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合約客戶協議及風險披露聲明

客戶協議

附表 :

1. 期貨合約客戶協議

2. 客戶持倉限額 (香港期交所規則第632A條)

3. 帳戶常設授權

4. 私隱政策

5. 電子交易服務之附加條款

6. 《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和《共同匯報標準》政策

7. 風險披露聲明

1. 期貨合約客戶協議

本協議由以下雙方於開戶表格所列日期簽訂:

(1) 老虎證券(香港)環球有限公司,為一家在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其主要營業地址為香港德輔道中308號富衛金融中心1樓,並為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一類(證券交易)、第二類(期貨交易)、第四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及第五類(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的法團(中央編號:BMU940)及聯交所交易所參與者(編號:02142) 、香港期貨交易所參與者(編號:OCJ)(「本公司」或「經紀」);及

(2) 當事方(「客戶」或誠如開戶表格所用的詞彙「申請人」),其名稱、地址和相關資料列於開戶表格中。

鑒於:

1. 釋義

1.1. 在本條款及守則中:

「賬戶」指已在經紀開立的期貨/衍生產品交易帳戶,用以代表客戶進行期貨/衍生產品買賣或持有或買賣其他金融產品;

「開戶表格」指客戶為開立期貨賬戶而使用的表格;

「協議」指本協議(包括開戶表格及附於本協議的各附表),不論是原先簽訂或隨後經不時修訂或補充;

「操守準則」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注冊人操守準則;

「抵押品」指當經紀根據本協議接受抵押品作為客戶履行義務的保證時, 客戶於現時或之後任何時間存放、轉移或促使轉移到經紀、其集團公司或聯屬公司或被指定人、或由經紀、其集團公司或聯屬公司或被指定人持有、或轉移至任何其他人士或由任何其他人士持有的所有款項和證券、抵押品包括為任何目的的由經紀或其集團公司或聯屬公司不時管有、保管或控制的款項和證券 (當中包括任何附加或替代證券,及與任何該等證券或附加或替代證券有關的贖回、紅利、優先股、期權或其他於任何時間產生的所有已付或應付的股息、供股權、權益、款項或財產);

「商品」指在任何交易所進行買賣的任何貨幣、證券、指數(包括股市指數)、利率、匯率、實際資產(包括貴重金屬、農產品、石油、土地等)及其他投資以及其所涉的權利或期權及包括上述提及商品之期貨合約;

「交易所」指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或(若適用)香港境外的任何其他期貨及商品交易所;

「期交所」指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

「FATCA」 或「外國帳戶稅收合規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 指(i) 1986年美國國內收入法第1471至 1474 條及其關聯的法規或其他官方指引;(ii) 為有助於實施上列(i)所指的法例或指引在其他司法權區所制定的,或與美國與其他司法權區簽訂的跨政府協議相關的條約、法例、法規或其他官方指引;(iii) 為實施上列(i)或(ii)所指的法例或指引而與美國稅局,美國政府或其他司法權區的政府或稅局訂立的協議。

「金融產品」指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所界定的任何證券、期貨合約或槓桿式外匯交易合約;

「期貨/衍生產品」包括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1之涵義;

「集團公司或聯屬公司」指經紀的最終控股公司及該控股公司的每間附屬公司;

「香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指示」包括客戶發出的指示,這些指示以任何方式與通過經紀代表客戶進行的期貨/衍生品和其他金融產品的購買、銷售、持有或其他交易有關,產生於和/或與之相關賬戶,無論此類指示是以口頭、書面、傳真、電傳和/或電子方式發出的;

「槓桿式外匯交易合約」而言,其只適用於由獲得發牌經營第3類受規管活動的人所買賣的該等槓桿式外匯交易合約;

「證券及期貨條例」指經不時修訂或重新制定立法的《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571章);

「證監會」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1.2. 若客戶由兩名或以上之個人組成,或為一間由兩名或以上人士開設之商號,則本合約涉及客戶之責任,須由此等人士個別及共同承擔責任。

1.3. 凡表示單數之字眼包括複數含義,反之亦然;凡表示陽性之字眼亦包括陰性及中性含義。

1.4. 字義上所指的“人”(若適用)亦包括有限公司(本港或海外)。

1.5. “客戶交易須知” 是指適用於期貨交易賬戶或任何其他經紀交易賬戶的操作的相應操作政策和程序,該政策應具有約束力並由經紀不時確定,並將張貼在經紀或控股公司之網站。;

鑑於

1. 客戶欲於經紀處開立一個或多個期貨/衍生產品交易帳戶,用以進行期貨/衍生產品買賣;及

2. 經紀同意開立及維持該期貨/衍生產品買賣(等)帳戶,並根據本協議之條款進行期貨/衍生產品買賣。

現雙方協議如下︰

1. 帳戶

1.1 客戶確認「開戶表格」所載資料均屬完整及正確。倘該等資料有任何變更,客戶將會通知經紀。

1.2 雖然客戶預期經紀保持一切客戶的帳戶資料機密,唯客戶仍明確同意經紀可能有需要向有關機構如交易所、證監會,政府當局或根據任何法院命令或成文法規要求,將客戶資料披露。而經紀將毋須知會客戶或取得客戶的同意而遵守上述要求。

1.3 客戶授權經紀查詢客戶之信用狀況,或聯絡客戶之銀行,經紀或任何信用機構,以核實客戶提供於開戶表格之資料。

1.4. 在沒有明顯錯誤的情況下,經紀的記錄對客戶的賬戶借方或貸方金額具有決定性和約束力。

2. 法例及規則 - 一切為或代表客戶在香港或其他地方進行之期貨,須受有關交易所或市場及(如有)其結算公司當時適用之章程,附例,規則,判令,規例,交易徵費,常規及慣例約束(包括,但不限於有關交易及交收之規則),並須遵守政府或監管機構不時頒佈之所有適用法例,規則及法令之規定)。為免引起疑義,依客戶指示在期交所或其他國家的期貨或商品交易所完成之交易須繳付交易徵費及由期交所或上述期貨或商品交易所不時徵收的任何其他費用。經紀謹此獲授權根據交易所不時指定之規則收取該等徵費。有關依客戶指示達成之一切交易,香港交易所及其他國家有關期貨或商品交易所及其結算所(倘若該等交易為在其他國家的期貨或商品交易所所進行)之規則(尤其有關交易及交收之規則),對經紀及客戶均具約束力。

