TBHK透過其不時指定的方式作出的承認或確認 (包括但不限於透過查閱電子交易服務平臺上的買賣日誌内刊登的指示或買賣盤的狀況),否則TBHK將不會被視為已收到或執行閣下有關的指示。TBHK有權糾正任何承認或確認的誤差,而不應就此招致任何法律責任。

 

2.5        如遇下列情況,閣下應立即通知TBHK:

(a)      已透過電子交易服務發出指示,但閣下沒有收到買賣盤編號,或沒有收到關於指示或其執行的確認通知(無論以書面、電子或口頭方式);或

(b)      閣下收到非由閣下發出的指示或其執行的確認通知(無論以書面、電子或口頭方式)或懷疑有人於非閣下授權下登入電子交易服務;或

(c)       閣下懷疑或察覺任何非授權透露或使用閣下的登入密碼;

或其他情況。否則TBHK或其任何代理人、僱員或代表人將不就此承擔閣下或其他人(透過閣下)就處理、錯誤處理或失去透過電子交易服務發出指示而提出的任何索償。

 

2.6        閣下同意如其未能透過電子交易服務與TBHK聯絡,或TBHK未能透過電子交易服務與閣下聯絡時,則閣下須運用TBHK提供的其他聯絡途徑向TBHK發出買賣指示,並通知TBHK其遇上的問題。

 

2.7        閣下確認電子交易服務、TBHK營辦的網站及其中的軟件均為TBHK所擁有或獲授權使用。閣下不得及不可企圖干擾、更改、改動、反編碼或作其他任何改動或未經授權擅闖任何電子交易服務及TBHK營辦的網站之任何部份或其中任何軟件。

 

2.8        閣下確認其完全瞭解載列於客戶協議第四部分風險披露聲明中與電子交易服務相關的風險的含意,雖然存在風險,但是閣下同意使用電子交易服務所得的利益超過有關的風險。閣下現放棄其由於以下各項而可能對TBHK或任何聯屬公司提出的任何申索:

(a)      系統故障 (包括硬件及軟件故障);

(b)      TBHK接受看似是或TBHK認為是由閣下發出的任何指示,但其實是未經閣下授權的指示;

(c)       閣下指示的傳輸、收取或執行的失敗、延誤、錯誤、扭曲或不完整或以與發出指示時不同的價格執行閣下的指示;

(d)      由於通訊設備或不可靠通訊媒介(無論是否由吾等提供有關通訊設備或媒介)的中斷或失敗導致閣下指示的傳輸、收取或執行的延誤、錯誤、扭曲或不完整;

(e)      閣下與TBHK的網站或電子交易服務接達被限制或無法進行;

(f)       透過電子交易服務提供或要求的任何通知或資料的不送交或交付或延誤送交或交付,或任何該等通知或其所載的任何資料有任何不準確、錯誤或遺漏;

(g)      閣下沒有按照本客戶協議或TBHK與閣下簽立的任何相關的協議的規定使用電子交易服務;及

(h)      閣下依賴、使用透過電子交易服務或由TBHK營辦的網站提供的任何資料或素材,或按該等資料或素材行事。

 

3            數據不具有任何保證

3.1        使用數據之風險由閣下承擔

閣下明確同意,對於使用透過吾等之電子交易服務可獲取的數據與資訊以及供閣下使用吾等之電子交易服務的任何配套軟件產生的一切風險,將由閣下獨自承擔。吾等,吾等的聯屬公司,任何吾等各自的董事、高級人員與僱員、代理機構,以及相關軟體的持牌人與擁有人,包括任何發佈數據或資訊的人士(統稱“發佈資訊者”),均不保證他們所提供的電子交易服務不會中斷或完全正確無誤。對於使用吾等及吾等電子交易服務之結果,或對於透過吾等所提供的數據及資訊或交易之及時性、先後次序、準確性、完整性、可信度,或該等信息、服務或交易之內容,或有關用來使用吾等電子交易服務而提供的任何電腦軟體,上述人士亦不作任何保證。

 

3.2        “現有狀況”  基礎

除了根據適用法律及法規規定隱含的,及不能免除、限制或更改的保證外,透過吾等電子交易服務可獲取的數據及資訊均以“現有狀況”、“既有狀況”基礎而提供,吾等的服務沒有附帶其他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證,包括就服務的適銷性以及針對特定用途的適用性的保證。

 

3.3        不承擔責任

發佈資料者無須就以下各項對閣下或其他任何人士承擔責任:

(a)      (i)任何數據、資訊或訊息,或(ii)任何數據、資訊或訊息的傳輸或發送的任何不準確、錯誤、延誤或遺漏;或

(b)      因後述各項產生的任何損失或損害:任何發佈資訊者的疏忽行為或遺漏,或任何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於:洪水、異常天氣條件、地震、其他天災、火災、戰爭、暴動、騷亂、勞動糾紛、意外、政府行為、電力故障、設備、軟體或通訊線路故障或失靈),或任何發佈資訊者合理控制範圍外之原因所造成之(i)任何不準確、錯誤、延誤或遺漏,(ii)沒有履行責任,或(iii)任何此等數據、資訊或訊息的中斷。

 

 

 

附表 F –《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和《共同匯報標準》政策

 

1            本政策之適用

1.1        本政策的條文適用於所有類型的帳戶。根據《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FATCA」)及美國與香港簽訂的政府間協議,香港金融機構須向美國國家稅務局申報某些客戶的特定資料,並在若干情況下對該類客戶美國來源的固定、可確定、年度或定期性收入預扣稅款。

 

1.2        香港亦已通過本地法例,落實執行《共同匯報標準》(「CRS」),據此,香港所有申報財務機構必須識別其賬戶持有人的稅務居民身分,並定期向稅務局呈交報表以匯報須申報帳戶的相關資料,及由稅務局將資料轉交到相關稅務管轄區的稅務當局。

 

1.3        為符合有關 FATCA,CRS和其他相關規例的監管規定,吾等實施本附表載列的條款和條件,以規管閣下與吾等之間的相關權責。

 

2            私隱豁免

2.1        閣下不可撤回地授權吾等向相關司法管轄區內的合資格監管或政府當局(包括但不限於美國國家稅務局、美國財政部和香港稅務局)披露及/或提交由閣下提供的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個人/機構資料),以符合 FATCA、CRS和其他相關法規、守則和規則的規定。

 

2.2        閣下也確認吾等並不一定會將其按照適用法規披露或提交所需資料一事通知閣下,閣下也同意不會要求吾等須在其向有關機構披露或提交資料之前或之後向閣下發出上述通知。

 

3            提供資料的其他保證

3.1        為符合 FATCA,CRS和其他相關法規、守則和規則的規定,閣下承諾及時向吾等提供所需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閣下在吾等不時指定的相關帳戶開立表格、稅務申報表格及自我證明表格上填報的個人/機構資料。

 

3.2        閣下須確保根據第3.1條向吾等提供的資料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真實、完整及準確,並無誤導成分。

 

3.3        閣下進一步承諾,如根據第3.1條向吾等提供的任何資料在任何時候變更或變得失實、不完整、不準確或具有誤導成分,閣下將從速(在任何情況下,在14天內)通知吾等,並向吾等提供所需的最新資料。

 

3.4        如吾等要求,閣下須立即向吾等提供所需的額外或替代證明文件、表格及其他文件證據,包括但不限於自我證明、期滿失效的稅務申報表格(如有)的替代稅務申報表格、閣下的書面國籍聲明、喪失/放棄美國籍之證明及私隱條例的豁免。

 

3.5        閣下確認及同意,如閣下未能向吾等提供第3條要求提供的資料,吾等可按其唯一及絕對酌情決定權,根據吾等的現有所得資料更改閣下帳戶的 FATCA 或CRS狀態、暫停閣下帳戶的交易活動、預扣閣下帳戶內的資產、取消閣下帳戶或出售帳戶內的資產,以產生可預扣稅款。

 

3.6        吾等將遵照《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及其他適用資料私隱政策保留及使用閣下的個人/機構資料。

 

4            預扣稅款的授權

4.1        閣下授權吾等在其按唯一絕對酌情決定權認為出現以下情況時,預扣閣下帳戶內的所有資產或其任何部分(以現金或其他形式持有)或出售帳戶內的資產以產生可預扣稅款:

(a)      閣下未能及時向吾等提供所需要求的資料或文件或閣下所提供的任何資料或文件并非最新,準確或或完整的,使得吾等無法確保其持續符合或依從 FATCA 的規定;

(b)      閣下的 FATCA狀態被界定為非參與海外金融機構;

(c)       並無可靠證據可將閣下視為已獲豁免遵守 FATCA 或其他相關規例的預扣稅規定;

(d)      相關司法管轄區內的合資格監管或政府當局規定徵收預扣稅;或

(e)      為符合 FATCA 及其他適用法律及法規的規定而必須或適宜預扣稅款。

 

5            彌償

5.1        閣下同意彌償吾等及其董事、管理人員、僱員和代理人(「獲彌償人士」)因以下情況而引致、就以下情況而產生或據此針對獲彌償人士提出的一切損失、法律責任、成本、申索、訴訟、要求或開支(包括但不限於對前述任何情況提出爭議或抗辯而產生的一切合理成本、支出和開支):

(a)      閣下違反或被指違反本附件的任何條款和條件(不論是出於閣下的作為或不作為);及

(b)      閣下及/或閣下帳戶在任何方面不符合 FATCA、CRS或任何其他適用法律及法規。

但如有關損失或損害賠償是出於獲彌償人士的故意失責、欺詐或疏忽則另作別論。

 

5.2        閣下承諾對吾等為符合 FATCA、CRS和其他適用法規、守則和指令的規定而引致或涉及的任何事宜所產生的任何訴訟或調查提供協助。在此等情況下,吾等如得知出現上述訴訟將通知閣下,除非適用法規禁止則另作別論。

 

5.3        如閣下根據本條款向獲彌償人士支付的任何款項須扣除或預扣稅項,就該須扣除或預扣稅項的應付款項,閣下應增加該款項以至確保,在需要扣除或預扣後,獲彌償人士於到期日收到及保留(就上述扣減,預扣或支付無任何賠償責任)的淨款額相等於獲彌償人士在應或未扣減,預扣或付款前的應收款項。

 

5.4        儘管閣下不再是帳戶持有人或終止任何帳戶,閣下應繼續受本條款的規定約束。

 

附表 G – 沽空交易之附加條款

 

1            本政策之適用

1.1        這些沽空交易附加條款中的規定僅適用於閣下要求且TBHK已同意根據本客戶協議的條款和條件提供沽空交易服務的任何賬戶。

 

1.2        本附表構成客戶協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可能會不時修訂。除非另有說明,否則此處使用的術語應具有與客戶協議中相同的含義。

 

2            證券沽空條款     

2.1        閣下承諾不會就閣下未持有的證券(包括沽出證券數量多於持有證券數量)發出任何沽出指令(“沽空指令”),除非根據本附表、客戶協議和適用法律法規允許。

 

2.2        儘管有上述規定,如果閣下指定訂單為沽空指令並且TBHK同意閣下進行此類沽空活動,閣下可以向TBHK申請此類沽空交易服務。

 

2.3        閣下承認TBHK可全權酌情決定是否接受該沽空指令,並且TBHK可基於該等理由並在TBHK認為合適的其他條件下執行沽空指令。

 

2.4        閣下承認閣下應在發出指令的同時通知TBHK該指令為沽空指令,並且閣下將被視為已向 TBHK保證並向TBHK陳述該沽空指令符合適用法律法規的要求和條件。

 

2.5        閣下承認,在執行沽空指令之前,TBHK必須確信閣下將擁有當前可行使且無條件的權利將相關證券交付買方。閣下不可撤銷地授權TBHK及/或其關聯公司代表閣下借入任何證券,以將此類證券交付給買方。

 

2.6        如果TBHK能夠借入證券以使閣下能夠進行沽空交易,而借出方隨後發出收回該證券的通知,TBHK將嘗試代表閣下重新借入證券。閣下承認,如果TBHK無法借入(或在收到召回通知後重新借入)該等證券,TBHK獲閣下授權在公開市場以當時的市場價格購買證券來填補閣下的沽空持倉,而無需另行通知。閣下應向TBHK、執行經紀人及/或其清算公司因借入證券、重新借入證券或買入證券而產生的任何損失和相關費用負責。

 

2.7        閣下進一步知悉,就沽空指令而言,閣下需以適用法律法規及/或TBHK不時規定的形式、內容和時間向TBHK提供其他信息。

 

2.8        閣下聲明閣下了解適用的法律法規,並對於任何沽空指令,遵守所有適用的法律法規條文。

 

2.9        閣下完全理解並接受與沽空指令相關的風險。

 

附表 H – 基金服務之附加條款

本附表適用於TBHK提供的基金服務。本附表為客戶協議的補充條款適用於基金服務並應與不時修訂的客戶協議一並閱讀。它是客戶協議的組成部分。

 

1      定義和詮釋:

在本附表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客戶協議中定義的術語在本文中使用時應具有相同含義。 在本附表中:

 

交易流程

指TBHK與基金或相關基金的基金經理就基金份額的認購、轉換、贖回及其他附帶事項不時約定的任何程序。

基金

指不時由TBHK分銷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的任何單位信託、投資基金或互惠基金。

基金服務

指TBHK根據客戶之指示,就任何基金之任何單位之購買、認購、轉換、轉讓、贖回或出售,以及有關款項或款項之處理,所提供之服務。

單位

指基金中的任何股份或單位。

               

2      基金服務業務範圍

 

2.1   TBHK可以向客戶提供基金服務。TBHK可不時向客戶提供與基金服務相關的其他功能和服務,在這種情況下,客戶應在使用該等功能或服務之前閱讀並同意適用其他條款和條件。基金服務以及其他與基金服務相關的附加服務通過證券帳戶進行。

 

2.2   客戶交易:客戶通過TBHK進行該等交易,在該等交易中,TBHK并未進行任何招攬、建議或推薦。

 

2.3   TBHK可能會通過電子方式(包括但不限於電子郵件或TBHK的電子服務平台)向客戶提供與相關基金相關的銷售文件、通知、通訊或任何其他文件。客戶同意使用電子方式(包括但不限於電子郵件或TBHK的電子服務平台)作為交付上述文件的一種方式。

 

2.4   在提供任何基金服務時,除非TBHK另有說明,否則就相關代表客戶的交易,TBHK將作為代理人而非主事人行事。

 

3      申購和贖回申請及付款

 

3.1   認購、購買、贖回、出售或轉換任何單位的任何指示(無論是全部還是部分)必須通過TBHK認可的渠道以電子方式作出,並隨附TBHK可能不時要求的任何必要文件。

 

3.2   所有與單位認購、轉換或贖回相關的指示以及由此產生的交易和支付均應遵守TBHK不時規定的交易流程及/或任何要求。TBHK有權無須徵詢客戶的意見,亦無須給予任何理由,無視任何未能符合交易程序的指示或TBHK的其他要求,或執行該等指示及為符合交易程序或TBHK不時規定的其他要求而對該等指示作出的必要修改。對於因行使上述酌情權而延遲或未能傳送或執行認購、購買、轉換、轉讓、贖回、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理任何單位的任何指示而可能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損失、損害、費用或開支,TBHK概不對客戶負責。

 

3.3   TBHK獲授權按照客戶或其代表發出或聲稱發出的任何指示行事。TBHK無義務認證、核實任何該等指示的完整性和準確性,或核實發出該等指示的任何人士的身份。

 

3.4   TBHK有權信賴並執行TBHK認為屬實的任何該等指示,而無須對客戶因此而蒙受的任何損失負責。但是,TBHK有絕對酌情權拒絕按任何該等指示行事而無需任何理由,對於客戶因延遲或未能傳輸或執行認購、購買、轉換、轉讓、贖回、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理任何單位的任何指示而可能遭受或發生的任何損失、損害、費用或支出,TBHK不對客戶承擔任何責任。

 

3.5   客戶透過特定途徑發出指示的權利須始終受制於TBHK的酌情權。TBHK可在無須事先通知的情況下隨時撤銷客戶透過特定途徑發出指示的權利。TBHK應在收到客戶或任何授權人發出的任何指示後,且在客戶向TBHK支付的購買價格、認購款項或費用後,向相關基金管理人、基金或產品發行人執行該等指示。

 

3.6   TBHK將儘快執行任何指示,但該等指示的執行可能與基金相關銷售文件中規定的時間不一致。客戶確認,TBHK可每日或不時地將客戶向TBHK下達的訂單與TBHK其他客戶下達的訂單合併計算,以便TBHK向相關基金經理、基金或產品發行人下達該等訂單以供執行。

 

3.7   受限於帳戶的持續運作,如果TBHK在其不時全權決定的相關基金的交易截止時間前收到有效及完整的指示(連同所有款項、所需的資料及文件),TBHK一般會於收到該等指示之日處理該等指示。若在本次交易截止後或香港出現八號(或以上)颱風信號或黑色暴雨警告信號當日收到指令(及資金),通常按基金銷售文件的約定(或基金管理人、基金或產品發行人等另行確定)於基金的下一交易日執行。客戶必須明確指定目標基金,以便處理投資指令。如果TBHK合理地認為有理由延遲或拒絕處理或接受任何指示,TBHK保留延遲或拒絕處理或接受任何指示的權利。

 

3.8   基金的實際買入價(“實際買入價”)和賣出價通常在交易生效和結算時方能確定,在客戶發出指示時,TBHK可能向客戶提供的報價(“參考報價“)僅供參考,並不具約束力。基金的實際買入價可能高於或低於參考報價。

 

3.9 客戶承認並同意,TBHK在交易結算時從基金公司收到的實際贖回金額(“實際贖回款項”)可能與客戶發出指令時的贖回金額不同。如果當實際贖回款項與:

        a) 超過客戶的贖回金額不同時,客戶同意TBHK將按適用的法律法規、行業慣例及基金的銷售文件全權決定處理兩者差額。超過客戶贖回金額的實際贖回款項以綜合客戶賬戶的形式以客戶資金分隔存放;或

        b) 少於客戶的贖回金額,TBHK不會以任何方式向客戶追討該等差額。

 

 

3.10 由於各基金公司的運營安排不同,實際贖回款項的計算可能會根據基金公司的運營安排進行調整。客戶在此承認並同意TBHK與基金公司之間的協議將決定適用的計算方法,並且TBHK對此類事項擁有絕對酌情權。

 

3.11 客戶承認並同意,根據相關基金的招股說明書或銷售文件所載的條款和條件(視情況而定),基金公司可能會施加認購限額和/或贖回限額,因此基金公司可能無法及時滿足客戶發出的認購和/或贖回請求。如果該指令未在交易日執行,則該指令應被視為已及時收到,以便在隨後的交易日(或該相關基金的招股章程或銷售文件所規定的其他日子),直至該指示項下擬進行的交易已完全執行。

 

3.12 TBHK無權代表任何基金管理人、基金或產品發行人接受認購、轉換或贖回任何單位的指示(或申請)。TBHK收到該等指示、必要的付款及任何其他文件並不構成相關基金管理人、基金或產品發行人接受該等指示。與單位的認購、轉換、贖回或其他處置有關的所有指示及由此產生的交易、交收和支付均應受銷售文件和交易程序的約束。

 

3.13 客戶確認,任何收到指令(由TBHK發出的)的基金經理、基金或產品發行人均無義務接受該指令的部分或全部。TBHK不對基金管理人、基金及產品發行人拒絕或者拖延接受指令而給客戶造成的損失(包括投資機會損失)承擔保證責任。

 

3.14 客戶確認:(a)客戶就每筆購買或認購單位的指令應向TBHK(或TBHK指定的其他人士)支付的購買價款、認購款項或費用,應從客戶指定的帳戶(或TBHK不時另行指定的帳戶)中扣除;及(b)TBHK就每筆出售、贖回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單位的指令而收到的贖回款項,在任何情況下均應按照有關基金銷售文件(或基金管理人、基金或產品發行人不時另行決定)規定的交收期,支付或存入客戶指定並經TBHK同意的帳戶。

 

3.15 如果客戶在任何時間選擇(或TBHK不時另行指定)支付本附表3.14 (a)條項下的所需款項的帳戶餘額不足(例如,客戶以指定帳戶進行該等付款),客戶不可撤銷地指示並授權TBHK在不事先通知客戶的情況下,抵銷或轉帳客戶其他帳戶(如適用)的結餘金額,以清償本附件第3.14 (a)條項下的任何款項。

 

3.16 客戶進一步同意,對於單位的購買或認購,如果帳戶中指定支付的資金不足,或者在TBHK規定的時間內未收到已清算資金(不含任何扣除或預扣款項),TBHK保留拒絕或延遲處理任何訂單的權利。

 