3. 交易慣例及交易須知

3.1 所有經紀或經紀代理人經手之交易,均須依照期交所或其他市場(及其各自之結算公司,如有的話)不時修訂或有效之憲章、規則、條例、慣例、裁決及釋義辦理。根據本協議執行之一切交易,均受當時適用之任何有關法例、規則或規例,包括但不限於不時之修訂之《證券及期貨條例》,美國聯邦法律中之商品交易法例管制,亦受其中之規則及規例管制。

3.2 凡於期交所運營之市場內進行交易期貨/期權合約交易,期交所之規則,規例及程序對經紀及客戶均具約束力。客戶亦可進入港交所網頁獲取上述之規則,規例及程序之詳細資料。跟據經紀的記錄,該網頁的網址是www.hkex.com.hk,但可能隨時變更。經紀提供上述網址完全是出於為客戶提供一般資料之考慮。為免生疑問,經紀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對上述資料的準確性、完整性或其他情況承擔任何責任。

3.3 經紀接受及執行客戶之買賣指示,乃基於客戶須收取或交付商品以完成交收手續,除非客戶原先買賣合約經已平倉,則另當別論。立約雙方清楚明白,除非本文另有說明或經紀依照慣常做法以書面向客戶申明,否則經紀與客戶進行之任何交易,經紀僅以代理人身份執行。經紀並無責任向客戶提供代表客戶買賣之任何資料;而(除非客戶指示)經紀亦無責任,但有本協議規定的權利將任何經紀代客戶維持之帳戶中任何未平倉合約平倉。除上文所述外,經紀有權(酌情作出決定,而無須提出任何理由)拒絕代表客戶執行某項交易。

3.4 經紀如認為有需要時,可以沽售屬於客戶或客戶佔有權益之任何商品,撤銷客戶買賣任何商品之未完成買賣指示,事前可以知會客戶亦可以不知會客戶。經紀亦可以洽借或購入所需之任何商品,代客戶完成沽售之交收手續,包括客戶之賣空交易。

3.5 經紀有權依賴其合理相信來自獲得客戶授權代表客戶行事的人士發出的任何指示、指令、通知或其他通訊方式,而客戶應受該等通訊方式的約束。客戶同意賠償經紀因依賴該等通訊方式而合理和適當地遭受的所有損失,成本和費用(包括律師費),並使經紀免受這些損害。

3.6 經紀可以將與客戶的所有電話對話進行錄音,以核證客戶的指示。客戶同意,當糾紛出現時,接受任何此等錄音內容作為證實客戶所給指示之最終及不可推翻之證據。

3.7 由於期交所或其他市場客觀條件限制和商品價格時常出現迅速的變化,經紀報價買賣偶爾會出現延誤。所以,即使經紀作出合理努力,仍可能不能夠按照任何指定時間所報之價格交易。由於未有或未能遵照客戶所給指示中之任何條款而導致任何損失,經紀將不承擔責任。

3.8 倘若經紀作出合理努力後,仍未能完全執行任何指示,經紀有權在事前未得客戶確認的情況下,部分履行該指示。無論如何,當作出任何執行命令之指示後,客戶必須接受任何執行,部分執行或未執行指示的結果,並受其約束。

3.9 為了執行客戶的任何指示,經紀可以依據其全權決定的條款和條件,跟任何其他代理人(包括以任何形式跟經紀有聯繫的任何人士或一方)訂立合同或以其他方式建立關係。經紀不就該代理人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而對客戶承擔任何責任。

3.10 客戶確認,由於受期交所或進行買賣的其他市場的交易慣例所限,經紀不一定能夠以所報之最佳價格或市場價履行指令,只要經紀遵照客戶的指示完成交易,客戶同意無論如何受此等交易約束。

3.11 客戶確認並同意,經紀可以行使其絕對酌情權,於衍生產品結算系統內經「客戶按金對銷帳戶」對銷客戶持倉的按金。

3.12. 下列條文適用於以電子服務進行之指示:

(a) 客戶乃帳戶下電子服務之唯一獲授權之使用者。

(b) 客戶無論由其本人或其代理人或授權或容許任何人,不得試圖篡改、修改、反編譯、逆向工程及以其他方法改動電子服務之任何部份,並不可試圖在未獲授權下接達電子服務之任何部份。

(c) 電子或網上設備所附帶之風險,包括因傳送故障或失誤或通訊擠擁或任何其他經紀控制或意料之外之原因,令指示之傳送、接收或執行產生延遲或失敗,其中可能包括客戶的指令在客戶修改或取消指令有效發出和生效之前執行,指令執行的延遲及/或報價不同於發出指令時的當前價格,客戶應對所有此類風險承擔全部責任。

(d) 所有本公司或其他第三者於網上所提供之數據及資料只屬參考性質,本公司不會就其準確性或客戶因依賴其而產生之任何損失及損害承擔任何責任。

4. 交易建議 - 客戶確認並同意,客戶對帳戶內所有交易決定負上全責,而經紀只負責帳戶內交易的執行、結算和進行;至於任何介紹公司、投資顧問或其他第三者對帳戶或帳戶內任何交易所作的任何行為、作為、陳述聲明,經紀不負任何責任或義務;而經紀,其僱員或代理人提供的任何意見或資料,不管是否徇要求給予的,均不構成交易要約,而經紀對該意見或資料均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5. 保證金要求

5.1 除非為客戶未平倉的合約平倉,或執行所在的交易所或市場可能不時一般或另有規定的交易,否則客戶同意:經紀不得為客戶進行期貨/期權交易,除非和直至經紀已收到客戶交來的抵押品,而抵押品又足夠客戶須繳的最低保證金。

5.2 如果經紀決定需要額外保證金,客戶同意於收到通知時,立即存入該額外保證金。經紀可隨時單方面酌情更改保證金要求,並始終遵守適用法律。以前的保證金不得構成任何先例,這些要求一旦確立可能適用於現有持倉以及受此類變化影響的交易中的新持倉。

5.3 客戶同意以經紀不時單方面酌情要求的形式維持保證金。經紀所訂的保證金規定,可能超逾交易所對經紀的規定。

5.4 所有追加保證金通知、追收變價調整及利率現金調整(定義見香港期交所規則)須在通知發出要求的同一天(除非要求在非營業日或在營業日的下午5時之後發出,這種情況下須於翌日上午11時30分前完成)或在經紀依其絕對酌情決定權決定的更短的時間內完成。經紀有權因客戶未完成追收保證金要求/追收變價調整/利率現金調整之數,而將客戶未平倉的合約平倉。

5.5 除另有約定,否則客戶同意隨時向經紀支付有關賬戶任何借方結餘或任何以其他方式欠經紀的金額的利息,息率為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不時公佈的最優惠貸款利率加 5%,利息須於每個曆月最後一日支付,或應經紀的任何要求而支付。

5.6 客戶茲同意經紀有權為自身利益收取在帳戶中所有為或代客戶持有的款項所產生的全部利息款額。

6. 佣金及支出

6.1 每份期交所合約,皆須繳付賠償基金徵費與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徵收之徵費,兩項徵費概由客戶負擔。

6.2 如因經紀未能履行責任,導致客戶蒙受金錢損失,則賠償基金所負之賠償責任,即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的規定索償為限並須遵守條例規定之款項限額,因此並無任何保證該違約而遭受之任何金錢損失可以從賠償基金全部或部份收回或者根本沒有收回。

6.3 客戶茲同意,繳付予經紀有關經紀與客戶間進行之一切交易及/或按本協議規定應繳之酬金、佣金、經紀佣金、費用及任何其他開支。該等繳款乃根據提供給客戶的收費表內規定之詳情及基準釐定(經紀可能會不時予以修訂並知會客戶)。

7. 外幣交易

7.1 如客戶指示經紀訂立任何合約,而該等合約需要由一種貨幣轉換為另一種貨幣,則:

(a) 有關成本及因為相關貨幣的匯率波動引致的任何利潤或損失,均須由客戶承擔,且客戶須承擔有關風險;

(b) 就保證金規定而首次存放及其後存放的所有款項而言,均須以經紀按其酌情權可能要求的貨幣及數額支付;及

(c) 當該合約被平倉時,經紀須將保證金交易賬戶中的款項,以經紀可能酌情決定的貨幣進行借記或貸記,而所採用的匯率乃由經紀按其酌情權決定。

7.2 客戶授權經紀在任何時間按經紀認為恰當的匯率及恰當的兌換金額轉換至任何貨幣,而該匯率則按經紀獨有酌情權而釐定為當時通行的市場匯率。經紀可就任何交易或就計算客戶應付的任何債項餘額或應付客戶的貸方餘額而進行有關轉換。

7.3 客戶授權經紀從交易賬戶中扣除款項,以支付執行任何貨幣轉換而產生的任何費用。

7.4 經紀保留權利,隨時拒絕接納客戶關於任何貨幣轉換的指示。

8. 抵銷,留置及帳戶合併

8.1 除了經紀依據法律或本協議享有的一般留置權,抵銷權或其他類似權利,且在不影響前述一般留置權,抵銷權或其他類似權利的前提下,凡經紀在任何時候持有或在經紀手中的(由客戶擉自擁有或與他人共同擁有的)客戶的任何證券,應收款,款項及其他財產,均應以持續擔保方式在其上設定了有利於本公司之一般留置權,以抵銷及履行因交易而產生的客戶對經紀及其集團公司及聯屬公司。

8.2 除了經紀依據法律或本協議享有的一般留置權或其他類似權利,且在不影響前述一般留置權或其他類似權利的前提下,經紀為了其自己(並以代理人身份為其任何聯屬公司),在任何時候均可在不通知客戶的情形下,將客戶在經紀或其集團公司或聯屬公司開設之任何性質的任何或所有帳戶(不論是個人的還是與其他人聯名的)進行合併或整合,經紀可以進行抵銷或轉移任何前述帳戶項下任何款項,證券或其他財產,以履行客戶對經紀或其集團公司或聯屬公司的義務或債務,不論這些義務和責任是實際的還是或有的,主要的還是附屬的,有抵押的還是無抵押的,共同的還是各別的。

8.3 在既不限制也不修改本協議一般性條文前提下,凡屬任何客戶現在或將來以自己名義在經紀處開立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一個或多個帳戶和其集團公司或聯屬人任何其他帳戶間可以互換的任何或所有的證券或財產,經紀可不發出通知就予以轉移。

9. 授權

9.1 本公司獲客戶授權,根據客戶或其獲授權人士親身或以電話之口頭指令(其後須以書面確認,但如果沒有該等書面授權,亦不影響經紀根據該等口頭指示行事之權限)或書面指令買賣商品期貨,該等書面指令須由客戶或其獲授權人士以郵遞或專人送遞或聲稱是由客戶或其獲授權人士以本公司不時接納之其他方式發出。本公司將按其相信是來自客戶或其獲授權人士之任何指示行事。指示一經發出,須獲本公司同意方可撤回或修訂。

9.2 經紀無須就因其合理控制範圍之外的原因導致指令或其他資料在傳送時出現延誤或不準確而承擔責任。

9.3 經紀須應香港期交所,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之要求,披露香港期交所、證監會或與外地期貨交易所有關之監管機構所需要的有關客戶之姓名、實際受益人身份及其他資料。為了本公司遵從規則、證券及期貨條例及/或香港期交所及/或外地期貨交易所之規定,客戶承諾於本公司指定時間內向本公司披露所需之有關客戶本身之其他資料。客戶謹不可撤回地授權本公司作出任何該等披露。就於香港期交所之交易而言,假若本公司未能遵照香港期交所規則之披露規定,香港期交所行政總裁或會要求代表客戶平倉及/或就該客戶持倉收取附加保證金。客戶如屬個人,經紀須遵守香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該條例規管有關個人的個人資料的使用。

9.4 就於香港期交所之交易而言,客戶承認,假若本公司作為香港期交所之交易所參與者之權利遭暫停或撤銷,結算所可采取一切行動,以便將本公司代客戶持有人之任何未平倉合約及存放於其賬戶内的任何款項及期貨或商品合約移轉往其他香港期交所參與者。