3.17 TBHK獲授權根據適用法律法規採取其認為適當的步驟,向客戶提供基金服務,包括就基金份額代扣及/或繳付任何應繳付的稅款或稅項而無須承擔責任,以及根據適用法律法規向TBHK的任何關聯公司、TBHK的任何第三方服務提供者或代理人、基金經理、基金或產品發行人(或其代表)披露客戶(包括客戶的授權人士及受益人)、客戶持有的任何基金份額或與該等基金份額相關的任何交易。

 

3.18 客戶同意(並應促使任何被授權人)以TBHK不時規定的方式並採取TBHK不時規定的步驟和時間向TBHK提供資訊、資料和文件,以使TBHK或其任何關聯公司完成交易指示、開展基金服務及遵守任何合約的條款,適用法律法規和市場慣例。

 

4      投資的權屬和登記

 

4.1   如果客戶認購基金單位,該等單位將以TBHK的名義,或以TBHK與客戶的名義共同登記,或僅以客戶的名義登記(視具體情況而定)。TBHK將不會是閣下在基金的任何投資的受益人。

 

4.2   不會向客戶簽發單位證書。客戶將被發送一份其認購/獲得(或處置)任何單位的確認。

 

4.3 除非客戶協議另有規定,否則TBHK不會將任何單位或產權文件出借給任何第三方,也不會以任何單位或產權文件為抵押借入資金。

 

5      報告和投票

 

5.1   受限於適用法律法規的規定,TBHK及託管人均無責任或義務為客戶行使認購或取得、接收或持有的任何單位的投票權或其他選擇權,除非客戶或任何獲授權人士以TBHK不時規定的形式及時間作出書面指示,且符合TBHK及客戶間達成協議的條款、條件、賠償、費用及收費。

 

5.2   在無該等指示和協議的情況下,TBHK和託管人有權力但無義務行使任何基金的表決權或其他選擇權(如有)。在此情況下,客戶同意,除非適用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否則TBHK和託管人可以免除通知和交付給客戶的任何委託書或其他文件的責任和義務。

 

6      終止

 

6.1   在終止與TBHK的帳戶或基金服務時,客戶或任何獲授權人士將被視為已向TBHK發出指示,且根據其酌情權: (a) 促使託管人為客戶帳戶持有的任何單位在帳戶終止生效日被贖回或以其他方式處理,或者如果該日不是交易日或在該等基金的銷售文件中規定的最晚交易時間之後,則在下一個交易日(“生效日”)贖回或交易收益(在結清欠TBHK或其任何關聯方的任何未償還債務、成本和費用後)的任何單位計算給客戶和/或結清客戶、TBHK或任何託管人發生的任何負債;(b) 促使託管人為客戶帳戶當時持有的任何單位於生效日直接轉移至客戶名下(如適用);及 (c)取消任何未執行的交易。

 

 

風險披露

客戶了解下列風險披露聲明解釋若干一般風險但並非巨細無遺地列出有關客戶投資或買賣基金時可能涉及的所有風險。對於個別基金的特定風險,客戶應參閱相關銷售文件以了解詳情。

 

(1)基金乃投資產品,而若干基金可能涉及衍生工具。基金並不相等於定期存款。

 

(2)雖然基金或使用衍生工具進行對沖,但風險依然存在,即相關的對沖工具未必與基金投資完全關聯,因此不能充分反映投資價值的變化,從而導致潛在的損失。

 

(3)若干基金或使用金融衍生工具達致其投資目的,可能内含槓桿效應。使用金融衍生工具可令基金承受額外風險,包括但不限於波幅風險及對手風險。基金經理可投資於結構性產品、衍生工具及非投資級別的債務證券,並佔基金總資產淨值的一部份。在不利的市場情況下,客戶可能招致重大損失。

 

(4)對沖基金使用另類投資策略而內含的風險與傳統單位信託基金所涉及的風險不同。

 

(5)基金單位價格可能及確實會波動,且有時會大幅波動。基金的價值及收入不受保證及可升可跌,甚至可能變成亳無價值。買賣基金單位內含招致損失的風險,未必一定能賺取利潤。客戶未必能全數取回投資金額。在最壞的情況下,基金單位的價值可能遠較客戶的投資金額為少(並於極端情況下可能變成亳無價值) 。

 

(6)基金過往的表現並不可作為未來表現的指標。

 

(7)投資於某些市場及公司(如新興市場、商品期貨市場或小型公司)的基金可能涉及較高風險,並通常對價格變動較為敏感。

 

(8)費用和支出的扣除意味著客戶可能無法取回其投資金額。

 

(9)客戶贖回基金單位的權利可能於某些情況下受到限制(取決於基金的特點及條款)。基於這些情況,基金單位有可能難以(購買或)出售。

 

(10)TBHK將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執行客戶的訂單;但是,此類訂單的執行可能與相關基金銷售文件中規定的交易日不一致。此外,向相關基金經理下達訂單以作執行之前,TBHK可以將客戶的訂單與本公司其他客戶的訂單進行匯總和合併(每天不時進行)。在客戶下達訂單與相關基金經理執行訂單之間,單位價格或價值可能存在差異。

 

(11)某些基金可能包含不允許每天交易的單位。 對此類基金的投資將僅在其允許的交易日內變現。此類投資的市場價格只能在相關基金的交易日確定。

 

(12)投資於并非以港元或美元計價的基金會受到匯率波動影響。匯率可導致投資價值波動。

 

(13)由本公司或本公司委任的任何其他人士作為客戶的代名人於香港境外持有的基金單位受到相關海外司法管轄區的適用法律及法規所限制。該等法律及法規可能有別於香港適用法律及法規。因此,就該等基金單位客戶可能不會享有與客戶於香港持有的基金單位相同的保障。

 

(14) 基金的投資目標和策略不能保證一定成功實現。

 

(15)基金投資涉及風險,在投資之前,客戶應閱讀基金的章程文件,銷售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以了解其特點,條款及風險。客戶最好就任何投資決策尋求獨立的投資建議。

 

(16)在投資或買賣基金前,客戶應考慮自己的投資經驗、投資目標、財政資源及其他相關情況是否合適該基金。客戶應將此等風險披露聲明與客戶協議第四部分風險披露聲明一并考慮。

 

附表I:中華通條款及細則

本附表適用於老虎證券(香港)環球有限公司(「TBHK」)代表客戶進行的中華通項下的所有交易。本附表下的條款及細則是對規管TBHK所提供服務的客戶協議(包括其中所載的風險披露聲明)及/或客戶與TBHK之間的其他相關協定的補充,且不影響該等條款及細則。如果與客戶與TBHK之間的任何其他協議發生衝突或不一致,則以本附表為準。

本附表構成客戶協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並可能不時修訂。除非另有說明,否則此處使用的大寫術語應與客戶協議中的含義相同。

1. 定義和解釋:

1.1 在本附表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則下列詞語應具有以下含義:

A股

指在中國大陸註冊成立的公司發行的任何證券,並在中國大陸證券交易所(包括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並獲准交易,而非在聯交所交易。

現金

指本行根據本中華通條款及細則收取及持有的所有人民幣現金或現金等值物。

中央結算系統

指由香港結算營運的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用於結算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或買賣的證券及/或為中華通而設立的任何系統。

中華通

指滬港通或深港通,或聯交所與中國大陸交易平台(如適用)之間開發或將要開發的其他證券交易和結算連接計劃。

中華通監管機構

指提供與中華通有關的服務及/或監管中華通以及與中華通有關的活動的交易所、結算系統及監管機構,包括但不限於聯交所、香港結算、聯交所附屬公司、中國結算、中華通市場營運者、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外管局、證監會及對中華通具有管轄權、權力或責任的任何其他監管機構、代表機構或行政當局。

中華通法律

指任何中華通監管機構不時就中華通或中華通產生的任何活動頒布的法律、法規、規則和指引,包括但不限於中華通規則。

中華通市場

指上交所或深交所(如適用)。

中華通市場營運者

指上交所或深交所(如適用)。

中華通市場系統

指由相關中華通市場營運者在中華通市場交易中華通證券的系統。

中華通規則

指任何中華通監管機構不時就中華通或中華通產生的任何活動發佈或應用的任何規則、政策或指引。

中華通證券

指在中華通市場上市的任何證券,香港和國際投資者可能有資格通過中華通進行交易。

中華通服務

指聯交所附屬公司可透過該服務將交易所參與者發出的北向交易指令傳送至中華通市場,以買賣中華通證券及任何相關配套服務。

中華通條款及細則

指中華通補充條款及細則,可能不時修訂、補充、修改或變更。

中國結算

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結算參與者

具有香港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規則中賦予該術語的含義。

客戶資訊

具有第11.1條中給出的含義。

創業板股票

指任何獲接納上市並獲准在深交所經營的創業板市場買賣的A股。

中華通證券通系統

指中華通系統,用於接收滬深港通下的訂單並將其傳送到中華通市場的交易系統,以進行自動匹配和執行。

客戶交易

具有第11.1條中給出的含義。

中國證監會

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監會中華通規則

指中國證監會公佈的中華通運營規則。

交易所參與者

指聯交所規則所定義的中華通交易所參與者。

現有條款

指我們與客戶協議、客戶帳戶協議及/或閣下與我們之間的其他相關通知和披露的適用現有條款,這些條款規管我們向閣下提供證券交易服務(無論書面或非書面)。

強制出售通知

具有第 10.1 條中給出的含義。

H股

指由在中國大陸註冊成立並在聯交所上市的公司發行的任何證券。

香港交易所

指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

香港結算

指香港交易所的全資附屬公司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

機構專業投資者

指屬於《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1第1部第1節“專業投資者”定義第(a)至(i)段的任何人士。

合資格沽空滬股通證券名單

指聯交所不時公佈的名單,列出在上交所上市的合資格賣空的中華通證券。

合資格沽空深股通證券名單

指聯交所不時公佈的名單,列出在深交所上市的合資格賣空的中華通證券。

中國大陸或中國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包括香港、澳門和臺灣)。

中國大陸投資者

指:(a) 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政府簽發的身份證明的個人;(b) 聯名帳戶的每位持有人,如果該聯名帳戶的其中一名持有人根據(a)項被視為中國大陸投資者;或(c)在中國大陸註冊的公司或非法人實體。

中國大陸投資者不包括(i)持有前往港澳通行證(即單程證)或已取得身份證明文件作為中國大陸以外國家或地區永久居留證明的個人;及(ii)在中國大陸註冊的法人或非法人實體的任何分支機構或子公司,而該分支機構或子公司在中國大陸以外的國家或地區合法註冊。

中國大陸上市公司

指在中國大陸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國大陸註冊公司。

非交易轉讓

指涉及中華通證券實益擁有權變更的中華通證券轉讓,且該轉讓並非通過中華通服務進行,且未在中華通市場執行。

北向交易

指香港及國際投資者透過中華通買賣中華通證券。

運營商中華通規則

指《上交所中華通規則》或《深交所中華通規則》(如適用)。

運營者規則

指《上交所規則》或《深交所規則》(如適用)。

PBOC

指中國人民銀行。

交易前檢查

指中華通法律規定,如果投資者的賬戶中沒有足夠的可用中華通證券,相關中華通市場營運者可以拒絕賣出指令。

相關人員

指TBHK的任何關聯公司或TBHK關聯公司的任何董事、雇員、代理人或代表。

人民幣

指在香港交割的中國大陸合法貨幣。

SAFE

指國家外匯管理局。

聯交所規則

指為實施中華通而修訂的香港交易所規則,以及不時修訂、補充、修改及/或更改的規則。

香港聯交所附屬公司

指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正式獲授權為自動化交易服務提供者的聯交所全資附屬公司,並根據中國大陸適用法律獲發牌,以提供中華通下的買賣盤傳遞服務。

滬港通

指由聯交所、上交所、香港結算及中交所發展的證券交易及結算互聯互通計劃,旨在建立聯交所與上交所之間的市場互聯互通。

深港通

指由聯交所、深交所、香港結算及中國結算有限公司為建立聯交所與深交所之間的市場互聯互通而制定的證券交易及結算互聯互通計劃。

中華通特別證券

指聯交所(經諮詢相關中華通市場營運者後)不時接受或指定為只符合中華通賣出指令而非中華通買入指令資格的任何在中華通市場上市的證券。

上交所

指上海證券交易所。

上交所中華通規則

指上交所為實施滬港通而發佈的滬港通規則和規定,經不時修訂、補充、修改和/或變更。

上交所科創板

指上交所運營的科創板。

科創板股份

指不時獲接納上市並獲准在科創板交易的A股,香港及國際投資者可透過中華通進行交易。

上交所規則

指上交所中華通規則以及上交所不時修訂、補充、修改和/或變更的上交所業務和交易規則和條例。

深交所

指深圳證券交易所。

深交所中華通規則

指深交所為實施深港通而發佈的深港通規則及規例,經不時修訂、補充、修改及/或變更。

深交所規則

指深交所中華通規則以及深交所不時經修訂、補充、修改和/或變更的深交所業務和交易規則和條例。

稅項

指所有追溯、現在或未來的稅款、關稅、征費、徵稅、收費、評估、扣除、預扣和相關負債,包括對(i)中華通證券或現金,(ii)根據本中華通條款及條件進行的任何交易或(iii)閣下徵收的稅款、罰款和利息。

交易日

指聯交所開放北向交易的當日,其中「T日」表示執行交易的交易日,「T+1日」表示一個交易日,或就資金結算而言,指T日之後下一個香港,上海(滬港通)或深圳(深港通)銀行營業日。

2. 合資格投資者

2.1 合資格投資者:北向交易只適用於香港及海外投資者。閣下聲明並承諾,包括但不限於在本中華通條款及細則生效的首日,以及閣下根據本中華通條款及細則就中華通證券下單或發出指示的每一日:

(a)    閣下不是中國大陸投資者;

(b)   閣下對中華通證券的投資不違反中國大陸的法律及法規,包括有關外匯管制及申報的法律及法規;及

(c)    除非閣下是機構專業投資者,並且該身份已得到本行確認,否則閣下不會向本行下達任何買賣中華通創業板股份及科創板股份的指示(中華通特別證券除外,該證券只符合賣出指示的資格)。

3. 中華通交易限制

3.1 日內交易限制:除非聯交所另有決定,否則中國大陸A股市場不允許日內交易。倘若客戶於T日買入中華通證券,客戶可能只可在T+1日或之後賣出中華通證券。由於交易前檢查要求,本行可能只在T+1日適用的截止時間(由本行不時通知客戶)或之後處理賣出在T日買入的中華通證券的指示,但須遵守適用的中華通法律。

3.2 賣空:允許中華通證券的備兌賣空,但該備兌賣空必須符合相關中華通監管機構的規定。但是,禁止裸賣空中華通證券。

3.3 禁止場外交易:中華通下的所有交易必須在上交所和/或深交所(視情況而定)進行,不允許場外交易(OTC)或人手交易。

3.4 機構專業投資者:創業板股份和科創板股份將僅限於機構專業投資者。

4. 遵守中華通法律

4.1 合規:任何中華通證券的交易都必須遵守所有中華通法律和相關規則。

4.2 無建議:閣下應自行負責理解並遵守所有中華通法律(包括但不限於有關短期交易利潤和披露義務的法律法規)以及北向交易的任何後果。我們不會也不打算就任何中華通法律向閣下提供建議。如欲瞭解更多資料,請參閱香港交易所網站及證監會網站不時有關中華通的網頁及其他相關來源。如有疑問,強烈建議閣下諮詢自己的法律顧問。

4.3 進一步要求:本行有權就任何適用的中華通法律或市場慣例而言,就任何適用的中華通法律或市場慣例而言,經中華通進行中華通證券交易,本行有權對任何中華通證券交易應用任何程序或要求。對於此類程序或要求可能直接或間接導致的任何損失或風險,我們或任何關聯人士均不承擔任何責任。

4.4 拒絕的酌情權:在以下情況下(但不僅限於):

(a) 該指示不符合任何中華通法律,或我們合理地相信該指示可能不符合任何中華通法律,或聯交所要求我們不接受該指示;

(b) 在不損害閣下於第8條(遵守交易前檢查規定)中的責任的情況下,就任何發出北向賣盤的指示而言,本行有絕對酌情權決定閣下在發出該買賣指示時沒有足夠的證券來清償交割責任;

(c) 就任何發出北向買盤的指示而言,本行有絕對酌情權決定閣下在交收日並無足夠資金繳付有關該買盤的付款責任;或

(d) 程序不符合第 2 條和第 3 條中規定的相關資格要求。對於因此類拒絕而直接或間接導致的任何損失或風險,我們或任何關聯人士均不承擔任何責任。

4.5 專業投資者身份變更:關於第4.4(d)條及第3條所載的資格要求,如本行全權酌情決定閣下自某一日期(「決定日」)起並非機構專業投資者,閣下同意於本行通知閣下后,由於閣下更改專業投資者身份,儘快平倉閣下自決定日以來透過本行取得的創業板股份及/或科創板股份的任何頭寸。

4.6 絕對酌情權:在不限於前述規定的情況下,我們可自行決定暫停、終止或限制閣下通過我們訪問中華通的能力,恕不另行通知,包括但不限於中華通監管機構的要求或指示。 閣下確認並接受,如果任何中華通監管機構的北向交易訂單不符合任何市場要求,或者相關中華通監管機構認為該訂單可能不符合任何市場要求,則該訂單也可能被任何中華通監管機構拒絕。對於閣下因我們拒絕或任何中華通監管機構拒絕而直接或間接招致或遭受的任何損失或風險,我們或任何關聯人士均不承擔任何責任。

5. 風險披露和確認

5.1 閣下就任何與中華通證券有關的交易指示我們,即表示閣下承認並確認:-

 

(a)    閣下已閱讀並理解本協議附錄中列出的風險披露、義務和其他資訊;

(b)   存在被禁止買賣中華通證券的風險,以及閣下買賣中華通證券的指示可能不被接受;

(c)    對於因本行或任何關聯人士就本行向閣下提供中華通證券交易服務而可能直接或間接蒙受的任何損失、責任或第三方索賠或要求,本行或任何關聯人士均不承擔任何責任;

(d)   聯交所有權不向閣下提供中華通服務,並有權要求我們不接受閣下的指示,如發現閣下、本行或我們的任何客戶已作出或可能已作出營運商規則所載的任何異常交易行為或未能遵守任何中華通規則;

(e)   倘若違反相關中華通規則,或違反任何中華通法律中提及的披露及其他義務,(i)相關中華通市場營運者有權進行調查,並可透過聯交所(或通過相關聯交所附屬公司或任何其他政府或監管機構)要求我們或關聯人士(a)提供與閣下有關的相關信息及材料,包括但不限於,與您的身份、個人數據和交易活動有關;及(b)協助中華通監管機構就閣下及/或閣下的交易活動進行調查;(ii)如果閣下違反或未能遵守此類法律、法規和法規,閣下可能會受到監管調查以及法律和監管後果;

(f)     聯交所可(為協助中華通市場營運者對相關中華通市場進行監管監督及執行相關營運商中華通規則,並作為聯交所、相關聯交所附屬公司及相關中華通市場營運者之間監管合作安排的一部分),應相關中華通市場營運者的要求, 要求我們就我們代表閣下或他們進行或訂立的任何中華通訂單或中華通交易提供與閣下及聯交所規則所提及的任何其他人有關的資訊(包括但不限於有關閣下的身份、個人資料及交易活動的資訊)。聯交所可能會轉發至上交所或深交所作監察及調查之用;

(g)    如果中華通監管機構認為存在嚴重違反任何營運商規則的行為,中華通監管機構可能會要求我們 (a)向閣下發出警告聲明(口頭或書面);及(b)停止向閣下提供任何與透過中華通交易中華通證券有關的服務;

(h)   在我們通知閣下北向買盤已交收前,閣下不得就該北向買盤所標的的中華通證券發出北向賣盤指示;

(i)      閣下同意本行及/或任何相關人士以中華通監管機構不時指定的時間間隔及形式(包括與查詢有關)向中華通監管機構提供有關閣下及閣下個人資料的資料,包括代表閣下執行的北向買賣指令及交易的類別及價值, 中華通監管機構的調查或監督;

(j)     閣下有責任支付所有費用、收費、征費和稅款,並應遵守任何中華通監管機構或中華通法律可能要求的與任何中華通證券有關的任何備案或註冊義務;

(k)    閣下接受本行須遵守中華通規則項下的記錄保存要求,因此可將有關閣下的北向交易指令及交易的記錄(包括電話及電子通訊及賬戶資料)保留20年或中華通法律另有規定;