10. 失責 - 若經紀認為客戶已經違反本協議書之任何主要條款,或客戶之前向經紀對任何要項所作之陳述,保証或承諾為不正確或其後變成不正確,或客戶曾經對透過經紀或其聯營公司的交易出現失責,或客戶在經紀或其聯營公司開設的帳戶遭人發出任何財物扣押令或同等命令,或客戶已被提出破產申請,或已頒令或通過決議客戶將自願或强制清盤,或已召開會議以考慮客戶是否應清盤。若出現上述情況,客戶欠下經紀或其聯營公司所有款項,連利息計算在內,在不需要任何通知或要求下,經紀有權沽售或套現由經紀或經紀之聯營公司為客戶保管的全部/部份證券或資產,並將所得的淨出售款項(在扣除所有有關費用,佣金,支出及/或成本 )用以履行客戶對經紀或其聯營公司的義務。此外,經紀可取消客戶的任何仍未執行的買賣指示,及/或為客戶平倉,及/或行使經紀在此協議書所賦予之任何權利。經紀或其聯營公司毋須因客戶之失責而導致在採取上述行動時而使客戶蒙受的任何損失負上責任;並因上述行動所取得的價格具最終決定效力。

11. 陳述及保證

11.1 客戶特此向經紀作出以下持續的陳述及保證︰

(a) (若果客戶是一法團)它是有效地根據其成立所在國家之法律成立並存續的,且具有完整的權力和能力來訂立及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責任;其簽訂本協議亦己獲其監管機構正式授權,並且依足其組織章程大綱及細則或附例之規定(視乎情況而定);

(b) 本協議之簽署,遞交或履行及按本協議發出之任何指示均不會觸犯或違反任何現存的適用法律、法規、條例、規則、規例或判令,亦不會超越客戶或其資產任何受約束之範圍;

(c) 除非另行向經紀作出書面披露,否則根據本協議進行的所有交易均是為了客戶之利益而完成。任何其他方在當中並無任何利益;及

(d) 根據客戶與經紀集團公司或聯屬公司中任何公司之間任何協議產生的,屬於該集團公司或聯屬公司之抵押品權益,一切由客戶提供用作出售或貸入帳戶之商品均已繳足價款,且具有效及妥當之所有權,客戶並擁有此等商品之法定及實益所有權。

11.2 若客戶是以客戶的帳戶進行交易,不論是否受客戶全權委託,以代理人身份抑或以當事人身份與客戶之客戶進行對盤交易,客戶同意就經紀接獲期交所及/或證監會查詢的交易而言,須遵守下列規定﹕

11.3 在符合下列規定下,客戶須按經紀要求(此要求應包括香港監管機構的聯絡詳情),立即知會香港監管機構有關所進行交易之帳戶所屬其他客戶及該宗交易的最終受益人的身份、地址、職業及聯絡資料。客戶亦須知會香港監管機構任何發起有關交易的第三者(如與其他客戶/最終受益人不同者)的身份、位址、職業及聯絡資料。

11.4 若客戶是為集體投資計劃,全權委託帳戶或全權信託進行交易︰

(a) 客戶須按經紀要求(該要求應包括香港監管機構的聯絡詳情),立即知會香港監管機構有關該名代表集體投資計劃,全權委托帳戶或全權信託向客戶發出交易指示的人士的身份、地址、職業及聯絡資料;及

(b) 當客戶在其全權代表集體投資計劃,全權委托帳戶或全權信託進行投資的權力已予以撤銷時須在盡快可行情況下通知經紀。在客戶全權代客投資的權力已撤銷的情況下,客戶須按經紀要求(該要求應包括香港監管機構的聯絡詳情),立即知會有關香港監管機構該名/或多名曾向客戶發出指示的人士的身份、地址、職業及資料。

11.5 如果客戶是集體投資計劃,全權委託帳戶或全權信託,并且就特定交易而言,客戶或其高級職員或僱員的擁有的全權投資授權已被撤銷時,客戶在其全權代表該集體投資計劃,全權委托帳戶或全權信託進行投資的權力已予撤銷時須在盡快可行的情況下通知經紀。在客戶全權代客投資的權力已予撤銷的情況下,客戶須按經紀要求(該要求應包括香港監管機構的聯絡詳情),立即知會香港監管機構有關該名/或多名曾向客戶發出有關指示的人士的身份、地址、職業及資料。

11.6 若知悉其他客戶乃作為其本身客戶之仲介人進行交易,但客戶並不知道有關交易所涉及其本身客戶之身份、地址、職業及聯絡資料,則客戶確認如下:

(a) 客戶須與其客戶作出安排,讓客戶可按要求立即向其他客戶取得第11.2, 11.3, 11.4, 11.5分條的資料,或促使取得有關資料;及

(b) 客戶將按經紀就有關交易提出要求,即時要求或促使向客戶發出交易指示的其他客戶提供11.2, 11.3, 11.4, 11.5分條的資料,及在收到其他客戶所提交的資料後即呈交予香港監管機構。

11.7 客戶確認, 如有必要,其已經得到進行交易的客戶、集體投資計劃、全權委託帳戶或全權委託信託的相關同意或豁免,使客戶可以向香港監管機構提供以其帳戶進行交易的有關顧客、 集體投資計劃、 全權委托帳戶或全權信託的身份和詳細聯絡資料及交易最終受益人和發出交易指示人士(如果與其客戶/最終受益人不同)的身份和詳細聯絡資料。

11.8 客戶承諾會履行,簽署和簽立一切經紀為本協議或其任何部分之履行或執行而要求的行為,協議或任何文件。

12. 法律責任及彌償

12.1 客戶同意,對於客戶可能因履行或未能履行本協議而蒙受的任何損失、費用或損害,經紀或其任何管理人員、僱員或代理人均不承擔任何責任(因經紀的欺詐或故意違約而導致的責任除外)。

12.2 客戶承諾彌償經紀及其管理人員、僱員或代理人因客戶違反其根據本協議的任何義務而直接或間接引致經紀或其管理人員、僱員或代理人任何損失、費用、索償、債務及開支,或經紀或其管理人員、僱員或代理人於履行其根據本協議的服務時所招致的任何損失、費用、索償、債務及開支(因經紀欺詐或故意失責而造成者除外)。

12.3 如果就本協議向經紀或客戶提出任何索賠,經紀可自行決定並在不影響第 12.2 條的情況下採取其認為適當的所有步驟,包括暫停向客戶支付任何款項或證券。

12.4 如客戶於香港以外地區向經紀作出任何指示,客戶應確保及聲明該等指示將遵守作出客戶之指示有關司法管轄區之任何適用法例,而客戶進一步同意客戶將於遇到疑問時諮詢有關司法管轄區之法律顧問之意見。客戶接納可能會因於香港以外地區作出之任何指示而應付予有關當局之稅項或費用,客戶同意在有需要之情況下支付該等稅項或費用。客戶同意於要求時向經紀彌償有關因客戶於香港以外地區作出之任何指示而導致經紀可能蒙受之任何損害、損失、費用、訴訟、要求或索償。

13. 綜合賬戶 – 倘若客戶經營一個綜合賬戶,而客戶並非香港期交所之參與者,則就香港期交所之交易而言,客戶須﹕

13.1. 在客戶就綜合賬戶收到指示的一名人士(或多名人士)進行交易時,客戶須遵守及執行規則及結算所規則訂明之保證金及變價調整規定及程程序,猶如客戶是香港期交所交易所參與者一般,而為其賬戶或利益而發出指示之該名(等)人士視爲客戶一般﹔

13.2. 促使為履行有關指示而訂立交易所合約,從而在任何情況下,按指示進行的任何交易的形式,均不會構成香港或任何其他適用的司法管轄區的法例所指的非法買賣商品市場的報價差額,或有關的買賣方式亦不會構成或涉及投注、賭注、博彩或賭博,從而違反香港法例或任何其他適用法律﹔及

13.3. 確保客戶從其接獲指示之人士遵守交易所規則訂明之保證金及變價調整規定,以致在香港期交所與本公司之間,本公司應負責確保該等規定已獲綜合賬戶中透過其傳達指示之所有人士遵從,猶如各人均為該綜合賬戶之客戶一般。

14. 通知,成交確認書及結單

14.1. 送交客戶之報告、成交確認書、通知、帳戶結單及任何其他通訊文件,可根據客戶(客戶開立之帳戶如屬於聯名帳戶,而又未有指定一人時,則此處乃指開戶表格所載之首名人士)在帳戶開立表格或客戶資料表內所載,或此後以書面通知經紀之其他地址,電話,圖文傳真或電傳號碼交予客戶;所有文件無論是用郵遞、電報、電話、信差或其他方式傳遞,一經用電話發出或投寄,或由傳遞機構接收後,不論客戶實際收到與否,均視作送達。

14.2. 經紀執行客戶交易指示發出的成交確認書及向客戶發出之帳戶結單應是最終的。經由郵遞或其他方式向客戶開戶表格內所載地址(或由經紀以書面通知之其他地址)發出此類文件後的二日內,如客戶沒有以書面向經紀提出反對,即視作已被客戶接納。

14.3. 經紀根據本協議向客戶發出的任何通知或其他通訊,包括但不限於,成交確認書和賬戶結單,若是透過電子設備或其他方式發出,於信息傳送後即視作已發出或發給客戶。

15. 寬免及修訂 – 經紀擁有絕對權利不時修訂、刪除、或替換本協議內的任何條款或增加新條款。修訂通知和修訂後的協議將發送給客戶。客戶可於修訂通知後十四天內以書面向經紀提出反對,否則將被視為接受該修訂、刪除、替換或增加的條款。

16. 聯名客戶 - 當客戶包括多於一位人士時︰

16.1. 當客戶包括多於一位人士時︰

(a) 各人之法律責任和義務均是共同及個別的,述及客戶的地方,依內文要求,必須理解為是指稱他們任何一位或每位;

(b) 經紀有權但無義務按照他們任何一位的指示或要求行事;

(c) 即使任何原本要受約束的其他客戶或其他人士由於種種原因未被約束,聯名客戶的每一位仍將受約束;及

(d) 經紀有權個別地與該聯名客戶中的任何一位處理任何事項,包括在任何程度上免除任何法律責任,但不影響任何其他一位的法律責任。

16.2. 若聯名客戶包括多於一位人士,任何一位人士之死亡(其他人士仍存活)不會令本協議終止,死者在帳戶內之權益將轉歸至存活人士名下,但經紀有權向該已去世客戶之遺產強制執行已去世客戶需承擔之任何法律責任。存活人士中任何人士得悉上述死訊時,必須立即書面通知經紀。

17. 利益衝突

17.1. 客戶承認經紀,其董事及/或僱員,在任何適用的監管要求規限下,均可為其各自,經紀集團公司或聯屬公司進行交易。

17.2. 客戶同意,當經紀在期交所或在海外其他交易所或市場代其進行買賣指示時,經紀、經紀的董事、高級職員、僱員、代理人及/或任何交易所出市經紀人,可無須經紀事前通知而代該等在帳戶內有直接或間接利益之任何人士進行買賣,但須遵守買賣指示執行時有關期交所,其他交易所,或市場當時實施之憲章、規則、規例、慣例、裁定及釋義所載規限及條款(如有),以及遵守期交所或其他交易所或市場依法頒布之適用規例。

17.3. 客戶承認,在《證券及期貨條例》之條文和任何適用法律的制約下,經紀可為自己或其集團公司或聯屬公司或經紀的其他客戶的帳戶,就任何在期交所買賣的期貨及期權合約,採取與客戶的買賣指示相反的買賣盤,但此等買賣必須是以公平競爭形式依照期交所的規則,規例和程序在期交所或通過期交所的設施執行,或依照其他交易所的規則及規例或通過其他商品,期貨或期權交易所的設施執行。

17.4. 客戶承認,經紀受期交所規則約束,而該等規則允許期交所在其認為客戶正在累積持倉並可能對任何一個或多個特定市場有害時,或正在或可能對任何市場的公平和有序運作產生不利影響時,採取措施限制持倉或要求代表客戶平倉。

17.5. 經紀從客戶或其他人(包括結算所)為客戶賬戶收到的所有款項、核准債券和其他財產,應由經紀作為受託人持有,與經紀的自有資產分開並存入一個獨立的銀行帳戶或獨立的債券帳戶。經紀持有的所有款項、核准債券和其他財產不應作為經紀於破產或清盤時的財產一部份,而應在委任臨時清盤人、清盤人或類似人員後立即退還給客戶。

17.6. 客戶授權經紀將從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包括結算所)收取的款項或核准債券按《操守準則》附表4第7到12段所列的方式持有。客戶特別授權經紀將該款項和核准債券a)按《操守準則》附表4第14到15段規定的方式處理; b) 履行經紀的義務或用於履行經紀的義務,只要此類義務與代表客戶交易的期貨/期權合約交易業務有關或附帶發生。