(l)      閣下接受聯交所可應中華通市場營運者的要求,要求我們拒絕代表閣下發出的任何訂單;及

(m) 閣下接受,對於我們或任何關聯人士、閣下或任何其他第三方因下列原因而直接或間接蒙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中華通當局或其各自的董事、雇員及代理人均不承擔任何責任或法律責任 (i) 中華通證券的交易或中華通證券的運作,或 (ii) 中華通規則的任何修訂、制定或執行,或 (iii) 中華通監管機構為履行其監管或監管義務或職能而採取的任何行動(包括就異常交易活動採取的任何行動)。

6. 陳述

6.1  連續性:閣下持續向我們作出以下陳述:

(a)    閣下知悉並應遵守所有中華通法律和閣下可能受其約束的其他適用法規;

(b)   執行閣下向我們發出的任何指示不會導致任何違反任何中華通法律;

(c)    閣下瞭解並已評估與中華通有關的風險,並願意承擔與中華通有關的風險;

(d)   閣下用於買賣中華通證券的任何資金,均獲中國法律法規准許用於該等目的,並存入中國大陸境外的帳戶;

(e)   (i)閣下在TBHK(或TBHK的其他成員)開立任何帳戶不受任何適用的中國法律或法規的禁止或限制;(ii)閣下開立任何帳戶時必須獲得的所有政府和其他同意(包括但不限於外管局的任何批准)均已獲得並具有完全效力;及 (iii) 任何此類同意的所有條件均已得到遵守;及

(f)     向TBHK提供的任何個人資料均不屬於中國法律所界定的國家秘密,閣下應賠償本公司,並使TBHK免受任何非法洩露國家秘密的損害。

6.2 下單:閣下在每個指示賣出中華通證券的日期向我們作出以下陳述:

(a)    閣下不知道任何可能損害該等中華通證券有效性的事實,而閣下有充分權力接收、處理及就該等證券作出指示、授權或聲明;

(b)   除聯交所規則或中央結算系統規則明確規定外,該等中華通證券的轉讓並無其他限制;及

(c)    倘若閣下的賣出指示是就中華通證券賣出碎股,則該買賣指示涉及閣下就該中華通證券持有的所有碎股。

7. 訂單處理

7.1 匯總:當我們處理此類訂單時,我們可能會將閣下的北向交易訂單與任何其他客戶或其關聯公司的北向交易訂單進行匯總。這有時可能對閣下不利,並且由於附錄中的風險披露聲明中描述的配額限制,可能導致閣下的訂單僅部分執行或根本不執行。

7.2 公平和平等的開盤:所有客戶訂單和為客戶進行的交易(“客戶訂單”)將提交適用的公開競價或連續交易時段的開始(“開盤”),應由我們處理,以確保所有此類客戶訂單都有公平和平等的機會參與開盤。本行將把所有該等客戶訂單視為僅在本行系統將客戶訂單提交至適用的開盤競價或持續交易時段開始時才被我們接收。

7.3 足夠的股票:閣下承認並同意,在下達賣單時,閣下必須確保閣下的帳戶中有足夠的股票。倘若股份存放於另一交易所參與者或託管人開立的戶口內,投資者必須先將股份轉入T-1於本公司的戶口,方可在T日出售其股份。

7.4 取消:如香港懸掛八號(或以上)颱風信號、發出黑色暴雨警告及/或極端情況等突發事件,我們有權取消客戶的訂單;

8. 遵守交易前檢查要求

8.1 合規:閣下承諾將遵守中華通監管機構規定的或我們通知閣下的任何與交易前檢查相關的要求。

8.2 充足的中華通證券:此外,閣下承諾確保在適用的截止時間(包括我們不時通知閣下的任何交易前截止時間)之前,閣下的帳戶內有足夠的中華通證券,以支付在相關交易日發出的任何建議賣出指令。

8.3 倘若閣下因任何原因認為閣下的帳戶內沒有足夠及可用的中華通證券在適用的截止時間(如本行不時通知閣下)前交收賣盤,本行可全權酌情決定:

(a)    拒絕您的賣單(全部或部分);

(b)   使用我們為自己或代表其他客戶持有的指定中央結算系統股票帳戶內的任何中華通證券,以履行有關閣下賣出指令的交易前檢查要求,在此情況下,閣下應賠償我們因購買或以其他方式採購閣下未能交付的中華通證券而招致的任何成本、損失或費用您以我們全權酌情決定的條款和價格(包括任何相關費用和開支)的賣出訂單;或

(c)    執行我們認為必要或可取的任何其他行為,以遵守交易前檢查和/或相關中華通法律,並彌補閣下的不足股票(包括但不限於使用我們從其他來源獲得的任何其他中華通證券)。

8.4 此外,如果出於任何其他原因,我們認為存在或可能不遵守任何中華通法律或中華通規則,我們可以自行決定拒絕閣下的賣出指令(全部或部分)。因不遵守或可能不遵守交易前檢查和/或相關中華通法律或中華通規則而導致的任何風險、損失或成本均由閣下承擔。

8.5 倘若閣下就分配給閣下管理的任何基金的任何中華通證券發出任何沽出指令,閣下承諾確保在適用的截止時間(由本行不時通知閣下)之前,閣下的帳戶內有足夠及可用的中華通證券分配給該基金,以覆蓋相關交易日的任何該等建議沽出指令。在任何情況下,閣下都有責任確保閣下管理的每隻基金都遵守相關基金可能遵守的所有中華通法律和中華通規則。

 

9. 結算和貨幣兌換

9.1 轉換:由於所有北向交易均以人民幣進行結算,倘若本行在北向買盤交收前未收到足夠人民幣以交收該等購買中華通證券,則交收可能會延遲及/或失敗,而閣下可能無法取得相關中華通證券的擁有權,或有權出售或轉讓相關中華通證券。倘若本行代表閣下持有任何資金,若本行沒有足夠的人民幣資金來交收任何北向買盤或與中華通有關的其他付款義務,則在不影響本附表第9.1條的前提下,閣下授權本行酌情將本行代閣下持有的任何其他貨幣的任何資金兌換成人民幣,以便進行交收。

9.2 自動轉換:儘管本協議有任何其他規定,如果有必要根據本中華通條款和條件將一種貨幣兌換成另一種貨幣,我們可能以商業上合理的方式自動進行此類轉換,而無需事先通知您。根據本中華通條款及細則將一種貨幣兌換為另一種貨幣而引起的任何風險、損失或成本(包括費用、收費及/或傭金)均由閣下承擔。

9.3 進一步行動:閣下同意,倘若閣下未能及時繳付與購買中華通證券的指示有關的任何付款義務,本行有權立即採取我們認為適當的行動,以減少或消除本行蒙受或可能蒙受的任何損失或責任(包括但不限於採取任何措施出售, 實現、處置或以其他方式處理相關中華通證券),並且您應賠償我們因行使上述權利而可能招致的任何責任、費用或其他損失並使其免受損害。您進一步同意,對於因我們或我們的代理人根據本條款採取的任何行動或不作為而造成的任何損失、價值減少或其他損害,我們概不負責。

9.4 人民幣流通量不足:儘管本協議有任何其他規定,倘若本公司確定人民幣流通量不足以支付任何買盤,本公司可全權酌情決定拒絕閣下發出該買盤的指示。

9.5 或有事項:如聯交所與上交所深交所失去所有通訊線路等,我們可能無法向客戶發出取消訂單的要求,而如果訂單被匹配和執行,客戶仍應承擔結算義務。

10. 出售和轉讓

10.1 強制出售:根據中華通規則的條款,如果我們收到中華通監管機構的通知(“強制出售通知”),要求我們出售和清算指定數量的中華通證券,我們有權向閣下發出相應的通知(“客戶強制出售通知”),要求閣下出售和清算閣下在我們帳戶中持有的任何數量的中華通證券(由我們全權酌情決定)在相關中華通監管機構指定的期限內,並且閣下承諾遵守任何此類客戶強制出售通知。

10.2 根據強制出售通知的酌情權:就任何強制出售通知而言,如果閣下未能及時遵守客戶的強制出售通知,在遵守所有中華通法律和中華通規則的必要範圍內,閣下授權我們以我們全權酌情決定的價格和條款代表閣下出售或安排出售該等中華通證券。

10.3 進一步行動:如本協議所述,若本行收到任何中華通監管機構的通知,要求閣下上繳任何利潤,閣下授權本行出售或安排出售閣下擁有的任何數量的中華通證券。

10.4進一步行動:除上述情況外,閣下授權本行出售、轉讓或採取與閣下擁有的中華通證券有關的任何其他行動,前提是我們應任何中華通監管機構的指示,或本行以其他絕對酌情權決定為遵守任何中華通法律而有必要或可取地這樣做。

10.5 不承擔任何責任:對於我們或任何關聯人就本條款採取的任何行動可能直接或間接導致的任何損失或風險,我們或任何關聯人均不承擔任何責任。

11. 客戶資料

11.1 保留記錄:倘若閣下指示本行代表閣下的客戶進行中華通證券的北向交易(「客戶交易」),閣下須保留不少於20年(或本行根據中華通法律或中華通規則指示閣下的其他期限)與客戶交易有關的任何客戶指示及帳戶資料的記錄(該等記錄稱為「客戶資料」)。

11.2 閣下的客戶作為中介人:如果閣下指示我們進行客戶交易,並且閣下知道閣下的客戶正在作為客戶交易的實益擁有人的另一人的中介人(直接或間接通過其他中介人),閣下承諾並確認閣下已作出安排:

(a) 要求閣下的客戶在11.1 保留記錄中指定的期限內保留或促使保留與客戶交易的實益擁有人相關的客戶資訊;及

(b) 閣下有權根據要求並在我們指定的要求時限內獲取和披露與實益擁有人有關的客戶資訊,或促使其獲取和披露。

11.3 向中華通監管機構披露資訊:如果我們收到任何中華通監管機構就客戶交易提出的查詢,閣下應根據要求並在我們指定的時限內,向我們或相關中華通監管機構披露與客戶交易的實益擁有人有關的客戶資訊,或促使該等披露。

12. 彌償

12.1 此外,在不損害我們在本協議其他條款下的任何權利的情況下,閣下將在全額彌償的基礎上彌償我們和任何關聯人士(統稱“彌償方”)因我們或任何關聯人士就閣下的交易或投資中華通證券而直接或間接產生的任何索賠、要求、訴訟、法律程序、損害賠償、成本、費用、損失和所有其他責任, 包括但不限於:(a)因交易或持有與中華通有關的任何中華通證券而產生的任何稅款,(b)本協議附錄中風險披露聲明中提及的任何風險的實現,(c)任何受彌償方因閣下發出的任何指示而可能招致的任何法律費用,(d)因持有中華通證券而應付給任何清算系統的任何費用或開支,或(e)與上述第 10 條有關的任何費用。

12.2 此外,在不損害我們可能擁有的任何其他權利或補救措施的情況下,我們有權在不另行通知或要求的情況下,立即滿足上述第 12.1 條中提及的任何索賠、要求、訴訟、損害賠償、成本、費用、損失和所有其他責任,以及我們或相關人士要求閣下支付或說明與任何稅款有關的任何金額的任何義務,以我們全權酌情決定的方式出售、變現或以其他方式處理我們或任何關聯人士出於任何目的持有的閣下在我們或任何關聯人士的任何帳戶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並將收益用於減少閣下的全部或部分責任給任何稅務機關,我們或我們的任何關聯人士。

12.3 對於我們或我們的任何關聯人就上述事項採取的任何行動可能直接或間接導致的任何損失或風險,我們或我們的任何關聯人均不承擔任何責任。

12.4 閣下須全權負責支付所有費用、收費、征費及稅款,並須遵守任何中華通監管機構或任何適用市場要求的有關閣下買賣或投資或持有中華通證券的任何備案或註冊義務。

13. 費用和稅收

13.1 費用:閣下將按照本行不時生效的收費標準繳付與本中華通條款及細則有關的費用、收費及開支。

13.2 稅款:閣下應負責支付所有稅款,並須遵守任何中華通法律所要求的任何申報或註冊義務,無論在何種情況下,都應與任何中華通證券有關,以及與該等中華通證券有關的任何股息或權利。就此而言,閣下必須向自己的稅務顧問尋求獨立的專業意見,以確定閣下與相關證券或投資有關的稅務狀況、責任和義務。我們不承擔就此類稅務問題、責任和/或義務提供建議或處理的責任,也不提供任何這方面的服務或協助。

13.3 更多資訊:如果中華通法律或中華通規則要求我們支付任何稅款,我們可能會在必要時通知閣下,並要求閣下向我們提供我們認為必要的相關信息,以履行我們的義務。閣下必須在收到該等要求后立即向我們提供該等資訊和文件,例如但不限於閣下購買中華通證券的費用、閣下和/或任何相關實益擁有人的稅務身份或居住地。我們可能會從應付給閣下的任何金額中預扣或扣除相關稅款,閣下仍將對任何差額負責。

13.4 未收到資訊:如果我們在履行義務的合理期限內未收到您要求的任何資訊,我們將立即有權自行決定,在不另行通知或要求閣下的情況下,履行我們或閣下通過出售任何稅款支付或說明任何稅款的任何金額的任何義務, 以我們自行決定的方式,實現或以其他方式處理我們出於任何目的持有的閣下在我們這裡持有的任何帳戶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並將收益用於減少閣下對任何稅務機關或我們的全部或部分責任。

13.5 準確性:我們沒有責任核實閣下提供的資訊的準確性,並有權依賴此類資訊來履行我們的義務。

13.6 稅收減免:對於缺乏任何稅收減免或未能獲得任何稅收抵免的好處,我們概不負責。

14. 責任

儘管本中華通條款及細則有任何其他規定,本行或任何關聯人士均不對閣下的任何損害、責任或損失(包括利潤損失)負責或承擔任何責任,除非該等損害、責任或損失是由本行或關聯人士的欺詐、故意違約或重大過失直接導致的。

15. 終止

 

在不限制我們根據現有條款可能擁有的任何其他權利的情況下,任何一方均可在不少於30天向另一方發出書面通知後終止本中華通條款及細則,或在客戶協議終止時自動終止。 第4條(遵守中華通法律)、第5條(風險披露和確認)、第10條(出售和轉讓)、第12條(賠償)、第14條(責任)、第16.2條(資訊請求)和第16.3條(修訂)在本中華通條款和條件終止後繼續有效。在本中華通條款及細則終止時,我們將按照閣下的指示交付中華通證券及現金。 倘若閣下未能作出指示,本行將繼續持有中華通證券及/或現金,並收取本行全權酌情決定的費用。在任何情況下,本行均有權保留本行全權酌情決定的中華通證券及/或現金,以完成任何需要代表閣下結算的交易。

16. 雜項

16.1 進一步保證:當中華通法律不時修訂或補充時,閣下將簽署我們可能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檔和提供任何材料和/或資訊,以使我們能夠履行本中華通條款和條件下的職責和義務。

16.2 資料要求:如任何中華通監管機構或任何交易所、監管機構或與香港交易所或聯交所訂立資料共用安排或協定的任何組織(不論在香港境內或境外)要求提供該等資料,閣下將向我們提供我們要求的所有資料(包括中文譯文,如有需要)。閣下確認,閣下未能遵守本條文,除其他事項外,可能導致暫停向閣下提供中華通服務。

16.3 修訂:我們保留根據客戶協定以書面通知方式更改本中華通條款及細則的任何條款的權利。

16.4 可分割性:如果本中華通條款中的任何條款全部或部分被認定為非法、無效或不可執行,則該條款應適用,但須進行任何必要的刪除或修改,以使該條款合法、有效和可執行,並實現雙方的商業意圖。

16.5 未能或延遲行使任何權利:任何一方未能或延遲行使本中華通條款及條件項下提供的任何權利或補救措施,均不構成對該權利或補救措施的放棄,任何單獨或部分行使任何權利或補救措施也不妨礙任何其他或進一步行使該權利或補救措施,或行使任何其他權利或補救措施。任何對違反本中華通條款及條件的棄權,並不構成對任何後續違約行為的棄權。

 

16.6 投資者賠償基金:請注意,自2020年1月1日起,中華通下的上交所和深交所交易均由香港投資者賠償基金承保。但是,此類政策可能會不時更改。

17.   作為滬深港通北向交易一部分的個人資料處理

17.1 閣下確認並同意,在向閣下提供滬深港通北向交易服務時,我們將被要求:

(a)          在閣下提交給中華通系統的每筆訂單上,使用閣下獨有的經紀對客戶編碼(“券商客戶編碼”)或分配給閣下在本行的聯名帳戶的券商客戶編碼(視情況而定);及

(b)         向聯交所提供閣下獲分配的券商客戶編碼及聯交所根據聯交所規則不時要求提供的與閣下有關的身份識別資料(「客戶識別資料」或「客戶識別資訊」)。

17.2 在不限於我們已向閣下發出的任何通知或我們從閣下處獲得的關於處理與閣下的帳戶及我們向閣下提供的服務有關的個人資料的同意,閣下承認並同意,作為我們滬深港通北向交易服務的一部分,我們可以根據需要收集、儲存、使用、披露和轉移與閣下有關的個人資料, 包括以下內容:

(a)          不時向聯交所及相關聯交所附屬公司披露及轉移閣下的券商客戶編碼及客戶識別資訊,包括在向中華通系統輸入中華通指令時註明閣下的券商客戶編碼,該指令將進一步即時傳送至相關中華通市場營運者;

(b)         允许各联交所及相关联交所附属公司:(i)收集、使用及储存阁下的券商客户编码、客户识别信息,以及由相关中华通结算所提供的任何综合、验证及映射的券商客户编码及客户识别信息(如属储存情况,则由其中任何一间或通过香港交易所储存),以作市场监察及监控目的及执行联交所规则之用;(ii) 不时将该等资料转移予相关中华通市场营运者(直接或透过相关中华通结算所),以作下文(c)及(d)所述之用途;及 (iii) 向香港相关监管机构及执法机构披露该等资料,以便利其履行有关香港金融市场的法定职能;

 

(c)          允许相关中华通结算所:(i)收集、使用和储存閣下的券商客户编码和客户识别信息,以便整合和验证券商客户编码和客户识别信息,以及将券商客户编码和客户识别信息与其投资者识别码数据库进行映射,并向相关中华通市场营运者提供经整合、验证和映射的券商客户编码和客户识别信息, 联交所及相关联交所附属公司;(ii) 使用阁下的券商客户编码及客户识别信息履行其证券账户管理的监管职能;及(iii)向内地监管机构及对其有管辖权的执法机构披露该等资料,以便利其履行对内地金融市场的监管、监察及执法职能;及

 

(d)         允许相关中华通市场营运者:(i)收集、使用及储存阁下的券商客户编码及客户识别信息,以便他们透过使用中华通服务及执行相关中华通市场营运者的规则,监察及监察相关中华通市场的证券交易;及(ii)向内地监管机构及执法机构披露该等资料,以便利其履行对内地金融市场的监管、监察及执法职能。

 

17.3 閣下就任何與中華通證券有關的交易指示我們,即表示閣下確認並同意,本行可使用閣下的個人資料,以遵守聯交所及其不時就滬深港通北向交易生效的規則的規定。 閣下還承認,儘管閣下隨後聲稱撤回同意,但閣下的個人數據可能會繼續被存儲、使用、披露、轉移和以其他方式處理,用於上述目的,無論是在此類聲稱撤回同意之前還是之後。

17.4 未能提供個人資料或同意的後果:如未能向本行提供上述閣下的個人資料或同意,可能意味著本行將不能或不再能夠(視情況而定)執行閣下的交易指示或向閣下提供滬深港通北向交易服務。

附表J – 虛擬資產交易服務的附加條款

1. 附加條款的適用

1.1 本附加條款的虛擬資產交易服務條款只適用於閣下已提出申請及TBHK已同意提供虛擬資產交易服務的任何帳戶。它構成客戶協議的組成部分,並可能不時修訂。

1.2 倘若本《虛擬資產交易服務附加條款》的條款與《客戶協議》的一般條款及細則有任何衝突或不一致,則在該等衝突或不一致的範圍內,以本附加條款為準。

2. 定義和解釋

2.1 附表J中的詞語和短語應根據以下定義進行閱讀和解釋;此處使用的大寫術語(以下未另行定義)應具有與客戶協議中定義的相同含義:

“AMLO” 指《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615章)

“客戶資產” 指客戶虛擬資產和客戶資金

“客戶款項” 指由TBHK或代表TBHK收取或持有的任何款項,該款項是代表客戶收取或持有的,或客戶擁有合法或衡平法權益的款項,並包括其作為資本或收入的任何增值。

“客戶虛擬資產” 指由TBHK或代表TBHK收取或持有的任何虛擬資產,該虛擬資產是代表客戶收取或持有的,或客戶擁有合法或衡平法權益的,並包括其任何權利。

“虛擬資產交易服務” 指由TBHK提供的任何虛擬資產交易服務,通過在證監會持牌平台設立及維持的綜合帳戶,代表閣下購買、投資、出售、交換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及一般交易及處理各類虛擬資產。

"證監會持牌平台" 指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16條及/或《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AMLO”)第53ZRK條獲證監會發牌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營運商。

“證券型代幣” 指以加密方式保護價值的數字表示形式,構成《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1第1部第1條所界定的「證券」。

“虛擬資產” 指《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AMLO”)第53ZRA條所界定的任何「虛擬資產」;以及任何證券型代幣。

3. 服務和交易

3.1 TBHK將只向專業投資者提供虛擬資產交易服務,而這些專業投資者在《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5所界定的第1類受規管活動的業務方面,一直都是TBHK的客戶。

3.2 TBHK將通過證監會持牌平台開立的綜合帳戶為閣下執行交易。

3.3 只有當閣下的帳戶中有足夠的資金及/或虛擬資產來履行閣下在虛擬資產交易下的義務(包括任何適用的費用和收費)時,TBHK才會接受閣下買賣虛擬資產的訂單。閣下的帳戶中禁止賣空虛擬資產。TBHK及其關聯公司不會為購買虛擬資產提供保證金融資或任何其他財務通融。

3.4 閣下只可將法定貨幣存入TBHK並從TBHK提取法定貨幣。任何時候,閣下都不允許提取或轉移虛擬資產,即使在閣下的帳戶終止后也是如此。

3.5 閣下承認:

(a) TBHK未必允許閣下帳戶交易所有可在證監會持牌平台上交易的虛擬資產;

(b) TBHK可在任何時候以任何理由選擇不接受閣下的虛擬資產交易指示(包括閣下的指示將超過下文第3.6條所述的限額)

3.6 TBHK保留要求閣下在向閣下提供虛擬資產交易服務前通過適當性測試的權利,併為閣下的帳戶設定交易限額及/或持倉限額。

3.7 在進行任何相關的虛擬資產交易活動或提供任何虛擬資產交易服務時,如果TBHK向閣下招攬銷售或推薦任何產品(包括任何虛擬資產),則該產品必須經考慮閣下的財務狀況、投資經驗和投資目標后合理地適合閣下。本協議的任何其他條款或我們可能要求閣下簽署的任何其他文件以及我們可能要求閣下做出的任何聲明均不可減損本條款。

4. 托管安排

4.1 閣下確認,除非《證券及期貨條例》及任何適用法律及規例另有規定,否則TBHK將:

(a) 在證監會持牌平台維持一個綜合帳戶(指定為信託或客戶帳戶),為客戶(包括閣下)持有客戶的虛擬資產;

(b) 對於TBHK在香港收到的客戶資金,在香港的認可金融機構開立一個或多個獨立的銀行帳戶,以持有該等客戶資金;

(c) 就TBHK於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收取的客戶款項而言,應於香港的認可金融機構或證監會不時同意的另一司法管轄區的銀行開立一個或多個獨立銀行帳戶,以持有該等客戶款項;

(d) 只要閣下結欠TBHK任何款項,TBHK將拒絕閣下提取戶口內的任何款項,除非TBHK同意,閣下不得提取任何該等款項。

4.2 除非另有約定,否則閣下同意閣下帳戶中任何款項的任何應計利息均絕對屬於TBHK。

4.3 在不損害TBHK可享有的任何其他權利或補救措施的情況下,閣下特此同意授權TBHK處理客戶資金及客戶虛擬資產(視情況而定)的常設授權如下:

關於客戶資金:

(a) 合併或合併由TBHK及/或TBHK的任何集團公司(「TBHK集團」)不時開立的任何或所有任何性質的獨立帳戶,並單獨或與他人共同開立,我們可能將任何款項(包括貨幣之間的兌換)轉入該等獨立帳戶,以履行閣下對TBHK集團任何成員的義務或責任, 該等義務及負債是實際的、或有的、主要的或抵押的、有擔保的或無擔保的、連帶的或個別的;

(b) 在TBHK收到閣下的指示后,不論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將任何款項(包括以TBHK作爲主事人(如無特別指明)提供的指定匯率的貨幣兌換,在TBHK集團任何成員維持的任何獨立帳戶之間進行互換,或轉入TBHK在證監會持牌平台開立的綜合帳戶,反之亦然;

(c) 在未經客戶事先同意的情況下,自行決定將因未通過反洗錢檢查而拒絕的客戶或第三方的任何存款按原路徑退還給匯出方;

(d) 就與虛擬資產有關的若干交易,將結算金額/客戶款項從閣下的帳戶轉入任何其他特定服務子帳戶或TBHK在證監會持牌平台開立的綜合帳戶,反之亦然;

關於客戶虛擬資產:

(a) 為提供虛擬資產交易服務,在證監會持牌平台開立的綜合帳戶之間轉移任何數量的客戶虛擬資產。

TBHK可能會在不通知閣下的情況下執行上述任何操作。此授權是由閣下給予TBHK的,以便繼續為閣下維護帳戶。此授權並不影響TBHK集團在處理獨立帳戶內款項方面可能擁有的其他授權或權利。此授權有效期為自開通虛擬資產交易之日起12個月。

該授權可以通過向TBHK發出書面通知來撤銷,該撤銷通知應在TBHK實際收到通知之日起七(7)個工作日後生效。

閣下瞭解,如果TBHK在本授權到期日前至少十四(14)天向閣下發出書面提醒,如果閣下并沒有在到期日前發出反對,則本授權應被視為在到期時按照常設授權中規定的相同條款和條件續期十二(12)個月。TBHK會在常設授權屆滿后一星期內向閣下發出續期的書面確認書。倘若閣下要求撤銷該常設授權,或該常設授權未被TBHK要求續期,TBHK保留終止客戶協議及賬戶運作的權利,然後閣下應立即清償結欠TBHK及/或關聯公司的任何債務(如有)。

4.4 虛擬資產交易服務是根據TBHK與證監會持牌平台的綜合賬戶服務提供給閣下的。因此,請注意以下有關託管安排的披露:

• 就持牌法團而言,客戶虛擬資產未必享有與《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第571H章)所賦予的“客戶證券”相同的保障。

• 就持牌法團而言,客戶款項未必享有與《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第571I章)所賦予的「客戶款項」相同的保障。

5. 因虛擬資產所有權而產生的權利

5.1 持有綜合賬戶的證監會持牌平台對因虛擬資產所有權而產生的權利(例如投票權以及參與網路活動的權利(例如空投和硬分叉)擁有最終決定權。當獲證監會持牌平台通知客戶有權享有其擁有虛擬資產而產生的若干權利后,TBHK將告知客戶證監會持牌平台將如何處理這些權利。

6. 虛擬資產交易的費用及收費

6.1 TBHK可能會就提供虛擬資產交易服務收取費用及/或佣金。有關TBHK提供的虛擬資產交易服務的收費詳情,請參閱TBHK網站。TBHK保留不時修訂該等費用及收費的權利,並會以任何合理的通訊方式經書面通知閣下有關更改,例如但不限於在TBHK網站刊登有關修訂的通知,或向閣下發出書面通知等。

7. 虛擬資產交易時間

有關虛擬資產交易服務的交易及服務時間,請參閱TBHK網站。

8. 聲明和保證

8.1 閣下宣告並保證以下內容:

• 閣下所在的司法管轄區并沒有禁止閣下的虛擬資產交易;

• 閣下已閱讀及明白有關附件、產品資料、虛擬資產的風險披露聲明,以及TBHK網站及App上有關虛擬資產交易服務的功能、技術及解釋性文件,並同意接受與所提供的虛擬資產交易服務有關的風險;

• 閣下對虛擬資產有適當的瞭解,並瞭解與虛擬資產資產類別相關的性質和風險。

9. 就證監會持牌平台或其關聯實體違約而作出的賠償

9.1 在收到因違約而產生的“補償”(以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持有的虛擬資產或法定貨幣的形式)后,TBHK有義務將收到的款項/資產(以適用者為準)退還給其客戶。然而,TBHK收到該等“補償”與退還客戶之間可能會出現時間延遲,這可能是由於程序上的需要。

9.2 除了違約之外,資產可能會因黑客攻擊而受到損害。此類事件應由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持有的保單承保。

9.3 TBHK保留自行決定管理上述補償及款項的權利。

10. 免責條款

10.1 在適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對於證監會持牌平台因遭受黑客攻擊導致破產或因TBHK開立綜合帳戶的證監會持牌平台違約而引致閣下的損失,TBHK概不負責。閣下明確同意免除TBHK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或損害,並就任何一方因應閣下要求向閣下提供虛擬資產交易服務而直接或間接招致的任何損失、法律責任、損害或法律程序,向TBHK及其雇員及代理人作出全額彌償及使其免受損害。

第四部分 – 風險披露聲明

 

1            證券交易的風險

證券價格有時可能會非常波動。證券價格可升可跌,甚至變成毫無價值。買賣證券未必一定能夠賺取利潤,反而可能會招致損失。

 

2            期貨及期權交易的風險

買賣期貨合約或期權的虧蝕風險可以極大。在若干情況下,你所蒙受的虧蝕可能會超過最初存入的保證金數額。即使你設定了備用指示,例如 “止蝕 ”或 “限價 ”等指示,亦未必能夠避免損失。市場情況可能使該等指示無法執行。你可能會在短時間內被要求存入額外的保證金。假如未能在指定的時間內提供所需數額,你的未平倉合約可能會被平倉。然而,你仍然要對你的帳戶內任何因此而出現的短欠數額負責。因此,你在買賣前應研究及理解期貨合約及期權,以及根據本身的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仔細考慮這種買賣是否適合你。如果你買賣期權,便應熟悉行使期權及期權到期時的程序,以及你在行使期權及期權到期時的權利與責任。

 

3            槓桿式外匯交易的風險

槓桿式外匯交易的虧損風險可以十分重大。你所蒙受的虧損可能超過你的最初保證金款額。即使你定下備用交易指示,例如 “止蝕 ”或 “限價 ”交易指示,亦未必可以將虧損局限於你原先設想的數額。市場情況可能使這些交易指示無法執行。你可能被要求一接到通知即存入額外的保證金款額。如你未能在所訂的時間內提供所需的款額,你的未平倉合約可能會被了結。你將要為你的帳戶所出現的任何逆差負責。因此,你必需仔細考慮,鑑於自己的財務狀況及投資目標,這種買賣是否適合你。

 

4            買賣創業板股份的風險

創業板股份涉及很高的投資風險,尤其是該等公司可在無需具備盈利往績及無需預測未來盈利的情況下在創業板上市。創業板股份可能非常波動及流通性很低。閣下只應在審慎及仔細考慮後,才作出有關的投資決定。創業板市場的較高風險性質及其他特點,意味著這個市場較適合專業及其他熟悉投資技巧的投資者。現時有關創業板股份的資料只可以在聯交所所操作的互聯網網站上找到。創業板上市公司一般毋須在憲報指定的報章刊登付費公告。假如對本風險披露聲明的內容或創業板市場的性質及在創業板買賣的股份所涉風險有不明白之處,應尋求獨立的專業意見。

 

5            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風險

TBHK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是受到有關海外司法管轄區的適用法律及規例所監管的。這些法律及規例與《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及根據該條例制訂的規則可能有所不同。因此,有關客戶資產將可能不會享有賦予在香港收取或持有閣下的資產的相同保障。

 

6            提供將閣下的證券抵押品等再質押的授權書的風險

向TBHK提供授權書,容許其按照某份證券借貸協議書使用閣下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將閣下的證券抵押品再質押以取得財務通融,或將閣下的證券抵押品存放為用以履行及清償其交收責任及債務的抵押品,存在一定風險。

 

假如閣下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是由TBHK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則上述安排僅限於閣下已就此給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方行有效。此外,除非閣下是專業投資者,閣下的授權書必須指明有效期,而該段有效期不得超逾 12 個月。若閣下是專業投資者,則有關限制並不適用。

 

此外,假如TBHK在有關授權的期限屆滿前最少 14 日向閣下發出有關授權將被視為已續期的提示,而閣下對於在有關授權的期限屆滿前以此方式將該授權延續不表示反對,則閣下的授權將會在沒有閣下的書面同意下被視為已續期。

 

現時並無任何法例規定閣下必須簽署這些授權書。然而,TBHK可能需要授權書,以便例如向閣下提供保證金貸款或獲准將閣下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借出予第三方或作為抵押品存放於第三方。TBHK應向閣下闡釋將為何種目的而使用授權書。

 

倘若閣下簽署授權書,而閣下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已借出予或存放於第三方,該等第三方將對閣下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具有留置權或作出押記。雖然TBHK根據閣下的授權書而借出或存放屬於閣下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須對閣下負責,但TBHK的違責行為可能會導致閣下損失閣下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

 

大多數持牌人或註冊人均提供不涉及證券借貸的現金帳戶。假如閣下毋需使用保證金貸款,或不希望本身證券或證券抵押品被借出或遭抵押,則切勿簽署上述的授權書,並應要求開立該等現金帳戶。

 

7            提供代存郵件或將郵件轉交第三方的授權書的風險

假如閣下向TBHK提供授權書,允許其代存郵件或將郵件轉交予第三方,那麼閣下便須盡速親身收取所有關於閣下的有關帳戶的成交單據及結算,並加以詳細閱讀,以確保可及時偵察到任何差異或錯誤。

 

TBHK應至少每年與閣下確認是否希望撤銷該項授權。為了清楚說明起見,TBHK只需在該項授權屆滿的日期之前通知閣下,指明除非閣下在委託授權屆滿的日期前以書面明確地撤銷該項授權,否則該項授權便會自動續期。

 

8            保證金買賣的風險

藉存放抵押品而為交易取得融資的虧損風險可能極大。閣下所蒙受的虧蝕可能會超過閣下存放於TBHK作為抵押品的現金及任何其他資產。市場情況可能使備用交易指示,例如“止蝕”或“限價”指示無法執行。閣下可能會在短時間內被要求存入額外的保證金款額或繳付利息。假如閣下未能在指定的時間內支付所需的保證金款額或利息,閣下的抵押品可能會在未經閣下的同意下被出售。此外,閣下將要為閣下的帳戶內因此而出現的任何短欠數額及需繳付的利息負責。因此,閣下應根據本身的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仔細考慮這種融資安排是否適合閣下。

 

9            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買賣納斯達克 – 美國證券交易所證券的風險

按照納斯達克 – 美國證券交易所試驗計劃 (“試驗計劃”) 掛牌買賣的證券是為熟悉投資技巧的投資者而設的。閣下在買賣該項試驗計劃的證券之前,應先諮詢TBHK的意見和熟悉該項試驗計劃。閣下應知悉,按照該項試驗計劃掛牌買賣的證券並非以聯交所的主板或創業板作第一或第二上市的證券類別加以監管。

 

10         電子交易

透過某個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可能會與透過其他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有所不同。如果閣下透過某個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便須承受該系統帶來的風險,包括有關系統硬件或軟件可能會失靈的風險。系統失靈可能會導致閣下的買賣盤不能根據指示執行,甚至完全不獲執行。請閣下尤其注意以下各項:

(a)      互聯網本質上是一個不可靠的資料傳輸及通訊媒介,而且任何其他電子媒介亦可能如此。因此,在透過互聯網或任何其他電子媒介使用電子交易服務進行交易或其他通訊時存在風險;

(b)      與TBHK的網站或電子交易服務接達可能因為高峰期、市場波動、系統故障 (包括硬件或軟件故障)、系統升級或維修或因其他原因而隨時及不時被限制、延誤或無法進行;

(c)      透過互聯網或其他電子媒介發出的指示或進行的交易可能會由於 (以適用者為準) 無法預計的通訊量、所用媒介屬公開性質或其他原因而受到干擾、出現傳輸中斷,導致傳輸延誤或發生不正確數據的傳輸;

(d)      透過互聯網或其他電子媒介交易而發出的指示可能不獲執行,或可能受到延誤,以致執行價格與指示發出時的通行價格不同;

(e)      未經授權第三方可能獲得通訊及個人資料;

(f)       透過互聯網或其他電子媒介發出的指示可能不經人手審閱而執行;及

刊登在TBHK的網站的任何認收通知、確認書或其他記錄,其反映的閣下的證券交易指示或買賣盤的進度或該等指示或買賣盤的執行,以及與閣下的帳戶有關閣下的現金狀況、持倉狀況或其他資料,未必可以即時更新。上述認收通知、確認書或其他記錄未必反映並非透過TBHK的網站進行的交易,如有疑問,閣下應聯絡TBHK,以確定閣下的交易的進度或與閣下的帳戶有關的其他資料。

 

11         場外衍生產品的風險

場外衍生產品指的是不在交易所上市或交易的衍生產品(簡稱“場外衍生產品”)。

閣下明白並同意:

(a)      衍生產品通常涉及高度槓桿作用,因此有關證券之價格出現相對輕微的波動導致衍生產品價格出現不成比例之大幅波動。衍生產品的價值並不穩定,相反却隨市場多種因素(包括經濟及/或政治環境變化)波動。因此,衍生產品之價格可能相當反覆;

(b)      場外衍生產品的市值可能會受到發行人實際或感知的信用狀況影響。例如,穆迪投資公司或標準普爾評級服務等評級機構調降它或它的相關資產的評級會對其產生不利影響;

(c)      閣下應知悉,場外衍生產品既可能帶來巨大收益,也存在極大的風險,閣下在考慮該投資是否適合閣下時應充分瞭解該等風險。除非閣下已經做好損失全部投資資金並承擔所有相關佣金或其他交易費用的準備,則閣下不應該購買場外衍生產品;

(d)      當場外衍生產品未被行使之時,若它們的相關證券在香港交易所或其他任何相關股票交易所交易被停牌,它們亦可能跟它們的相關證券一樣,在相同時間內被暫停交易;

(e)      場外衍生產品的流動性是無法預測的;

(f)       取決於場外衍生產品的條款及條件,如果轉換價格被觸發,閣下有可能被迫接受相關證券;

(g)      假如出現拆股、發行紅股或其他意外事件,改變了基礎股票的發行份額,閣下的交易對手可能會自行決定調整合約條款,以反映新的市場條件。這可能包括解除合約。閣下將會收到相關調整的通知;

(h)      場外衍生產品的流動性是有限的。鑒於市場難以評估價值、確定一個公平的價格或評估風險,可能無法對一個既存倉盤進行平倉或以一個滿意的價格進行平倉;

(i)       場外衍生產品或附有期權。期權交易風險甚高。期權交易可導致相當大的損失。閣下應該對期 權市場有事先瞭解或經驗。閣下應該根據自身的財務狀況及投資目標,認真考慮此等交易是否適合閣下;

(j)       並不存在一個可以獲取場外衍生產品相關價格的中心來源。吾等提供的場外衍生產品相關價格依據的是最新的市場價格或吾等認為是可靠的來源。因此,此等價格可能只是反映歷史價格,可能正確,也可能不正確。閣下應當注意吾等無須對此等價格的準確性或完整性作出任何保證或聲明,並且不接受任何因使用此等價格所致損失的賠償責任;

(k)      提前終止是有可能的,只要不違反現行市場條款及條件的規定;及

(l)       發行人可能會針對場外衍生產品的一級或二級市場與券商及/或其任何聯屬公司達成折扣、佣金或費用的協定。

 

閣下進一步理解並同意,在達成任何有關場外衍生產品的交易前,除其他有關考慮事項之外,閣下應當:

(a)      評估閣下的財務狀況,風險承受能力以及根據自身的財務狀況及投資目標判斷場外衍生產品是否適合閣下;

(b)      完全理解場外衍生產品的性質及相關風險;

(c)      在確定場外衍生產品是否適合閣下時,確保閣下擁有所有必要資料來評估此等產品的所有可能性風險;

(d)      考慮閣下計劃實現什麼目標;及

(e)      瞭解由任何有關當局或管理機構確定的場外衍生產品的總體框架。

 

閣下還應當確認如下內容:

(a)      除非閣下事前通知吾等相反情況,否則閣下應該是以閣下自己的名義交易,並且閣下是根據自身的狀況獨立決定買賣場外衍生產品或其他任何產品的;及

(b)      吾等提供的任何資料及/或吾等或吾等的職員就場外衍生產品或其他任何產品的條款和條件作出的解釋,不應等同於購買場外衍生產品或其他任何產品的投資意見或建議。

 

12         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結構性產品的風險

本段落只是提供一般指引,強調相關基本風險,並不表示涵蓋所有風險和其他買賣結構性產品(例如期貨和期權、衍生權證、牛熊證、交易所買賣基金和權益等)其他重要特性。考慮到相關風險,閣下(作為客戶和結構性產品的投資者)應該在明瞭閣下參與的結構性產品的性質和閣下承受風險的範圍之後閣下才進行有關交易。買賣結構性產品都是不適合大多數公眾人士。閣下應該在考慮閣下經驗、目標、財產資源和相關環境之後,小心考慮買賣是否適合閣下。