17.7. 客戶同意經紀維持在結算所的任何帳戶,無論該賬戶是否全部或部份代表客戶進行期貨/或期權合約業務而設,亦不論客戶所繳付之款項、核准債券或核准證券是否已繳付或存入結算所,就經紀與結算所之間而言,經紀以主事人身份操作該帳戶。該等帳戶不得被視作以客戶為受益人的信託或其他衡平法中的客戶利益,支付給結算所的款項和核准債券和核准證券,均不包括在上述17.5段所指的信託之內。

17.8. 客戶承認經紀須受到香港期貨交易所規則第631條的規定約束。根據該條規定,香港期貨交易所或期交所行政總裁假如認為客戶累積持倉以致對市場構成或者可能構成損害或者對市場之公平或有序運作構成任何不利影響,即可以採取行動限制客戶的持倉或要求將期貨客戶的任何期貨合約平倉。

17.9. 客戶無條件且不可撤銷地授權經紀在任何時間根據經紀的程序,將客戶帳戶内的可用資金,轉移到客戶在集團公司或聯屬公司的帳戶。客戶承認且同意經紀將客戶帳戶内的可用資金轉移到客戶在經紀的集團公司或聯屬公司的帳戶,前提是帳戶内可用資金不少於要求轉帳金額。如果帳戶的貸方餘額在轉帳之後不足以支付欠經紀或任何人士關於該帳戶和交易的任何款項,則該轉帳不應進行。

17.10. 客戶也可委任經紀作為客戶的代理轉達客戶的指示給經紀之集團公司或聯屬公司,以根據客戶和集團公司或聯屬公司之間的協議,就客戶在集團公司或聯屬公司賬戶内的可用資金向其他經紀之集團公司或聯屬公司的帳戶進行轉帳。客戶須填妥一份代理委任表格或透過信函或傳真的書面通知(須具客戶的簽署)給經紀,從而授權經紀進行轉帳。

17.11. 經紀將向客戶提供合約細則,保證金要求及交易規則供客戶參考。

(a) 客戶向經紀聲明及保證,客戶與經紀之集團公司或聯屬公司概無關連,包括但不限於身為僱員或經紀之配偶或18歲以下之子女。客戶同意倘客戶與僱員或經紀有關連,客戶須將此項關連之存在情況及性質立即通知經紀,客戶知悉,經紀於接獲通知後,可自行酌情決是否終止帳戶。

(b) 客戶進一步向經紀作出聲明及保證,客戶並非是指示經紀代為購買或出售或交易其商品之公司的關聯人士(定義見聯交所上市規則),除非客戶在發出指示作出有關交易前已特別通知經紀相反之情況。

(c) 客戶並同意彌償經紀就經紀可能因依賴或違反第(a)段及/或(b)段而招致之任何損失、費用、損害、索償或要求。

(d) 客戶同意應要求彌償經紀及經紀之高級職員、僱員和代理人因客戶違反本協議所載責任而引致之任何損失、費用、索償、利益、法律責任或開支,包括由經紀在收取所欠經紀之債項或有關結束帳戶所招致之任何合理費用。

18. 承認 - 客戶承認,倘若經紀在期交所作為期交所參與者的權利被中止和取消,期交所或結算所可採取一切必要行動將代客戶持有的任何未平倉合約及客戶帳戶貸方所記存的款項和財產轉讓給其他的期交所參與者。

19. 賬戶暫停或終止

19.1. 經紀保留隨時及不時暫停或終止賬戶運作及/或根據本合約暫停或終止向客戶提供服務,並毋須給予任何理由或解釋。

19.2. 客戶及經紀對有關賬戶的權利或義務,客戶均可於任何時間向經紀(反之亦然)發出書面通知載明該權利或義務於最少七(7)個營業日後終止,且收訖有關通知之前不損害經紀或客戶對有關賬戶的任何權利、權力或職責,及上述權利、權力及職責將會根據本合約的條款繼續有效,直至全部履行為止。

20. 可分割性-本協議中之條款、規定、條文、承諾,如果對某一司法管轄區而言,為非法、無效、禁止或不可實施,則在此等非法、無效、禁止或不可實施,只局限於該司法管轄區範圍內,本協議之其餘部分仍然有效。上述情況不會導致此等條款、規定、條文、承諾在其他司法管轄權範圍內非法、無效、禁止或不可實施。

21. 可轉讓性 – 本協議之條款對協議各方(無論是通過合併、兼并或其他方式)之繼承人和受讓人及個人代表 (如適用)均有約束力並確保其利益。但是,未經本公司事先書面同意,客戶不得轉讓、轉移、質押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本協議內之權利或義務。本公司可將其在本協議內之權利和義務全部或部分地轉讓予任何人士,而無須得到客戶之事先同意或批准。

22. 風險披露聲明 -經紀提請客戶留意風險披露聲明。客戶同意閱讀風險披露聲明,提出問題及在必要時尋求獨立建議。

23. 修改

23.1. 經紀有權對本協議作出認為必要的修改、增補、刪減或變更。而此等修改、增補、刪減或變更由該通知發送給客戶時生效。

23.2. 經紀對本協議條款所作之修訂,及客戶向經紀提供的資料修改,例如,開戶表格内資料,均不影響任何修改未完成前之指示或交易或已產生的合法權利或義務。

24. 風險披露

客戶須在有關文件上簽署及註明簽署日期,確認:

(a) 已按照其選擇的語言(英文或中文)獲提供附表7的風險披露聲明;及

(b) 已獲邀閱讀該風險披露聲明、提出問題及徵求獨立的意見(如客戶有此意願)。

25. 一般規定

25.1 客戶同意每宗交易均依據客戶之判斷及決定,獨立及並無依賴經紀之意見而進行。經紀對於經紀之董事、高級職員、僱員或代理人所提供的資料或意見,毋須負責,無論該等意見是否應客戶要求而提出。

25.2 客戶確認已閲讀並同意本協議的條款,而且該等條款已經以客戶明白的語言(英文或中文)向客戶解釋。

25.3 除非經紀根據本協議於客戶接獲該等通知、結單、確認或其他通訊之後七日內接獲客戶之書面通知該等資料有誤,所有於任何通知、結單、確認或其他通訊上所指之任何交易及賬戶的結單均被視爲經客戶授權,確認正確,批准及確認。