 

12.1     一般事項

(a)      發行商失責風險

倘若結構性產品發行商破產而未能履行其對所發行證券的責任,閣下只被視為無抵押債權人,對發行商任何資產均無優先索償權。因此,閣下須特別留意結構性產品發行商的財力及信用。

 

(b)      非抵押產品風險

非抵押結構性產品並沒有資產擔保。倘若發行商破產,閣下可以損失其全數投資。要確定產品是否非抵押、閣下須細閱上市文件。

 

(c)      槓桿風險

結構性產品如衍生權證及牛熊證均是槓桿產品,其價值可按相對相關資產的槓桿比率而快速改變。閣下須留意,衍生權證及牛熊證的價值可以跌至零,屆時當初投資的資金將會盡失。

界內證的實際槓桿比率取決於一系列因素,包括(但不限於)界內證距離到期的時間長短以及掛鈎資產現貨價比較於行使價上限及下限的差距。一般預期界內證於成交價接近行使價上限或下限價時的實際槓桿比率較高,否則於其他情況相對較低,而這些實際槓桿比率的差異於界內證臨近到期時尤為明顯。

 

(d)      有效期的考慮

結構性產品設有到期日,到期後的產品即一文不值。閣下須留意產品的到期時間,確保所選產品尚餘的有效期能配合其交易策略。

 

(e)      特殊價格移動

結構性產品的價格或會因為外來因素(如市場供求)而有別於其理論價,因此實際成交價可以高過亦可以低過理論價。

 

(f)       外匯風險

若閣下所買賣結構性產品的相關資產並非以港幣為單位,其尚要面對外匯風險。貨幣兌換率的波動可對相關資產的價值造成負面影響,連帶影響結構性產品的價格。

 

(g)      流通量風險

香港聯合交易所規定所有結構性產品發行商要為每一隻個別產品委任一名流通量提供者。流通量提供者的職責在為產品提供兩邊開盤方便買賣。若有流通量提供者失責或停止履行職責,有關產品的投資者或就不能進行買賣,直至有新的流通量提供者委任出來為止。

 

12.2     買賣衍生權證的一些額外風險

(a)      時間損耗風險

假若其他情況不變,衍生權證愈接近到期日、價值會愈低,因此不能視為長線投資。

 

(b)      波幅風險

衍生權證的價格可隨相關資產價格的引申波幅而升跌,閣下須注意相關資產的波幅。

 

12.3     買賣牛熊證的一些額外風險

(a)      強制收回風險

閣下買賣牛熊證,須留意牛熊證可以即日“取消”或強制收回的特色。若牛熊證的相關資產值等同上市交件所述的強制收回價/水平、牛熊證即停止買賣。屆時閣下只能收回已停止買賣的牛熊證由產品發行商按上市文件所述計算出來的剩餘價值。閣下應注意剩餘價值可以是零。

 

(b)      融資成本

牛熊證的發行價已包括融資成本。融資成本會隨牛熊證接近到期日而逐漸減少。牛熊證的年期愈長,總融資成本愈高。若一天牛熊證被收回,閣下即損失牛熊證整個有效期的融資成本。融資成本的計算程式載於牛熊證的上市文件。

    

12.4     買賣界内證的一些額外風險

(a)      定價結構

界內證的定價結構需要閣下就掛鈎資產估值處於上限價與下限價(兩者均包括在內)之間的價格範圍內的預期可能性準確評估界內證的價值。閣下可能難以適當地評定其價值及/或將其用作對沖工具。

 

(b)      固定最高潛在回報

倘掛鈎資產估值處於下限價與上限價(兩者均包括在內)之間的價格範圍內,閣下只會在到期時獲得每份界內證的最高回報1港元。因此,界內證的潛在回報是設有上限的。

 

(c)      超過1港元的交易將被取消

由於界內證的回報上限為固定金額(每證1港元),因此界內證的交易價格不應高於回報上限1港元。所以,任何高於1港元的界內證交易將被取消,且不獲聯交所承認。

 

12.5     交易所買賣產品的風險

(a)      市場風險

交易所買賣產品的資產淨值反映其相關資產(包括但不限於股票、債券或商品) 的價值。交易所買賣產品發行商可用不同策略達至目標,但通常也不能在跌市中酌情採取防守策略。投資者必須要有因為相關指數/資產的波動而蒙受損失的準備。

 

(b)      追蹤誤差

這是指交易所買賣產品的表現與相關指數/資產的表現脫節。 被動型交易所買賣產品的追蹤誤差主要來自交易所買賣產品的交易費及其他費用、相關指數/資產改變組合、交易所買賣產品發行商的複製策略等等因素。(常見的複製策略包括完全複製/選具代表性樣本以及綜合複製,詳見下文。)主動型交易所買賣產品由基金經理揀選股份,並以跑贏市場指數為目標, 追蹤誤差會相對較高。投資者作出有關投資決定時必須注意主動型風險。

 

(c)      以折讓或溢價交易

交易所買賣產品的價格可能會高於或低於其資產淨值,當中主要是供求因素的問題,在市場大幅波動兼變化不定期間尤其多見,專門追蹤一些對直接投資設限的市場/行業的交易所買賣產品亦可能會有此情況。

 

(d)      外匯風險

若閣下所買賣結構性產品的相關資產並非以港幣為單位,其尚要面對外匯風險。貨幣兌換率的波動可對相關資產的價值造成負面影響,連帶影響結構性產品的價格。

 

(e)      流通量風險

證券莊家是負責提供流通量、方便買賣交易所買賣產品的交易所參與者。儘管交易所買賣產品多有一個或以上的證券莊家,但若有證券莊家失責或停止履行職責,投資者或就不能進行買賣。

 

(f)       延遲交收風險

證券莊家可在進行莊家交易時賣空於聯交所上市的交易所買賣產品股份, 並申請額外一天交付相關的交付數額。因此,受影響買家可能在沒有被提前通知下於正常交收日的下一天才收到交易所買賣產品股份,但受影響買家仍保留於交收完成前賣出已買入股份的權利。此外,參與交易商的贖回交收過程亦可能受到延遲交收的影響。

 

12.6     交易所買賣產品的不同複製策略涉及對手風險

(a)      完全複製及選具代表性樣本策略

採用完全複製策略的交易所買賣產品,通常是按基準的相同比重投資於所有的成份股/資產。採取選具代表性樣本策略的,則只投資於其中部分(而不是全部)的相關成份股/資產。直接投資相關資產而不經第三者所發行合成複製工具的交易所買賣產品,其交易對手風險通常不是太大問題。

 

(b)      綜合複製策略

採用綜合複製策略的交易所買賣產品,主要透過掉期或其他衍生工具去追蹤基準的表現。現時,採取綜合複製策略的交易所買賣產品可再分為兩種:

i.        以掉期合約構成

總回報掉期(total return swaps)讓交易所買賣產品發行商可以複製基金基準的表現而不用購買其相關資產。

以掉期合約構成的交易所買賣基金需承受源自掉期交易商的交易對手風險。若掉期交易商失責或不能履行其合約承諾,基金或要蒙受損失。

 

ii.        以衍生工具構成

交易所買賣產品發行商也可以用其他衍生工具,綜合複製相關基準的經濟利益。有關衍生工具可由一個或多個發行商發行。

以衍生工具構成的交易所買賣產品需承受源自發行商的交易對手風險。若發行商失責或不能履行其合約承諾,基金或要蒙受損失。

 

交易所買賣產品即使取得抵押品,也需依靠抵押品提供者履行責任。此外,申索抵押品的權利一旦行使,抵押品的市值可以遠低於當初所得之數,令交易所買賣產品損失嚴重。閣下是否了解並能審慎評估不同的交易所買賣產品結構及特色會有何影響極為重要。

 

13         債券

13.1 債券價格可以及必定會波動,有時很劇烈。債券並不等於一般存款或定期存款。某種債券的價格會上下波動,而且可能變得毫無價值。購買及出售債券很可能會虧損,而不是獲益。而且,由吾等保管債券也會存在風險。債券持有人承擔發行人及/或擔保人(如適用)的信用風險,並且對吾等沒有追索權,除非吾等是發行人或擔保人(如適用)。

13.2 並非所有債券都是按債券面值的百分百進行償還。債券的回報取決於發行條款,閣下應當參考相應的發行說明書或條款,而且閣下在到期日收到的款項或股票價值可能遠遠少於閣下的原始投資價值。如果有任何到期應交割的零碎股或其他證券或基礎資產,它/它們可能不會進行實物交割;

13.3 若債券產品結合了金融票據或其他衍生工具,如期權,其回報可能會與其他金融工具,如底層股票、商品、貨幣、公司以及指數的表現相關。除非上述債券是在交易所或其他受監管股票交易所上市,否則閣下只能在場外市場出售上述債券。二級市場的債券價格受很多因素所影響,包括但不限於底層股票的表現、商品、貨幣、公司、指數、參考公司信用質量的市場評審以及利率。閣下必須明白二級市場並不一定存在的,即使存在,它可能不具有流動性。閣下必須接受任何相關的流動性風險;

13.4 期權交易存在很高的風險(包括內含期權的產品),期權的賣賣雙方應當熟悉他們打算交易的期權類型(即認沽期或認購期權)及相應的風險。

13.5在投資前,須格外注意和了解相關發行文件(如適用)中提及的具體風險。主要風險包括但不限於我們下面所列出的風險:

(a)信貸風險:客戶須承擔發行人和擔保人的信貸風險(如適用)。他們的信貸評級如有任何變動將會影響本債券的價格及價值。債券附帶發行人違約的風險,即發行人有機會未能如期支付本金和利息。在最壞的情況下如發行人及擔保人(如適用)破產,客戶可能會損失全部投資。信貸評級機構給予的信貸評級並非對發行人信用可靠程度的保證;

(b)流動性風險:債券的流動性可能有限,及可能無活躍交易,及/或沒有經紀在市場提供報價,因此:(i)不可以在任何時間均能提供債券的市值及/或參考買入/賣出價,因其將取決於市場的流動性和情況;(ii)可能需要較長時間或無法於市場上出售債券及;(iii)所執行的賣出價可能與本行參考買入價有很大的差別,對客戶不利。

(c)外幣風險:以外幣報價之債券,當把贖回之金額轉換為基本貨幣時,客戶有可能出現兌換損失。

(d)利率風險:債券較易受到利率波動的影響。一般來說,市場利率上升,債券價格便會下跌。

(e)市場風險:投資價值可能會因政治、法律、經濟條件及利率變化而有波動。這些變化在全部市場及資產類別上都很普遍,客戶取回的投資金額有可能少於初次投放的資金。

13.6在其他司法管轄區進行交易

(a)在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市場(包括與本地市場有正式連系的市場)進行交易,或會涉及額外的風險。根據這些市場的規例,投資者享有的保障程度可能有所不同,甚或有所下降。

(b)客戶在進行任何香港市場以外的交易前,應先了解將有關外國市場的性質和閣下就此須承擔的風險程度。客戶應按閣下的經驗、風險狀況及其他因素小心考慮(及在有需要時諮詢閣下的顧問)該等交易是否適合閣下。

(c)如交易在香港以外地方執行,客戶應了解清楚該交易是受到有關海外司法管轄區的適用法律、規則和條例所監管的。這些法律、法規和條例可能與香港司法管轄區制訂的規則可能有所不同。因此,客戶應確保其完全理解有關持有之限制及披露責任之法規,並遵守該等法規。

(d)所有根據客戶指示而執行的海外市場交易,均有可能須繳納交易稅款及有關交易所不時可能徵收的其他費用。

(e)客戶接納在香港以外的任何交易所進行的交易將不受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所設立的投資者賠償基金保障,且與香港法律所提供的保障比較下,提供不同程度或類型的保障。

 

14         人民幣產品的風險披露聲明

人民幣產品涉及特定的風險。在評估此投資的優點和合適性時,閣下應仔細考慮以下因素。人民幣產品的價值可升可跌,閣下未必可以取回最初投資的款項。不同的人民幣產品涉及不同的風險。在作出投資決定時,閣下應閱讀有關條款和條件以及風險披露聲明。閣下應仔細考慮以下特定風險,但所列未必詳盡。

 

14.1     人民幣貨幣風險

人民幣現時不能自由兌換,而通過香港的銀行兌換人民幣亦或受到一定的限制。當超過每日人民幣兌換的限額,閣下應預留時間將人民幣兌換成其他貨幣或從其他貨幣兌換成人民幣。

就非以人民幣計價的產品或底層投資並非以人民幣計價的產品,進行投資或清算投資該等產品可能涉及多種貨幣兌換成本,以及在出售資產以滿足贖回要求及其他資本要求(包括清算營運費用)可能涉及人民幣匯率波動及買賣差價。

中國對人民幣實行外匯管制,若其針對規管人民幣兌換及限制香港與中國內地人民幣資金的流通的政策發生變化,則香港的人民幣市場將可能進一步受限。

 

14.2     匯率風險

人民幣產品受匯率波動影響,從而產生機遇和風險。如果閣下選擇以原有的人民幣匯率較差的匯率將人民幣兌換成其他貨幣,閣下會蒙受本金的損失。

 

14.3     利率風險

中國近年已逐步放寬對利率的管制。進一步開放可能增加利率的波動。對於投資於人民幣債務工具的人民幣產品,該等工具易受利率波動影響,因此對人民幣產品的回報及表現亦可能造成不利影響。

 

14.4     提供人民幣資金的限制

閣下應擁有人民幣銀行帳戶和確保有足夠的人民幣作交收結算之用。若閣下的帳戶沒有足夠的人民幣資金以認購人民幣產品,在符合所有適用法律及法規下吾等可以協助閣下以其他貨幣兌換人民幣。但是,由於人民幣資金於香港流通之限制,吾等不能保證可以向閣下提供足夠的人民幣資金。若閣下沒有足夠的人民幣資金,吾等可能對閣下之交易平倉,且閣下可能因為不能作出結算而蒙受損失,從而對閣下的投資造成不利影響。

 

14.5     有限提供以人民幣計價的相關投資

對於沒有直接進入中國內地投資的人民幣產品,它們可以選擇在中國內地以外以人民幣計值的相關投資是有限的。此等局限可能對人民幣產品的回報及表現造成不利影響。

 

14.6     預計回報並不能保證

某些人民幣投資產品的回報可能不受保證或可能只有部分受保證。閣下應仔細閱讀依附於該等產品的回報說明文件,尤其是有關說明所依據之假設,包括,如任何未來紅利或股息分派。

 

14.7     對投資產品的長期承擔

對於一些涉及長期投資的人民幣產品,若閣下在到期日前或於禁售期間(如適用)贖回閣下的投資,如收益遠低於閣下所投資的數額,閣下可能蒙受重大本金損失。若閣下在到期日前或於禁售期間贖回投資,閣下亦可能要承受提前贖回之費用及收費以及損失回報(如適用)。

 

14.8     發行人/交易對手風險

人民幣產品須面對發行人的信貸風險及無力償債風險。閣下投資前應謹慎考慮發行人的信譽。人民幣產品可能投資於衍生工具,閣下須承受衍生工具發行人違約的風險。這些風險可能對產品的回報有負面影響,更可能構成重大損失。

 

14.9     流動性風險

與其他貨幣相比,人民幣較少流通性。人民幣可能不會被經常性買賣或者不會有一個活躍的二手市場。投資者應留意人民幣產品的贖回和付款或不會在預期的時間表內進行,或者必須以一個對其價值較大的折讓出售。

 

14.10  於贖回時未能收取人民幣

對於有重大部分為非人民幣計值的相關投資的人民幣產品,於贖回時有可能未能全數收取人民幣。此種情況在發行人受到外匯管制及有關貨幣限制下未能及時獲得足夠人民幣款項時可能發生。

 

15         有關場外衍生產品及交易所衍生產品交易的進一步確認

閣下特此聲明閣下向吾等購買及/或透過吾等購買或在帳戶中處理之場外衍生產品、在交易所買賣衍生產品或其他產品(包括但不限於股費掛鈎票據)(統稱“該產品”)的任何實益擁有人(各人均稱為“該產品持有人”)概不是任何受限制買賣該產品的其他人士。閣下須立即以書面通知吾等有關該產品持有人地位之任何變化。除非吾等收到有關任何更改之書面通知,否則吾等可完全依賴閣下在此所給予之聲明及確認作一切用途。

 

16         場外交易的風險

16.1     閣下必須了解場外交易(“Over-The-Counter”)的性質、交易設施及閣下可承擔的風險程度,才可進行交易。如有疑問閣下應尋求獨立專業意見。

 

16.2     進行場外交易須承擔風險,包括交易對手風險、證券最終未能在交易所上市風險、流通性較低及波幅較高。相關交易並不保證能夠結算,閣下須承擔及/或閣下的交易對手無法結算所招致賬任何虧損或開支。

 

16.3     在場外交易的證券價格,可能與其在交易所上市後於正常交易時段內開市或交易價格存在顯著差距。場外交易市場顯示證券價格可能無法反映相同證券於其他同時運作自動化交易系統交易價格。

 

16.4     如個別證券其後無法在交易所上市,已執行的場外交易可能會被取消或成為無效。此外,由於場外交易的流通性相對交易所正常交易時段為低,閣下的指示可能只有部分被執行或全部未能執行。此外,場外交易的波幅亦可能較交易所正常交易時段為高。場外交易的流通性較低及波幅較高,可能導致個別證券種類的買賣差價較正常更闊。

 

16.5     發行人發佈的新聞公告可能會影響證券在交易所正常交易時段後的價格。同樣地,重要財務資料通常會在交易所正常交易時段以外發佈。此等公告可能會場外交易進行期間發放,並會導致個別證券種類的價格被誇大及產生不能持續的影響。

 

16.6     場外交易市場不受交易所監管,亦不獲投資者賠償基金保障。直至相關交易於該證券上市後正式記錄於交易所交易系統,方受到有關監管及保障。

 

17         投資美國交易所上市證券、場外證券或衍生工具的風險

閣下在投資任何受美國法律規管市場的證券或證券類工具前,應先瞭解適用於該等交易的美國規例。美國法律通常適用於美國市場交易,無論客戶所屬的國家法律是否亦同時適用。

 

眾多(但并非全部)股票,債券及期權均在美國證券交易所掛牌及交易。納斯達克以往是交易商之間的場外交易市場,現亦已成為一家美國交易所。就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債券及期權而言,每家交易所會發有補充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規例的規例,以保障在該交易所進行證券買賣的個人及機構。

 

交易商可繼續利用場外交易交易所掛牌或非交易所掛牌的衍生工具。就未有在任何交易所掛牌的證券,其交易仍可透過在場外電子交易板或載有代理(非真正的)交易商報價之交易商粉單市場進行。這些交易設施并非在納斯達克内。

 

證券期權受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及該期權掛牌的證券交易所之規例管轄。期貨合約或商品,例如小麥或黃金的期權受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之規例管轄。商業期權例如房地產期權則不受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或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之規則限制。

 

無論閣下是否意欲投資在美國交易所掛牌的證券、場外交易證券或衍生工具(如期權或期貨),客戶應瞭解監管擬進行交易之市場的有關規例。投資於沒有交易所掛牌要求的衍生工具會使風險增加,衍生工具市場的性質將使該風險進一步增加。

 

場外電子交易板的莊家不能使用電子媒介與其他交易商溝通以執行交易。他們必須以手動方式與市場溝通,即使用標準電話線與其他交易商溝通以執行交易,此舉可能會引致延遲與市場溝通。若同時交易量增加,可引致場外電子交易板的證券價格波幅擴大及延長執行時間。尤其閣下在落市價盤時應加倍審慎,並完全了解有關場外電子交易板交易的風險。此外,市場數據如報價,交易量及市值大小預期可能未必如納斯達克或掛牌證券般保持隨時更新。

 

因參與場外證券市場的莊家數目可能較少,該等證券的流通量可能大幅較在市場掛牌證券的流通量低。因此,閣下的指示可能只獲部分執行,甚至全部不獲執行。此外,市價盤的成交價格可能與輸入交易時的報價有明顯的不同。證券的交易減少或可引致賣出/買入價的差距增加及價格波動。在某些情況下,未必能在合理時間內為場外證券平倉。場外交易證券的發行人並無責任向投資者提供資訊、在證券交易委員會維持登記或向投資者提供定期報告。

 

18         美國市場延長時段交易風險

在參與延長時段交易以前,閣下應該考慮以下要點。“延長時段交易”意味著在“正常交易時段”之外進行交易。“正常交易時段”通常是指美東時間上午 9:30 至下午 4 點 。

 

  • 低流動性風險。流動性指的是市場參與者買賣證券的能力。總體來說,市場上訂單越多,流動性就越高。流動性很重要是因爲高流動性使投資者更容易買入或賣出證券,從而,投資者可對所買入證券支付或賣出證券得到更具競爭力的價格。延長交易時段的流動性可能比正常交易時段為低。因此,閣下的訂單可能只有部分被執行或根本不能執行。

  • 高波動性風險。波動性是指證券在交易時的價格波動範圍。總體來說,波動性越高,價格的變化就越大。延長交易時段的波動性可能比正常交易時段更高。因此,閣下的訂單可能只有部分被執行或根本不能執行,或閣下在延長交易時段成交的價格可能比正常交易時段的更差。

  • 價格變化風險。在延長交易時段交易的證券價格也許並不能反映當日正常交易時段收市價或隨後交易日正常交易時段開盤價。因此,閣下在延長交易時段得到的價格可能比正常交易時段更差。

  • 市場斷連風險。基於延長時段交易系統或當天的時間,在某特定延長時段交易系統顯示的同一股票價格可能與其它延長時段交易系統顯示的價格不同。從而閣下在某個延長時段交易系統得到的價格可能比另一個延長時段交易系統的價格更差。

  • 新聞發布風險。發行證券的公司一般在正常交易時段後發布會影響其證券價格的新聞。同樣,重要的金融信息通常是在正常交易時段以外發布的。在延長交易時段,這些新聞可能在交易期間發布,如果同時存在較低流動性及較高波幅,則會對證券價格造成誇大及無法持續的影響。

  • 更大價差風險。價差是指證券買價和賣價之間的差額。延長時段交易的較低流動性及較高波幅會造成證券的買賣價差大于正常價差。

  • 缺乏指數價格或日内價值計算或傳播的風險。在延長交易時段,對于某些證券衍生産品,可能沒有計算或傳播指數價格或日内價值的更新訊息。由於指數價格或日内價值在正常交易時段以外沒有被計算或普遍傳播,那些無法在延長交易時段計算證券衍生産品的價值的投資者與市場專業人士相比會處于不利的地位。

  • 此外,指數或投資組合中的證券將不會像在正常交易時段內那樣定期交易,或者根本沒有交易。這可能會導致在延長交易時段內的價格無法反映這些證券在正常交易時段開盤的交易價格。

  • 受公司行動影響的證券或不能在延長交易時段進行交易,基於該證券的交易及持倉是否能正常處理,本公司將全權決定是否可在延長交易時段進行交易。

  • 延長交易時段的交易規則可能會更改而無需提前通知。通過參與延長時段交易,閣下承認瞭解並同意在延長交易時段投資的獨特風險,並同意遵守這些延長交易時段交易規則。若要查看規則更改,請經常參考延長交易時段交易規則。閣下賬戶爲自主賬戶,且閣下全權負責實施或采用任何投資决策或交易策略。延長交易時段可能並不適合所有投資者。

 

19         買賣盤流收入披露聲明及傳遞買賣盤流信息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 (SEC) 及美國金融業監管局 (FINRA) 規定,所有美國的經紀交易商均需在新帳戶開立時及之後的每一年,和在交易確認中通知客戶其買賣盤流的收入慣例。

 

為遵守最佳執行的首要原則,並依照適用的監管要求,本公司的美國經紀交易商將傳遞交易指令至主要交易所及其他市場中心,包括地區性的證券交易所、作價買賣的場外交易商以及電子通信網路 (ECN)。這些經紀交易商和市場中心可能包括在這些證券的做市商。本公司的美國經紀交易商可透過傳遞買賣盤給交易商並執行交易以取得報酬。作為將閣下的買賣盤傳遞到某市場中心的交換,本公司的美國經紀交易商可能會收到就每股增加交易流動性的的訂單的金錢回佣及/或總體交易費用回佣。回佣可被視為對訂單流的付款,即使它可能不一定抵消消除流動性的總體付款。

 

訂單傳遞決策基於許多因素,包括訂單大小、價格改善機會和訂單執行質量。然而,本公司的美國經紀交易商會定期審查訂單傳遞決策、市場中心和測試交易執行,以確保閣下的訂單符合交易商最佳執行的職責。

 

價格改進發生在交易指令的執行價優於全國顯示的最佳買賣價時。閣下同意本公司的美國經紀交易商可以自行選擇將閣下的交易訂單傳遞到特定交易所或市場中心。

 

有關買賣盤流交易收取的相關報酬來源及金額,及任何附加資料,均依美國法律要求予以披露。本公司的美國經紀交易商將在其網站展示上述資料及信息。

 

20         止損訂單及高級訂單的風險

在某些特定市場,本公司提供止損訂單及高級訂單,其風險包括:

  • 止損價並非保證成交價。當達到“止損價”時,“止損單”就變成了“市價單”,經紀交易商會以當前市價迅速執行該市價單。因此,止損單最終成交的價格可能與投資者的“止損價”有很大不同。相應地,當客戶可快速完成變爲市價單的止損訂單,但在波動的市況下,成交價格可能與止損價格顯著不同。

  • 短暫的、劇烈的價格變化可能會觸發止損單。客戶應知悉,在市況波動下,股票價格可能會在短時間內大幅波動並觸發止損訂單的執行(該股票可能會隨後回復之前的價格)。客戶應明白,如果在這些情況下觸發了止損單,即使股票價格在同一交易日可能趨於穩定,股票可能已以較不利的價格賣出。

  • 在極端波動市況,賣出止損單可能會加劇價格下跌。賣出止損單的觸發可能會增加該證券價格下行的壓力。如果在價格急劇下跌期間觸發,賣出止損單也更有可能導致遠低於止損價的成交價格。

  • 在止損訂單上設置“限價”可能有助於管理其中的某些風險。當股票達到“止損價”時,帶有“限價”的止損單(“止損限價”訂單)就變成了“限價單”。 “限價單”是指以不低於特定價格(即“限價”)的金額買賣證券的訂單。通過使用止損限價單而不是常規止損單,客戶將獲得股票價格的額外確定性。然而,客戶也應注意,由於經紀交易商不能以低於限價的價格賣出(或以高於限價的價格買入),因此訂單有可能根本不會被執行。如果客戶更重視止損的成交價格而不是止損單成交與否,客戶應使用止損限價單而不是止損市價單。

  • 高級訂單可能因依賴觸發處理、行情數據和其他內部外部系統因素而增加風險。由於市場條件及/或時機,閣下​​輸入的高級訂單或在收市前或接近收市時觸發的訂單可能根本無法執行。此類訂單可能不會在該時段內執行,或者如果僅在當天有效,則根本不會被執行。雖然已實施驗證程序以避免錯誤觸發訂單,但錯誤交易仍可能觸發訂單。

  • 當閣下使用高級訂單(如有),即表示閣下同意TBHK不對因市場數據問題、系統問題、用戶誤操作等因素造成的損失或損害負責。TBHK也不建議將這些訂單用於特定目的或滿足特定交易或財務需要。閣下可根據上述因素隨時取消高級訂單。閣下使用高級訂單即表明閣下理解並接受與這些訂單相關的風險。

 

21         關於期貨及期權買賣的額外風險披露

本聲明並不涵蓋買賣期貨及期權的所有風險及其他重要事宜。就風險而言,你在進行任何上述交易前,應先瞭解將訂立的合約的性質(及有關的合約關係)和你就此須承擔的風險程度。期貨及期權買賣對很多公眾投資者都並不適合,你應就本身的投資經驗、投資目標、財政資源及其他相關條件,小心衡量自己是否適合參與該等買賣。

 

期貨

 

21.1“槓桿”效應

 

期貨交易的風險非常高。由於期貨的開倉保證金的金額較期貨合約本身的價值相對為低,因而能在期貨交易中發揮“槓桿”作用。市場輕微的波動也會對你投入或將需要投入的資金造成大比例的影響。所以,對你來說,這種槓桿作用可說是利弊參半。因此你可能會損失全部開倉保證金及為維持本身的倉盤而向有關商號存入的額外金額。若果市況不利你所持倉盤或保證金水平提高,你會遭追收保證金,須在短時間內存入額外資金以維持本身倉盤。假如你未有在指定時間內繳付額外的資金,你可能會被迫在虧蝕情況下平倉,而所有因此出現的短欠數額一概由你承擔。

 

21.2 減低風險交易指示或投資策略

 

即使你採用某些旨在預設虧損限額的交易指示(如“止蝕”或“止蝕限價”指示),也可能作用不大,因為市況可以令這些交易指示無法執行。至於運用不同持倉組合的策略,如“跨期”和“馬鞍式”等組合,所承擔的風險也可能與持有最基本的“長”倉或“短”倉同樣的高。

 

期權

 

21.3 不同風險程度

 

期權交易的風險非常高。投資者不論是購入或出售期權,均應先瞭解其打算買賣的期權類別(即認沽期權或認購期權)以及相關的風險。你應計入期權金及所有交易成本,然後計算出期權價值必須增加多少才能獲利。購入期權的投資者可選擇抵銷或行使期權或任由期權到期。如果期權持有人選擇行使期權,便必須進行現金交收或購入或交付相關的資產。若購入的是期貨產品的期權,期權持有人將獲得期貨倉盤,並附帶相關的保證金責任(參閱上文“期貨”一節)。如所購入的期權在到期時已無任何價值,你將損失所有投資金額,當中包括所有的期權金及交易費用。假如你擬購入極價外期權,應注意你可以從這類期權獲利的機會極微。出售(“沽出”或“賣出”)期權承受的風險一般較買入期權高得多。 賣方雖然能獲得定額期權金,但亦可能會承受遠高於該筆期權金的損失。倘若市況逆轉,期權賣方便須投入額外保證金來補倉。此外,期權賣方還需承擔買方可能會行使期權的風險,即期權賣方在期權買方行使時有責任以現金進行交收或買入或交付相關資產。若賣出的是期貨產品的期權,則期權賣方將獲得期貨倉盤及附帶的保證金責任(參閱上文“期貨”一節)。若期權賣方持有相應數量的相關資產或期貨或其他期權作“備兌”,則所承 受的風險或會減少。假如有關期權並無任何“備兌”安排,虧損風險可以是無限大。某些國家的交易所允許期權買方延遲支付期權金,令買方支付保證金費用的責任不超過期權金。儘管如此,買方最終仍須承受損失期權金及交易費用的風險。在期權被行使又或到期時,買方有需要支付當時尚未繳付的期權金。

 

期貨及期權的其他常見風險

 

21.4 合約的條款及細則

 

你應向替你進行交易的商號查詢所買賣的有關期貨或期權合約的條款及細則,以及有關責任(例如在什麼情況下你或會有責任就期貨合約的相關資產進行交收,或就期權而言,期權的到期日及行使的時間限制)。交易所或結算公司在某些情況下,或會修改尚未行使的合約的細則(包括期權行使價),以反映合約的相關資產的變化。

 

21.5 暫停或限制交易及價格關係

 

市場情況(例如市場流通量不足)及/或某些市場規則的施行(例如因價格限制或“停板”措施而暫停任何合約或合約月份的交易),都可以增加虧損風險,這是因為投資者屆時將難以或無法執行交易或平掉/抵銷倉盤。如果你賣出期權後遇到這種情況,你須承受的虧損風險可能會增加。此外,相關資產與期貨之間以及相關資產與期權之間的正常價格關係可能並不存在。例如,期貨期權所涉及的期貨合約須受價格限制所規限,但期權本身則不受其規限。缺乏相關資產參考價格會導致投資者難以判斷何謂“公平價格”。

 

21.6 存放的現金及財產

 

如果你為在本地或海外進行的交易存放款項或其他財產,你應瞭解清楚該等款項或財產會獲得哪些保障,特別是在有關商號破產或無力償債時的保障。至於能追討多少款項或財產一事, 可能須受限於具體法例規定或當地的規則。在某些司法管轄區,收回的款項或財產如有不足之數,則可認定屬於你的財產將會如現金般按比例分配予你。

 

21.7 佣金及其他收費

 

在開始交易之前,你先要清楚瞭解你必須繳付的所有佣金、費用或其他收費。這些費用將直接影響你可獲得的淨利潤(如有) 或增加你的虧損。

 

21.8 在其他司法管轄區進行交易

 

在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市場(包括與本地市場有正式連繫的市場)進行交易,或會涉及額外的風險。根據這些市場的規例,投資者享有的保障程度可能有所不同,甚或有所下降。在進行交易前,你應先行查明有關你將進行的該項交易的所有規則。你本身所在地的監管機構,將不能迫使你已執行的交易所在地的所屬司法管轄區的監管機構或市場執行有關的規則。有鑑於此,在進行交易之前,你應先向有關商號查詢你本身地區所屬的司法管轄區及其他司法管轄區可提供哪種補救措施及有關詳情。

 

21.9 貨幣風險

 

以外幣計算的合約買賣所帶來的利潤或招致的虧損(不論交易是否在你本身所在的司法管轄區或其他地區進行),均會在需要將合約的單位貨幣兌換成另一種貨幣時受到匯率波動的影響。

 

21.10 交易設施

 

電子交易的設施是以電腦組成系統來進行交易指示傳遞、執行、配對、登記或交易結算。然而,所有設施及系統均有可能會暫時中斷或失靈,而你就此所能獲得的賠償或會受制於系統供應商、市場、結算公司及/或參與者商號就其所承擔的責任所施加的限制。由於這些責任限制可以各有不同,你應向為你進行交易的商號查詢這方面的詳情。

 

21.11 電子交易

 

透過某個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可能會與透過其他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有所不同。如果你透過某個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便須承受該系統帶來的風險,包括有關系統硬件或軟件可能會失靈的風險。系統失靈可能會導致你的交易指示不能根據指示執行,甚或完全不獲執行。

 

21.12 場外交易

 

在某些司法管轄區,及只有在特定情況之下,有關商號獲准進行場外交易。為你進行交易的商號可能是你所進行的買賣的交易對手方。在這種情況下,有可能難以或根本無法平掉既有倉盤、評估價值、釐定公平價格又或評估風險。因此,這些交易或會涉及更大的風險。此外,場外交易的監管或會比較寬鬆,又或需遵照不同的監管制度;因此,你在進行該等交易前,應先瞭解適用的規則和有關的風險。

 

22         低價股交易風險披露

本風險披露包含與低價股交易特點和風險相關的其他重要資訊。

 

22.1什麼是“低價”股票?

一般來說,低價股是指小公司發行的股價較低的股票。低價股通常在場外交易,歷史上比其他股票波動更大,流動性更差。因此,低價股屬於投機性投資,投資者在交易低價股時,需做好可能失去全部投資本金的準備;如果投資者採用保證金購買低價股時,則需做好可能損失金額超過投資本金的準備。在投資低價股之前,您應仔細檢查此低價股的發行人公司。此外,您還應注意與交易低價股有關的某些特定風險。

 

22.2與低價股相關的風險

交易低價股存在多種風險,其中包括:

投資低價股可能讓您損失所有或大部分投資的資金。

所有的投資都存在風險,但低價股風險極大,一般不適合風險承受能力低的投資者。許多低價股發行人公司是新成立的,且無法查詢公司記錄。某些低價股發行人公司沒有資產、業務和收入,其產品和服務也處於正在開發或尚待市場測試的階段。因此,低價股發行人公司存在更大的破產風險,而那些投資低價股的投資者面臨更大的風險,他們可能失去部分或全部投資資金。

 

22.3缺乏公開可查的資訊。

絕大多數大型上市公司可能向監管機構提交定期報告,提供上市公司不同時期的資產負債狀況和經營業績等資訊。此外,這些上市公司線上提供其財務資訊和經營業績。相反,有關低價股發行人公司的資訊可能極難獲得,且市場報價不太可能基於該公司的完整資訊而確定,這使低價股更有可能成為投資欺詐計畫的目標。

 

22.4沒有最低上市標準。

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發行股票的,需遵照嚴格的上市標準要求公司淨資產和股東人數均不低於最低限額。大多數低價股發行人公司未掛牌交易其公司股票,也不受此最低標準的限制。同樣,這種事實也會增加投資低價股的固有風險。

 

22.5流動性較低的風險。

流動性,是指市場參與者買賣證券的能力。一般而言,對某一特定證券的需求越大,該證券的流動性就越大。更大的流動性使投資者更容易買賣證券,因此,如果證券流動性更強,投資者更有可能以有競爭優勢的價格獲得購買或出售證券。低價股的交易頻率很低,流動性也較低。因此,一旦您持有低價股,您可能很難出售。此外,因為可能很難找到某些低價股的報價,這些低價股可能很難甚至不可能準確地定價。

 

22.6高波動性的風險。

波動性是指證券在交易時所經歷的價格變化。一般來說,證券的波動性越高,其價格波動就越大。由於流動性較低,低價股易受更大波動和價格波動的影響。買入或賣出低價股的客戶訂單可能不會執行,或者可能以與訂單發出時市場報價不同的實際價格執行。此外,您獲得的任何低價股的市場價格可能隨時間發生重大變化。低價股容易受到市場操縱,因為少量的資本和少量的交易可能就足以推動價格的變動,而股價的微小變動可能導致顯著的百分比變化。

 

22.7低價股可能會成為投資欺詐的工具。

因低價股的價格普遍較低,上市要求也不嚴格,低價股通常易成為詐騙和/或操縱市場的工具。您應警惕廣告、不請自來的電子郵件、新聞消息、博客或其他宣傳報導,這些報導宣稱低價股或某些低價股潛在的巨額利潤。在“促銷者”出售大量的低價股前,這些促銷廣告經常被用來操縱或“提高”低價股的價格。因此,客戶應自行對其投資的任何低價股發行人公司進行盡職調查,且不依賴任何外部宣傳廣告或新聞消息。

 

23         碎股交易風險披露

23.1       合資格股票 -零碎股票交易服務通常適用於標普500指數成分股票。TBHK可能會不時調整合資格零碎股票名單。TBHK可自行決定更改零碎股票交易名單而不另行通知。

 

23.2       角色 - 對於零碎股票部分的買入及沽出,TBHK通常將作為代理的身份,並將作為代理執行零碎股票的交易。客戶將是其賬戶中任何零碎股票的實益擁有人,並且客戶擁有的零碎股票在 TBHK的記錄中以與該客戶擁有的整數股份相同的方式和程度進行存放和分隔。

 

23.3       零碎股票的轉讓 - 雖然客戶對其賬戶中的任何零碎股票擁有完全的控制,但零碎股票不可轉出至其他經紀商。如果客戶想將賬戶中的持倉轉出到另一家經紀商,持有的零碎股票不能轉移,需要在轉移前沽出,這可能會產生稅務影響及佣金等費用。為使轉讓生效,TBHK將從客戶的賬戶中沽出零碎股票並可能會收取佣金,然後轉出剩餘的整數股股票。

 

23.4       交易指示類型 - TBHK只接受部分類型的零碎股票訂單。如果客戶選擇帶有零碎股票的限價單,那麼零碎股票部分可能在觸及市價前不會執行(可能根本不會執行),即使該價格如果以整數股份數量提交可能會更早被執行。

 

23.5       投票權 - 客戶可能沒有對其賬戶中持有的任何零碎股票的投票權,可能無法就與此類零碎股票相關的任何公司行動(包括但不限於任何要約收購或供股)進行自願選擇,TBHK不能向客戶提供任何少於一股股份的任何其他股東文件。但是,客戶將收到股息支付,或在某些情況下與股票股息相關,無論是股息股份還是與股息股份相稱的價值,將正常參與任何股票分拆、合併及其他強制性公司行動。

 

23.6       小數點後五位和最低訂單金額 - TBHK將賬戶中交易或以其他方式持有的零碎股票數量記錄到小數點後五位,並由 TBHK 全權決定及可能不時更改。TBHK將不接受低於最低美元金額(目前為5.00美元,可能會不時更新)的零碎股票的買入訂單。如果客戶重複輸入名義價值低於最低美元金額的訂單,則該賬戶可能會被限制交易。

      

24         沽空交易風險披露

24.1       與沽空交易相關的額外風險可能會使閣下蒙受重大損失。這種策略並不適合所有客戶。與沽空交易有關的費用可瀏覽TBHK網站。

      

24.2       沽空交易必須在保證金賬戶中進行,並須遵守TBHK的相關保證金要求。如果閣下的賬戶沒有維持足夠的保證金,TBHK可能會通過購買股票來平倉。如果買入股票價格高於沽空的價格,可能會使閣下蒙受重大損失。沽空交易具有無限的市場風險,並可能導致巨大的損失,因為閣下可能必須以高於沽空的價格購買股票以填補空倉,且股票的價格理論上可無限上升。當沽空股票時,TBHK必須將股票借給閣下,借出方可能是TBHK或為其他第三方。閣下需要支付借入證券相關的利息,此類費用或利息可能會經常更改且不另行通知。此類費用會根據沽空證券的性質而有所不同,即借入困難的股票往往會比容易借入的股票收取更高的利息。