25.4 如果經紀向客戶招攬或推薦任何金融產品,該金融產品必須是經紀經考慮客戶的財務狀況、投資經驗及投資目標後而認為合理地適合客戶的。本協議的其他條文或任何其他經紀可能要求客戶簽署的文件及經紀可能要求客戶作出的聲明概不會減損本條款的效力。

26. 法律 - 本協議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管轄并按其解釋,雙方不得撤銷地接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司法管轄。

27. 協議書生效 - 客戶明白,在經紀的一名董事或指定的獲授權職員簽署(包括電子形式)後,以示經紀接納和同意本協議,本協議才能生效。

28. 此合約條款之中文及英文版本若有任何衝突或不符之處,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2. 香港期交所規則第632A條實施後之客戶持倉限額

香港期交所規則第632A條對一名或一組人士之恆指期貨、期指期權、小型恆指期貨以及小型恆指期權(及其他期交所不時指定的其他衍生產品,最新詳情參閲期交所網站)之持倉情況實施上限。本規則旨在避免因個別人士或一組人士過分持倉而導致市場可能出現波動的情況。上述規則詳情如下,若閣下對本文件或對觸犯第632A條所涉及之風險有任何疑問,應諮詢閣下的交易商或獨立專業顧問。(倘若本文件的中文與英文在解釋或釋義方面有任何歧義,應以英文版本為準。)

1. 無論長倉或短倉,任何人士在恆指期貨、在恆指期權、小型恆指期貨及小型恆指期權所有合約月份內,不得擁有或控制合共超過倉位對沖值10,000張。而且,任何人士亦不得在所有合約月份內擁有或控制超過小型恆指期貨及小型恆指期權對沖值2,000張 (不論是長倉或短倉)。計算持倉限額時,每張小型恆指期貨倉位對沖值為0.2,而每張小型恆指期權則為恆指期權內相對應系列的持倉限額之五分一(「持倉上限」)。

2. 在計算每位人士之持倉限額時,該位人士名下所有直接或間接共同控制或管理之賬戶之持倉情況,連同根據明文或隱藏協議或共同行事之人士之所有賬戶持倉情況均會一併計算。

3. 凡多個不同賬戶或多組賬戶均由一位人士管理,或依從同一位人士之投資策略行事,則該等賬戶之持倉情況將會視為受該位人士直接或間接共同控制或管理;並須按交易規則第632A條合倂計算。此等賬戶包括(但不限於)同一位投資顧問,策略提供者或基金經理提供意見或管理之互惠基金,全權委託賬戶或信託基金。

4. 倘若某位客戶之某個賬戶或多個賬戶合倂持倉情況超出持倉上限,則香港期交所將會要求經紀替該位客戶平倉,以便令該賬戶或該等賬戶之持倉情況符合持倉上限。

5. 此外,倘若經紀獲悉某位客戶之持倉總數接近持倉上限,而一旦執行該客戶之買賣指令即會違反持倉上限,則經紀將不會替該位客戶執行任何買賣指令。

3. 帳戶常設授權

1. 常設授權 (客戶款項)

1.1. 客戶款項常設授權涵蓋本公司為客戶在香港收取或持有並存放於一個或多個獨立帳戶內的款項(包括因持有並非屬於本公司的款項而產生之任何利息)(下稱「款項」)。除另有說明外,在本授權書內的所有用語應具有經不時修訂的《證券及期貨條例》及《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所定義的相同意思。獨立帳戶包括根據《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在香港境內開立及維持並指定為客戶帳戶的任何帳戶,或在香港境外開立及維持並指定為客戶帳戶的任何帳戶。

1.2. 客戶授權本公司:

(a) 組合及合併在本公司及/或本公司所屬的集團公司 (「集團公司」) 內的成員公司所維持的、以客戶名義開立的任何或全部獨立帳戶,以及將任何數額的款項轉移至該等獨立帳戶或在該等帳戶之間作出轉移,以抵償客戶對集團公司的義務或法律責任,無論該等義務或法律責任是確實還是或然的、原有或附帶的、有抵押或無抵押的、共同或各別的;及

(b) 在收到閣下的指示后,不論是書面的還是口頭的,於集團公司任何成員任何時間維持的任何獨立帳戶之間交換地轉移該等款項的任何金額(包括貨幣的轉換);及

(c) 若經紀收到客戶的存入款項,根據反洗錢制度核查後不接受該等款項時,將全權決定按原路徑退還至匯出該等款項的相關銀行帳戶而無須取得閣下的事先同意;及

(d) 就海外市場交易而言,經紀或需在交易進行前將客戶的全部或部分擬交易開倉保證金轉至海外期貨經紀商的客戶獨立帳戶以獲得交易的預先授權,且經紀可繼續在海外期貨經紀商的客戶獨立帳戶内存放平倉後釋放的保證金。

1.3. 客戶確認及同意本公司可不向客戶發出通知而採取上述的任何行動。

1.4. 此賦予本公司的授權並不損害本公司享有的有關處理獨立帳戶內款項的其他授權或權利。

2. 按照客戶款項規則由客戶續期或當作已被續期,客戶款項常設授權的有效期為十二個月,自協議簽署之日起生效。

3. 客戶可以向本公司客服部發出書面通知撤回客戶款項常設授權,公司地址列明於開戶表格或本公司為此目的可能以書面方式通知的其它地址。該等通知之生效日期為本公司實際收到該等通知後14日内。

4. 客戶明白本公司若在客戶款項常設授權的有效期屆滿14日之前,向客戶發出書面通知,提醒客戶有關的常設授權即將屆滿,而客戶沒有在該等常設授權屆滿前反對該等常設授權續期,客戶款項常設授權應當作在不需要客戶的書面同意下按持續的基準已被續期。

5. 客戶承諾就經紀因為根據客戶按此部分而給予的常設授權書行事而招致或蒙受的所有成本、開支、負債、損失或損害賠償,向經紀及集團公司作出彌償。

4. 私隱政策

1 作為老虎證券(香港)環球有限公司之客戶(“客戶”),當申請開立或維持帳戶或建立、維持或提供投資、交易或相關服務時,需不時向經紀或其聯屬公司提供有關之個人資料(“個人資料”)。(《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 486 章)(“私隱條例”)所賦予之定義)。