      

24.3       在沽空交易之前,TBHK必須確認可以借入股票以交付給交易對手方。借入的股票可能會被隨時召回。股票借出方保留隨時召回其股票的權利。如果TBHK在收到召回通知後無法重新借入股票,則TBHK可能會在不通知閣下的情況下代表閣下買入股票以填補空倉。閣下應對買入時產生的任何損失或費用負責,包括任何相關的交易佣金或費用。

      

24.4閣下可能需要為沽空股票的股息和某些公司行為負責。如果閣下在記錄日期前兩個工作日(或除净日前一個工作日)的營業結束時持有空頭持倉,閣下將對股票借出人承擔股息的責任。

 

24         中华通風險披露

本附錄描述了有關中華通的一些主要風險因素和其他資訊。本附錄並未披露通過中華通進行北向交易的所有風險和其他重要方面。 閣下應確保了解中華通和北向交易的性質和風險,並應根據閣下的情況仔細考慮(並在必要時諮詢閣下的顧問)買賣中華通證券是否適合閣下。買賣中華通證券的決定權由閣下自行決定,但除非閣下完全瞭解並願意承擔與中華通相關的風險,並能夠遵守所有相關的中華通法律和中華通規則,否則閣下不應買賣中華通證券。閣下承認風險並同意相關條款。閣下有責任中華通法律和中華通規則的變化,並遵守任何新要求。

我們不保證本附錄中列出的資訊是最新的,也不承諾更新本附錄中列出的資訊。此外,我們不對此類資訊提供任何保證,也不得將此類信息解釋為任何形式的法律、財務或稅務建議。

1.         遵守適用法律和規則

如果閣下通過使用中華通服務未能遵守或違反中國大陸有關中華通證券在相關中華通市場交易的任何適用法律,我們將採取此類行動、步驟或措施來停止和/或補救或糾正違規行為, 包括但不限於不接受閣下的進一步指示或根據交易所的要求代表閣下行事。

交易和結算限制

2.         交易前檢查

聯交所須查核交易所參與者發出的任何北向賣出指令,相關交易所參與者是否持有足夠及可用的中華通證券,以致能夠履行該等北向賣出指令。交易前檢查將在每個交易日開始前進行。

因此,由於交易前檢查的相關要求,閣下可能無法執行北向賣盤。請注意本附表第8條(遵守交易前檢查要求)中的規定。特別請注意,如果相關中華通證券因任何原因延遲或未能轉入我們的任何結算帳戶,或由於任何其他原因,我們認為存在或可能不遵守任何中華通法律,閣下可能無法執行中華通證券的賣出指令。

因不遵守或可能不遵守交易前檢查和/或相關中華通法律或中華通規則而導致的任何風險、損失或成本均由閣下承擔。

3.         交收及交易安排的風險

中華通市場將在內地和香港股票市場都開放交易的日子開市。中華通北向證券將於T日交收,款項將於T+1日交收。閣下應注意中華通證券的交收日。由於內地與香港的公眾假期和工作日不同,中華通市場可能會休市,而A股市場開放交易期間,閣下不能買賣A股。閣下應注意中華通市場的營業日。閣下應考慮在中華通市場休市期間,閣下可否承擔A股市場價格波動的風險。此外,內地和香港股票市場的交易時間也存在差異。滬港通和深港通A股的交易時間與香港不同,閣下應知悉這種差異。

所有交易必須在中華通市場系統進行,即不允許場外交易或人手交易。在以下情況下,閣下不能購買股票,而只能通過交易系統出售手頭股票。

(a)                從中華通合資格股票名單中刪除的A股將只允許賣出,但不得進一步買入。閣下應知悉合資格A股名單的更改。

(b)               倘若中華通證券的每日北向交易額度已用完,即在連續競價時段(深圳證券交易所收市集合競價)內,中華通證券的每日額度餘額降至零或超出每日額度,則當日餘下時間將不再接受買盤,而沽盤仍會被接受。購買交易將於下一個交易日恢復。已接納的買盤將不會因每日額度已用完而受到影響,並將繼續保留在中華通市場營運者的買賣盤系統上,除非相關經紀行取消。

(c)                倘若每日北向額度在開市集合競價時段用完,新的買盤將被拒絕。然而,由於在開市集合競價期間取消訂單的情況屢見不鮮,因此每日北向交易額度餘額可能會在開市集合競價結束前恢復至正值水準。屆時,聯交所將再次接受北向買盤。

4.         不允許裸賣空

外資持股限制(包括強制出售安排)已經實施,我們應有權在收到聯交所的強制出售通知後“強制出售” 閣下的股份。

閣下應充分瞭解內地有關短線交易獲利規則和規定、披露義務,並相應地遵守這些規則和規定。交易前檢查已到位,因此,如閣下打算在交易日沽出股份,你必須在交易日開始前將股份轉入我司中央結算系統帳戶。

如遇突發情況,例如懸掛八號(或以上)颱風信號、發出黑色暴雨警告及/或極端情況,我們或有權取消閣下的訂單。

如遇意外情況,例如聯交所與中華通市場營運者失去所有通訊線路等,我們可能無法向閣下發出取消訂單的要求,而若訂單被配對及執行,閣下仍應承擔結算責任。

5.         日內交易限制

除非聯交所另有決定,否則中國A股市場不允許進行即日交易。倘若客戶於T日買入中華通證券,客戶可能只可在T+1日或之後賣出中華通證券。由於交易前檢查要求,本行可能只在T+1日適用的截止時間(由本行不時通知客戶)或之後處理賣出在T日買入的中華通證券的指示,但須遵守適用的中華通法律。

6.         沒有場外交易和轉倉

除通過中華通市場系統外,閣下、我們及任何關聯人士不得交易或提供服務以促進任何中華通證券的交易,並且我們不會以中華通以外的任何方式匹配、執行或安排執行閣下的任何買賣指示或任何轉倉指示,或對任何中華通證券進行任何非交易轉讓或結算。根據中華通規則,但以下情況或相關中華通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除外:

(a)          符合備兌賣空條件且期限不超過一個月的中華通股票的股票借貸;

(b)         符合交易前檢查要求的中華通股票的股票借貸,期限為一天(且不可續期);

(c)          基金經理在其管理的基金及/或子基金中對中華通證券的買后分配;及

(d)         中華通市場和中國結算規定的任何其他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因以下原因或為(a)繼承而進行的任何非交易轉讓;(b)離婚;(c)任何公司或法團的解散、清算或清盤;(d)向慈善基金會捐款;及(e)協助任何法院、檢控人員或執法機構的任何執法行動或法律程序。

7.         訂單

根據中華通法律,只允許指定價格的限價單,即買入訂單不得低於當前最佳價格,而賣出訂單可以以指定價格或高於指定價格執行。市價單將不被接受。

8.         中華通市場價格限制

中華通證券的一般價格限制為前一個交易日收市價的±10%。此外,處於風險警示板上的中華通證券將受到上一交易日收市價±5%的價格限制。價格限制可能會不時更改。所有有關中華通證券的買賣盤必須在漲跌幅限制內。任何價格超出漲跌幅限制的買賣盤將被相關中華通市場營運者拒絕。

9.         合資格進行北向交易中華通證券

聯交所將根據中華通法律規定的標準將證券納入和排除為中華通證券。我們並無義務通知閣下有關股票北向交易資格的任何變更。閣下應參閱香港交易所網站及香港交易所刊發的其他資料,以瞭解最新資料。

根據《上交所規則》和《深交所規則》,如果任何在上交所上市或深交所上市的公司處於退市程序中,或因財務或其他原因導致其經營不穩定,存在退市風險或使投資者利益受到不當損害的風險,則該上交所上市公司或深交所上市公司將被指定在風險警示板上交易。風險警示板如有更改,恕不另行通知。倘若在計劃推出時符合中華通交易資格的中華通證券隨後被移至風險警示板,中華通下的投資者將只被允許出售相關的中華通證券,並被禁止進一步買入。

10.     實益擁有人的賬戶資料

作為賣出指令標的的中華通證券實益擁有人的身份可能需要向香港結算及/或中國大陸相關當局披露。

11.     無人手交易或大宗交易

中華通北向交易將不設人手交易或大宗交易。

12.     訂單的修改和優先權的喪失

與中國大陸現行做法一致,從事北向交易的投資者如欲修改訂單,必須先取消原有訂單,然後輸入新訂單。因此,訂單的優先權將會喪失,而受限於每日額度限制,其後的訂單可能無法在同一交易日成交。

13.     中華通特別證券

聯交所將接受或指定不再符合中華通證券資格準則的證券為中華通特別證券(前提是該等證券仍於中華通市場上市)。此外,閣下因任何權利分配、轉換、收購、其他公司行動或異常交易活動而收取的任何證券或期權(不具備“中華通交易資格”)將被聯交所接受或指定為中華通特別證券。閣下只能沽出,而不能買入任何中華通特別證券。

中國大陸和香港法律問題

14.       利益披露

根據中國大陸法律、法規及規例,倘若閣下持有或控制於中國大陸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國大陸註冊公司(「中國大陸上市公司」)的股份(合計計算,即包括同一中國大陸上市公司(定義見下文)的境內及海外發行股份,不論相關持股是通過北向交易、QFII/RQFII制度或其他投資管道持有或控制)超過相關中華通監管機構不時指定的某一門檻,閣下必須在相關中華通監管機構指定的期限內披露該等權益,並且閣下不得在相關中華通監管機構指定的期限內買賣任何該等股份。 閣下還必須按照相關中華通監管機構的要求披露閣下持有的股份的任何重大變化。

如果中國大陸註冊成立的公司同時擁有在聯交所上市的H股和在相關中華通市場上市的A股,如果投資者對該中國大陸註冊成立公司的任何類別的有表決權股份(包括通過中華通購買的A股)的權益超過一定門檻(可能不時指定),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投資者負有披露責任。《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不適用於中國大陸註冊成立的公司未有在聯交所上市任何股份的情況。

閣下有責任遵守相關中華通當局不時施加的任何利益披露規則,並安排任何相關申報。

 

15.     短線交易獲利規則

根據中國大陸法律、規則及規例,「短線交易獲利規則」要求閣下放棄/返還因購買及出售某中國大陸上市公司的中華通證券而賺取的任何利潤,如(a)閣下持有該中國大陸上市公司的股份超過相關中華通監管機構不時規定的門檻,及(b)相應的出售交易發生在購買交易后的六個月內, 反之亦然。閣下(以及閣下自己)必須遵守「短線交易獲利規則」。

16.     中國境外擁有權限制

閣下應遵守適用於境外投資者(包括中國大陸適用法律批准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使用中華通服務的其他投資者)的10%個人持股比例限制,以及A股30%的總持股比例限制以及適用於投資中華通證券的外國投資者的相關強制出售要求的中國大陸適用法律,包括中國證監會有關滬港通和深港通的規定。此類限制可能會不時更改,我們沒有任何義務通知閣下外國擁有權限制的任何此類更改。

17.     稅務

在投資中華通證券之前,我們強烈建議閣下就此類投資可能對閣下造成的香港和/或中國大陸稅務後果諮詢閣下的稅務顧問和法律顧問,因為此類稅務後果可能因不同的投資者而異。

閣下將全權負責與中華通證券有關的任何稅款,包括但不限於任何資本利得稅或其他中國大陸稅款,並將就我們或任何關聯人士可能因閣下持有或交易的任何中華通證券而產生的所有香港和/或中國大陸稅款向本行和任何關聯人士作出彌償。

我們概不負責就與中華通有關的任何稅務問題、責任和/或義務提供意見或處理,也不會就此提供任何服務或協助。

18.     內幕交易、市場操縱和其他市場行為規則

通過中華通進行北向交易將受到中國大陸法律法規的約束,禁止構成市場操縱、內幕交易和相關犯罪的活動。這些限制的範圍可能與香港法律下的同等要求不同。特別是,根據香港市場失當行為規則適用的抗辯可能不適用於中國大陸法律法規。 如果閣下不熟悉中國大陸市場行為要求和限制,閣下應該在通過中華通進行交易之前尋求專家建議。閣下確認閣下在買賣中華通證券或促使他人進行買賣時並無掌握內幕消息。

19.     客戶證券規則

作為簡要的背景,客戶證券規則規定了所有持牌法團及其關聯實體如何處理客戶資產。然而,由於通過中華通買賣的中華通證券並未在聯交所上市或買賣,除非證監會或任何其他相關中華通監管機構另有規定,否則客戶證券規則將不適用。

 

20.     投資者賠償基金

請注意,自2020年1月1日起,中華通下的上交所和深交所交易均將由香港投資者賠償基金保障。但是,此類政策可能會不時更改。

21.     中華通證券的擁有權

香港法例承認投資者在其經紀或託管人在中央結算系統為其持有的股份中擁有的權益。該等認可應同樣適用於結算參與者通過香港結算為香港及海外投資者持有的中華通證券。此外,在中國大陸(中華通證券以香港結算的名義在中國結算開立的證券帳戶中註冊),中國證監會《中華通規則》明確規定,香港結算為代名持有人,香港及海外投資者為中華通證券的實益擁有人。因此,監管意圖似乎是,根據中國大陸法律,香港和海外投資者也應擁有中華通證券的擁有權。閣下應自行審閱香港交易所在中華通上發佈的有關中華通證券擁有權的資料,以及適用的中華通規則,因為這些規則可能會不時修訂和補充。閣下亦應諮詢自己的法律顧問,以評估閣下作為中華通證券北向通投資者的權利。

結算所風險

22.     中國結算違約風險

中國結算建立了風險管理框架和措施,並得到中國證監會的批准和監督。根據中央結算系統的一般規則,如果中國結算(作為中央對手方)違約,香港結算可(但無義務)採取任何法律行動或法庭程序,通過可用的法律管道及中國結算的清算程序(如適用)向中國結算追討未償還的中華通證券及款項。香港結算將按照相關中華通監管機構的規定,按比例向結算參與者分配中華通證券及/或追回的款項。 反過來,我們將直接或間接從香港結算收回的範圍內分配中華通證券及/或款項。雖然結算公司違約的可能性很小,但在進行北向交易之前,閣下應瞭解此安排和潛在風險敞口。

23.     香港結算違約風險

我們根據本協議條款提供服務亦取決於香港結算履行其義務。香港結算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或香港結算未能或延遲履行其責任,可能導致中華通證券及/或與之相關的款項無法交收,閣下可能因此蒙受損失。我們或任何關聯人均不對任何此類損失承擔任何責任或義務。

其他運營問題

24.     無紙化證券

中華通證券以無紙化形式買賣,因此,中華通證券未必以實物存入及/或提取於中央結算系統。

25.     用戶錯誤交易

對於投資者因根據投資者指示進行的任何交易而遭受的任何損失、損害或費用或間接損失、損害或費用,我們或任何關聯人士均不承擔任何責任。我們將無法平倉任何交易,投資者亦應注意中華通證券的交收安排,包括但不限於額度限制。 中華通規則一般禁止任何場外交易或轉讓。但是,在有限的情況下,閣下和我們之間可能允許進行轉帳以糾正交易,儘管對於允許此類轉帳的情況尚不清楚。 本行有絕對酌情權決定是否進行任何轉帳以糾正任何錯誤交易,並無義務這樣做。對於此類錯誤或拒絕進行轉帳以糾正錯誤交易而直接或間接導致的任何損失,我們或任何關聯人均不承擔任何責任。

26.     資訊保留

閣下承認並接受,根據中華通規則,我們將被要求將以下事項的記錄保存不少於20年:(a)代表閣下執行的所有訂單和交易,(b)從閣下收到的任何指示;(c) 閣下與北向交易有關的賬戶資料;及(d)有關任何中華通證券的保證金買賣及股票借貸的所有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於任何該等保證金買賣、相關證券保證金買賣安排及所提供的資金)。

27.     中華通市場系統

聯交所或聯交所附屬公司(在與聯交所協商后)可在聯交所規則規定的若干情況下及/或聯交所認為保護投資者是適當且符合公平有序的市場利益時,暫時暫停或限制與中華通證券全部或任何北向交易有關的全部或部分買賣盤傳遞及相關支持服務,維持聯交所認為適當的持續時間和頻率。在中華通證券暫停交易的任何期間,閣下將無法通過中華通在聯交所買賣中華通證券。閣下尤其應注意,在聯交所暫停中華通證券交易期間,該等中華通證券可能會在上交所及/或深交所繼續買賣。在聯交所暫停中華通證券交易期間,閣下可能仍會因在上交所及/或深交所買賣而引致中華通證券價格波動。

聯交所有絕對酌情權隨時更改中華通服務的運作時間及安排,不論是因營運需要、惡劣天氣、緊急情況或其他原因而臨時更改。此外,聯交所或聯交所附屬公司(經聯交所同意)可永久停止提供中華通北向交易服務。該等暫停、限制或終止將影響我們接受和處理閣下的訂單的能力,建議閣下參閱香港交易所網站及香港交易所公佈的其他資料以獲取最新資料。 概不保證閣下的買賣指示會被接納或處理,儘管中華通證券可能透過其他渠道買賣,包括但不限於上交所及/或深交所的中國投資者。此外,聯交所規則規定,如果任何符合中華通證券資格的H股(同時A股上市)被暫停在聯交所交易,但相應的A股並未在上交所暫停交易,則將該等A股的中華通賣出指令和中華通買入指令傳送至上交所執行的服務通常仍然可用。然而,聯交所可酌情限制或暫停該等服務而毋須事先通知,閣下發出沽盤及買盤的能力可能會受到影響。

中華通市場系統是中華通下中華通證券交易的新平臺。我們根據相關中華通市場營運者運營的中華通市場系統提供交易服務。對於中華通市場系統造成的任何延誤或故障,我們概不負責,投資者接受通過中華通市場系統交易中華通證券所產生的所有風險。對於閣下通過北向交易直接或間接遭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我們或任何關聯人士均不承擔任何責任:

(a)       暫停、限制或終止中華通服務或中華通服務,或無法進入或使用中華通服務;

(b)      為處理緊急情況或突發事件而作出的任何特別安排或已採取或未採取的任何行動、步驟或措施,包括但不限於取消交易所參與者輸入的任何或所有中華通指令;

(c)       任何中華通證券在上交所或深交所的任何暫停、延遲、中斷或停止交易;

(d)      任何中華通證券因懸掛八號或以上颱風信號或香港發出黑色暴雨警告而導致的任何中華通證券的延誤、暫停、中斷或取消;

(e)      因任何系統、通訊或連接故障、停電、軟體或硬體故障或我們或聯交所、我們或關聯人士無法控制的其他事件而延遲或未能發送任何中華通訂單,或延遲或未能發送任何訂單取消請求或提供中華通服務;

(f)        我們要求取消的任何中華通訂單,無論出於何種原因均未被取消;

(g)       聯交所、上交所或深交所要求我們拒絕任何中華通服務訂單;

(h)      任何中華通市場系統或我們、聯交所附屬公司或關聯人士在提供中華通服務時所依賴的任何系統的任何延誤、故障或錯誤;及

(i)         由於聯交所、香港交易所、聯交所附屬公司、本行或任何關聯人士無法控制的原因,包括但不限於任何中華通監管機構或任何其他相關政府或監管機構採取或作出或未採取或作出的任何行動或決定,導致任何中華通指令的延遲或未能執行,或匹配或執行任何中華通指令的任何錯誤。

如果在上述(e)段所述的任何情況下出現任何延遲或未能發送任何訂單取消請求的情況,如果該訂單被匹配和執行,閣下仍應負責履行與該交易有關的任何結算義務。閣下確認香港交易所、聯交所、聯交所附屬公司、上交所、上交所附屬公司及其各自的董事、雇員及代理人對任何該等損失概不負責或承擔任何責任。

28.     運營時間

聯交所有絕對酌情權不時釐定中華通服務的運營時間,並有絕對酌情權隨時更改中華通服務的運營時間及安排,不論是臨時或長期,恕不提前另行通知。我們沒有義務通知閣下聯交所對中華通服務運營時間的任何決定。此外,聯交所或聯交所附屬公司(經聯交所同意)可永久停止提供中華通北向交易服務。該等暫停、限制或終止將影響我們接受和處理閣下的訂單的能力,建議閣下參閱香港交易所網站及香港交易所公佈的其他資料以獲取最新資料。

29.     保證金交易

在符合中華通監管機構規定的若干條件的情況下,香港及海外投資者可就相關中華通監管機構認定為符合保證金交易資格的中華通證券(「合資格保證金交易證券」)進行保證金交易。 香港交易所將不時公佈合資格保證金買賣證券名單。如果任何特定A股的保證金交易活動量超過該中華通市場營運者確定的門檻,則各中華通市場營運者可暫停該A股的孖展交易活動,並在保證金交易活動量低於規定閾值時恢復保證金交易活動。 倘若聯交所接獲中華通市場營運者通知,暫停或恢複交易涉及合資格保證金買賣證券名單上的證券,聯交所將在其網站披露該等資料。在此情況下,相關中華通證券的任何保證金交易(中華通證券買入指令的保證金交易除外)將相應暫停及/或恢復。每個中華通市場營運者保留在未來某個日期要求保證金交易訂單在傳送至中華通時被標記的權利。本行或任何關聯人士均無義務就合資格保證金買賣證券名單或有關保證金買賣的任何限制或暫停不時向閣下提供最新資料。

30.     供股

如果閣下從中華通證券的發行人處收到任何形式的權利擔保,如果該權利擔保:

(a)    是中華通證券,閣下將被允許通過中華通買賣該權利證券;

(b)   不是中華通證券,而是在上交所或深交所上市的人民幣計價證券,閣下可能被允許通過中華通出售該權益證券,但不允許購買該權益證券;

(c)    是上交所上市證券或深交所上市證券,但並非以人民幣買賣,閣下不得透過中華通買賣該權益證券;及

(d)   如并非在上交所或深交所上市,閣下將不得在中華通買賣該權益證券,除非及直至香港結算作出適當安排(如有)。香港結算可能不提供此類替代安排。

31.     其他要求

我們可能會將您的身份轉交聯交所,聯交所可能會進一步轉交給中華通市場營運者,以作監察及調查之用。倘若違反中華通市場營運者規則,或違反中華通市場營運者上市規則中提及的披露及其他義務,中華通市場營運者有權進行調查,並可通過聯交所要求我們提供相關資料及材料,並協助其調查。

聯交所可應中華通市場營運者的要求,要求我們拒絕閣下的訂單。閣下需要接受北向交易的相關風險,包括但不限於禁止交易中華通證券、因違反中華通市場營運者上市規則、中華通市場營運者規則及其他適用法律法規而承擔責任。

中華通市場營運者可通過聯交所要求我們向閣下發出警告聲明(口頭或書面),而不得向閣下提供中華通服務。香港交易所、聯交所及其附屬公司、中華通市場營運者及其附屬公司及其各自的董事、雇員及代理人概不負責或承擔任何因北向交易或中華通市場系統而直接或間接蒙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

32.     碎股交易

中華通證券的碎股交易只適用於沽盤,所有碎股必須以單一盤沽出。整手買盤可能與不同的碎股賣盤配對,從而產生碎股交易。整手交易及碎股交易在同一中華通平臺上進行配對,並受制於相同的股價。最大訂單量為100萬股,最小變動價位統一設定為人民幣0.01元。

33.     賣空

中華通證券的備兌賣空可以進行,前提是該備認賣空滿足相關中華通監管機構規定的要求,包括賣空指令僅適用於被指定為符合賣空資格的中華通證券,被適當標記為符合賣空條件,並受上漲規則的約束。但是,禁止裸賣空中華通證券。 如果賣空活動的數量超過相關中華通市場規定的閾值,中華通監管機構也可能暫停從事任何中華通證券的賣空能力。閣下將全權負責瞭解和遵守不時生效的賣空要求,並承擔不遵守的任何後果。

34.     人民幣兌換

根據中華通條款及細則附表第9條將任何貨幣兌換成人民幣,均可能受到兌換限額的限制。如果將相關貨幣兌換為人民幣出現延遲,北向買盤的交收可能會延遲及/或失敗。因任何此類延遲或結算失敗而導致的任何風險、損失或費用應由您承擔。

35.     股票借貸

合資格的中華通證券可按相關中華通市場的規定進行股票借貸,以(a)備兌賣空及(b)滿足交易前檢查要求。 合資格中華通證券的股票借貸將受到聯交所及相關中華通市場所設定的限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限制:

(a)    以備兌賣空為目的的股票借貸協定,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

(b)   為滿足交易前檢查要求而簽訂的股票借貸協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天(且不允許展期);

(c)    股票借貸將僅限於由相關中華通市場決定的某些類型的人士;及

(d)   股票借貸活動須向聯交所申報。

相關中華通市場將確定符合股票借貸資格的中華通證券名單。中華通特別證券不符合為備兌賣空目的進行股票借貸的資格(但可以用來符合交易前檢查要求)。我們將被要求向聯交所提交月度報告,提供我們關於中華通證券的股票借貸活動的詳細資訊。 這可能包括(不僅限於)借款人、貸款人、借入/借出的股份數量、流通股數量和借入/歸還日期的詳細資訊。

倘若任何中華通證券的股票借貸比例超過相關中華通市場規定的限額,該相關中華通市場可暫停該中華通證券的股票借貸,並要求相關聯交所附屬公司暫停就該中華通證券發出涵蓋賣空指令。倘若股票借貸的訂明比例低於訂明限額,相關中華通市場可恢復該中華通證券的股票借貸,並通知相關聯交所附屬公司可恢復接受與該中華通證券有關的備兌賣空指令。

建議投資者不時參閱中華通規則及適用的中華通法律下有關中華通證券股票借貸的相關規定。我們沒有義務就股票借貸的任何暫停或相關中華通規則或適用的中華通法律的任何變更向客戶提供最新資訊。

 

36.     與買賣創業板股票有關的風險

創業板股票的交易須承受與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市場相關的風險,包括但不限於因以下原因而產生的風險:

(a)    股價的波動和高估;

(b)   創業板市場對盈利能力及股本的要求較寬鬆(與中國大陸主板市場相比),創業板市場上市公司業務不穩定,抵禦市場及行業風險的能力較差;

(c)    鑒於創業板上市公司的技術重點,這些公司更容易在各自的業務領域出現技術故障;和

(d)   由於相關行業的高風險性質,傳統的估值方法未必完全適用於創業板上市的公司。

只有機構專業投資者才可透過中華通服務向本公司下單,買賣被接納為中華通證券的創業板股份(中華通特別證券除外,只可發出賣出指令)。

37.     與買賣科創板股票有關的風險

有關科創板股票風險,請參閱不時修訂、補充或更新的《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中的標準風險披露聲明。 以下是非詳盡清單:

(a)    科創板關於上市、交易、披露等事項的規則和指引與上交所主機板有很大不同。 例如,在上市要求方面,較低的凈利潤和收入要求將適用於尋求在科創板首次公開募股和上市的公司。科創板上市公司(「科創板公司」)的交易將適用不同的交易安排,例如每日限價、最小買賣盤量及最大買賣盤量;

 

(b)    科創板的退市標準與上交所主板的退市標準不同。還有更多情況會導致科創板公司退市。科創板公司被退市的風險敞口較大,退市進程或將加快;

 

(c)    科創板公司一般處於發展初期,歷史較短。 它們通常規模較小,運營穩定性較差,對市場風險和行業風險的抵禦能力較差。 儘管它們可能具有更高的增長潛力,並更多地利用技術創新,但它們的未來表現,尤其是那些沒有盈利記錄的公司,容易受到很大不確定性的影響;

 

(d)   科創板公司的股價可能會因市場情況變化、投資者投機、財務業績不一致等因素而大幅波動。不穩定的財務業績也增加了公司估值的難度;及

 

(e)   科創板公司是否能夠將其技術創新轉化為實體產品或服務,存在較高的不確定性。當行業正在經歷快速的技術發展和更新換代時,其產品可能已經過時,可能無法在市場上生存。

 

鑒於上述情況,如果閣下不確定買賣科創板股票的性質和風險,閣下應尋求獨立的專業意見。

38.     與熔斷機制相關的風險

在任何中華通市場交易日的連續競價時段內解除熔斷機制,可能導致交易以認購競價方式執行。 除非聯交所另有決定,否則熔斷機制條文允許在熔斷機制生效期間通過滬深港通取消有關中華通證券的買賣指示。 除非相關中華通市場系統發出取消確認書,否則任何滬深港通指令均不會被視為取消。

熔斷機制自2016年1月8日起暫停實施。閣下應該注意任何進一步的發展。有關熔斷機制的詳情,請參閱上交所及深交所網站。

與投資中華通證券有關的其他風險

39.     一般中國大陸相關風險

中國大陸是一個新興市場,具有以下一項或多項特徵:政治不穩定、金融市場和經濟增長模式相對不可預測、金融市場仍處於發展階段或經濟疲軟。 新興市場投資通常涉及較高風險,例如事件風險、政治風險、經濟風險、信用風險、貨幣匯率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缺口風險、監管/法律風險、貿易結算、處理和清算風險以及債券持有人/股東風險。

 

40.     一般法律和監管風險

您必須遵守所有中華通法律和中華通規則。此外,任何中華通法律或中華通規則的任何變化都可能對市場情緒產生影響,進而影響中華通證券的表現。 無法預測任何此類變化對中華通證券的影響是正面還是負面。 在最壞情況下,你可能會損失大部分投資於中華通證券。 此外,向中國大陸法院提起的任何訴訟或其他法律行動將受中國大陸法律、規則和程式的約束,這些法律、規則和程式與適用於香港法院的法律、規則和程式不同。

41.     貨幣風險

人民幣受到外匯管制和限制。投資者可能難以在任何特定時間將人民幣兌換成其他貨幣,反之亦然,而兌換將須支付兌換成本,而該等兌換費用及兌換時間未必符合閣下的偏好。人民幣兌港元或其他外幣的價值可能受多種因素影響。概不保證人民幣不會貶值。人民幣貶值可能導致人民幣證券的市值及人民幣證券的變現價格下跌。人民幣匯入和匯出中國也受到重大限制。中華通證券的流動性及交易價格可能因人民幣在中國境外的供應有限及人民幣兌換限制而受到不利影響。這些因素可能會影響人民幣對投資者的流動性,從而對中華通證券的市場需求產生不利影響。

26 虛擬資產交易風險披露

 

26.1     虛擬資產風險極高,投資者應謹慎對待這些產品。在涉及虛擬資產的交易中,損失的風險可能很大。閣下應有能力承擔全部投資金額損失,並根據閣下的投資目標、投資經驗、財務狀況及風險承受能力,仔細考慮該等交易是否適合閣下。

 

26.2     閣下應注意可能適用於特定類別的虛擬資產交易的風險因素,而TBHK已就該交易向閣下提供任何特定的風險披露和其他材料。閣下還必須注意下文第1.3至1.13條中可能普遍適用於虛擬資產的風險。

 

26.3     虛擬資產根據法律可能會或可能不會被視為“財產”,而這項在法律上的不確定性或會影響客戶在該虛擬資產的權益的性質及可執行性。

 

26.4     發行人所提供的要約文件或產品資料尚未受到任何監管機構審查。

 

26.5     投資者賠償基金提供的保障不適用於涉及虛擬資產的交易(不論代幣的性質為何)。

 

26.6     虛擬資產並非法定貨幣,即沒有獲得政府及有關當局的擔保。

 

26.7     虛擬資產交易可能不可逆轉,故此因欺詐性或意外交易而造成的損失可能無法追回。

 

26.8     虛擬資產的價值可能源自市場參與者持續地願意將法定貨幣轉換成為虛擬資產,這意味著如果某特定虛擬資產的市場消失的話,該虛擬資產可能會完全及永久地失去價值。無法保證目前接受虛擬資產作為付款方法的人士將來亦會繼續這樣做。

 

26.9     相對於法定貨幣,虛擬資產在價格方面極端波動及難以預測,這可能會令客戶在短時間內損失全部投資金額。

 

26.10 法例及監管方面的改變可能會對虛擬資產的使用、儲存、轉移、兌換及價值構成不利影響。

 

26.11 某些虛擬資產交易只有在獲得證監會持牌平台記錄及確認時(不一定是在客戶發出交易指示時),才可能會被視為已予執行。

 

26.12 虛擬資產的性質令其承受著更高的欺詐或網絡攻擊風險。

 

26.13 虛擬資產的性質意味著證監會持牌平台所遭遇的技術困難可能會妨礙客戶就他們的虛擬資產進行交易。 

第五部分 – 私隱政策

 

1            作為老虎證券(香港)環球有限公司之客戶(“客戶”),當申請開立或維持帳戶或建立、維持或提供投資、交易或相關服務時,需不時向TBHK或其聯屬公司提供有關之個人資料(“個人資料”)。(《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 486 章)(“私隱條例”)所賦予之定義)。

 

2            若未能向TBHK提供有關資料,將會導致TBHK無法開立或維持戶口或建立、維持或提供投資、交易或相關服務。

 

3            個人資料將可能在與TBHK及/或聯屬公司的正常業務往來過程中被收集。

 

4            根據私隠條例的條文,資料將可能用於下列用途:

(a)      為提供服務給客戶之日常運作;

(b)      作信貸或反洗錢檢查;

(c)       確保客戶之信用持續良好及反洗錢風險監控;

(d)      宣傳投資、交易或相關服務或產品(詳情請見如下第 8 段);

(e)      支援TBHK在有關服務上作出之任何文件內之任何聲明;

(f)       協助其他有關第三者、專業人員、機構及有關監管機構確認某些TBHK在有關服務上之事實;

(g)      根據TBHK須遵守之有關適用法例及/或條例要求作出披露;

(h)      組成接收資料者所經營業務的紀錄的一部份;及

(i)        與上述有關或隨附之其他用途。

 

5            TBHK會把個人資料保密,但為達至上述第(4)段所述的用途,TBHK可能會把個人資料提供給:

(a)      任何中間人,或提供與TBHK業務運作有關服務之第三者服務供應商;

(b)      任何對TBHK作出保密責任之適當人仕,包括對TBHK作出保密資料承諾的任何其聯屬公司;

(c)       任何與閣下已有或建議有交易之人仕及機構;

(d)      信貸諮詢機構及 (發生拖欠付款時)  收數公司;

(e)      任何管治或與TBHK及其聯屬公司的業務有關的監管機構及交易所;

(f)       任何承讓人、受讓人、代表、繼承人或獲轉讓有關帳戶之人士及授權人士;及

(g)      任何TBHK之實際或建議受讓人或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或受讓人。

 

6            客戶同意個人資料可轉到香港以外的任何地點 (不論是用作在香港以外處理、持有或使用該等資料),並同意可轉發給向任何TBHK聯屬公司就其業務經營而提供服務的服務提供者。

 

7            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客戶同意TBHK不時收集的個人資料可按照該私隱政策的規定使用及披露。

 

8            使用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

TBHK擬使用閣下的該等資料作直接促銷,為此TBHK在使用該等資料前須取得閣下的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對)。閣下同意與否純屬個人意願。就此,務請閣下注意︰

(a)      由TBHK不時持有的閣下的姓名、聯絡詳情、產品及服務組合信息、交易模式及行為、財務背景及統計資料(「可作直銷用途的個人資料」)可由TBHK用作直接促銷;

(b)      可促銷的各類服務、產品及主題如下︰

i.       財務、保險、證券、商品、投資及相關服務、產品及設施;

ii.       上文第(8)(b)(i)條所述各類促銷主題涉及的獎賞、忠誠獎勵或優惠計劃;

iii.       由TBHK的合作品牌夥伴因應上文第(8)(b)(i)條所述各類促銷主題而提供的服務和產品(合作品牌夥伴的名稱見相關服務和產品(視屬何情況而定)申請書);及

iv.       為慈善及/或非牟利目的而作出的捐款及捐獻;

(c)       上述服務、產品及主題可由TBHK及/或以下各方提供或(如涉及捐款及捐獻)收集:

i.       任何TBHK之聯屬公司;

ii.       第三方金融機構、承保人、證券、商品及投資服務提供者;

iii.       第三方獎賞、忠誠獎勵、合作品牌或優惠計劃提供者;

iv.       TBHK的合作品牌夥伴(合作品牌夥伴的名稱見相關服務和產品(視屬何情況而定)申請書);及

v.       慈善或非牟利組織;

(d)      除了自行推廣上述服務、產品及主題外,TBHK亦擬將上文第(8)(a)條所述資料提供予上文第(8)(c)條所述的全部或當中任何人士(不論提供資料是為得益與否),以供該等人士在促銷上文第(8)(b)條所述的該等服務、產品及主題時使用(TBHK可能就此收取報酬),而TBHK須為此用途取得閣下的書面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對);

在未經閣下同意之前TBHK不會使用閣下可作直銷用途的個人資料進行直接促銷。當簽署相關客戶開戶文件時,請註明閣下同意與否。如閣下在相關開戶文件中表明閣下同意後欲改變意願,希望TBHK不再使用或向其他人士提供閣下可作直銷用途的個人資料進行上述直接促銷,閣下可向TBHK發出書面通知或致電TBHK的客戶服務部(郵寄地址及電話號碼載於下文第(11)條),以行使閣下拒絕參與直銷活動的權利。

但請注意,如閣下是以公司或業務代表身份在相關客戶文件中表明同意參與直接促銷活動,而非以個人身份收取促銷資料,則上述權利並不適用於閣下。

 

9            關於在香港投資者識別碼制度及場外證券交易匯報制度下的個人資料收集聲明

9.1 客戶明白並同意TBHK為了向客戶提供與在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上市或買賣的證券相關的服務,以及為了遵守不時生效的聯交所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規則和規定,本TBHK可收集、儲存、處理、使用、披露及轉移與閣下有關的個人資料(包括閣下的客戶識別信息及券商客戶編碼)。在不限制以上的內容的前提下,當中包括:

(a)     根據不時生效的聯交所及證監會規則和規定,向聯交所及/或證監會披露及轉移客戶的個人資料(包括客戶識別信息及券商客戶編碼);

(b)    允許聯交所:(i)收集、儲存、處理及使用客戶的個人資料(包括客戶識別信息及券商客戶編碼),以便監察和監管市場及執行《聯交所規則》;(ii)向香港相關監管機構和執法機構(包括但不限於證監會)披露及轉移有關資料,以便他們就香港金融市場履行其法定職能;及(iii)為監察市場目的而使用有關資料進行分析;及

(c)     允許證監會:(i)收集、儲存、處理及使用客戶的個人資料(包括客戶識別信息及券商客戶編碼),以便其履行法定職能,包括對香港金融市場的監管、監察及執法職能;及(ii)根據適用法例或監管規定向香港相關監管機構和執法機構披露及轉移有關資料。

(d)    向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香港結算)提供券商客戶編碼以允許香港結算:(i)從聯交所取得、處理及儲存允許披露及轉移給香港結算屬於閣下的客戶識別信息,及向發行人的股份過戶登記處轉移閣下的客戶識別信息,以便核實閣下未就相關股份認購進行重複申請,以及便利首次公開招股抽籤及首次公開招股結算程序;及(ii)處理及儲存閣下的客戶識別信息,及向發行人、發行人的股份過戶登記處、證監會、聯交所及其他公開招股的有關各方轉移閣下的客戶識別信息,以便處理閣下對有關股份認購的申請,或為載於公開招股發行人的招股章程的任何其他目的。

 

9.2 客戶亦同意,即使客戶其後宣稱撤回同意,TBHK在客戶宣稱撤回同意後,仍可繼續儲存、處理、使用、披露或轉移客戶的個人資料以作上述用途。

 

9.3 客戶如未能向TBHK提供個人資料或上述同意,可能意味著TBHK不會或不能夠再(視情況而定)執行客戶的交易指示或向客戶提供證券相關服務,惟出售、轉出或提取客戶現有的證券持倉(如有)除外。

「券商客⼾編碼」指⼀個符合聯交所訂明的格式及由相關持牌⼈或註冊⼈按照聯交所的規定產⽣的唯⼀識別碼;

「客⼾識別信息」指與獲編配券商客戶編碼的客戶有關的以下資料:(i) 客戶的身分證明文件上所示的全名;(ii) 身分證明文件的簽發國家或司法管轄區;(iii) 身分證明文件類別;及(iv) 身分證明文件號碼。

 

10         根據私隱條例中之條文,任何人有權:

(a)      審查TBHK是否持有他/她的資料及查閱有關之資料;

(b)      要求TBHK改正有關他/她不準確之資料;

(c)       如果訪問或更正請求被拒絕,要求拒絕的理由,並反對任何此類拒絕;

(d)      查悉TBHK對於資料之政策及實際運用及被通知TBHK持有何種個人資料;及

(e)      就客戶信貸而要求獲通知哪項個人資料是例行披露予信貸諮詢機構或收數公司,以及獲提供進一步的資訊以便向有關的信貸諮詢機構或收數公司作出查閱及改正要求。

 

11         根據私隱條例規定,TBHK有權就處理任何查閱資料之要求收取合理費用。任何關於資料查閱或改正資料(當客戶認為由TBHK所提供有關他/她的資料不準確時)或關於資料政策及實際應用或資料種類之要求,應向下列人仕提出:私隱保護主任 老虎證券(香港)環球有限公司,香港德輔道中308號富衛金融中心1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