2 若未能向經紀提供有關資料,將會導致經紀無法開立或維持戶口或建立、維持或提供投資、交易或相關服務。

3 個人資料將可能在與經紀及/或聯屬公司的正常業務往來過程中被收集。

4 根據私隠條例的條文,資料將可能用於下列用途:

(a) 為提供服務給客戶之日常運作;

(b) 作信貸或反洗錢檢查;

(c) 確保客戶之信用持續良好及反洗錢風險監控;

(d) 宣傳投資、交易或相關服務或產品(詳情請見如下第 8 段);

(e) 支援經紀在有關服務上作出之任何文件內之任何聲明;

(f) 協助其他有關第三者、專業人員、機構及有關監管機構確認某些經紀在有關服務上之事實;

(g) 根據經紀須遵守之有關適用法例及/或條例要求作出披露;

(h) 組成接收資料者所經營業務的紀錄的一部份;及

(i) 與上述有關或隨附之其他用途。

5 經紀會把個人資料保密,但為達至上述第(4)段所述的用途,經紀可能會把個人資料提供給:

(a) 任何中間人,或提供與經紀業務運作有關服務之第三者服務供應商;

(b) 任何對經紀作出保密責任之適當人仕,包括對經紀作出保密資料承諾的任何其聯屬公司;

(c) 任何與閣下已有或建議有交易之人仕及機構;

(d) 信貸諮詢機構及 (發生拖欠付款時) 收數公司;

(e) 任何管治或與經紀及其聯屬公司的業務有關的監管機構及交易所;

(f) 任何承讓人、受讓人、代表、繼承人或獲轉讓有關帳戶之人士及授權人士;及

(g) 任何經紀之實際或建議受讓人或參與人或附屬參與人或受讓人。

6 客戶同意個人資料可轉到香港以外的任何地點 (不論是用作在香港以外處理、持有或使用該等資料),並同意可轉發給向任何經紀聯屬公司就其業務經營而提供服務的服務提供者。

7 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客戶同意經紀不時收集的個人資料可按照該私隱政策的規定使用及披露。

8 使用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

經紀擬使用閣下的該等資料作直接促銷,為此經紀在使用該等資料前須取得閣下的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對)。閣下同意與否純屬個人意願。就此,務請閣下注意︰

(a) 由經紀不時持有的閣下的姓名、聯絡詳情、產品及服務組合信息、交易模式及行為、財務背景及統計資料(「可作直銷用途的個人資料」)可由經紀用作直接促銷;

(b) 可促銷的各類服務、產品及主題如下︰

i. 財務、保險、證券、商品、投資及相關服務、產品及設施;

ii. 上文第(8)(b)(i)條所述各類促銷主題涉及的獎賞、忠誠獎勵或優惠計劃;

iii. 由經紀的合作品牌夥伴因應上文第(8)(b)(i)條所述各類促銷主題而提供的服務和產品(合作品牌夥伴的名稱見相關服務和產品(視屬何情況而定)申請書);及

iv. 為慈善及/或非牟利目的而作出的捐款及捐獻;

(c) 上述服務、產品及主題可由經紀及/或以下各方提供或(如涉及捐款及捐獻)收集:

i. 任何經紀之聯屬公司;

ii. 第三方金融機構、承保人、證券、商品及投資服務提供者;

iii. 第三方獎賞、忠誠獎勵、合作品牌或優惠計劃提供者;

iv. 經紀的合作品牌夥伴(合作品牌夥伴的名稱見相關服務和產品(視屬何情況而定)申請書);及

v. 慈善或非牟利組織;

(d) 除了自行推廣上述服務、產品及主題外,經紀亦擬將上文第(8)(a)條所述資料提供予上文第(8)(c)條所述的全部或當中任何人士(不論提供資料是為得益與否),以供該等人士在促銷上文第(8)(b)條所述的該等服務、產品及主題時使用(經紀可能就此收取報酬),而經紀須為此用途取得閣下的書面同意(包括表示不反對);

在未經閣下同意之前經紀不會使用閣下可作直銷用途的個人資料進行直接促銷。當簽署相關客戶開戶文件時,請註明閣下同意與否。如閣下在相關開戶文件中表明閣下同意後欲改變意願,希望經紀不再使用或向其他人士提供閣下可作直銷用途的個人資料進行上述直接促銷,閣下可向經紀發出書面通知或致電經紀的客戶服務部(郵寄地址及電話號碼載於下文第(11)條),以行使閣下拒絕參與直銷活動的權利。

但請注意,如閣下是以公司或業務代表身份在相關客戶文件中表明同意參與直接促銷活動,而非以個人身份收取促銷資料,則上述權利並不適用於閣下。

9 根據私隱條例中之條文,任何人有權:

(a) 審查經紀是否持有他/她的資料及查閱有關之資料;

(b) 要求經紀改正有關他/她不準確之資料;

(c) 如果訪問或更正請求被拒絕,要求拒絕的理由,並反對任何此類拒絕;

(d) 查悉經紀對於資料之政策及實際運用及被通知經紀持有何種個人資料;及

(e) 就客戶信貸而要求獲通知哪項個人資料是例行披露予信貸諮詢機構或收數公司,以及獲提供進一步的資訊以便向有關的信貸諮詢機構或收數公司作出查閱及改正要求。

10 根據私隱條例規定,經紀有權就處理任何查閱資料之要求收取合理費用。任何關於資料查閱或改正資料(當客戶認為由經紀所提供有關他/她的資料不準確時)或關於資料政策及實際應用或資料種類之要求,應向下列人仕提出:私隱保護主任 老虎證券(香港)環球有限公司,香港德輔道中308號富衛金融中心1樓。

5. 電子交易服務之附加條款

1 本附加條款之適用

1.1 就應閣下要求經紀同意按照本客戶協議的條款向閣下之帳戶提供電子交易服務的情況下,本附加條款之條文只對該等帳戶適用。

1.2 本附表構成客戶協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可能會不時修訂。除非另有說明,否則此處使用的術語應具有與客戶協議中相同的含義。

2 電子交易服務之條款

2.1 如閣下使用電子交易服務,閣下承諾其為登入密碼的唯一授權用戶,負責所有使用登入密碼而作出的指示及完成的所有有關交易。閣下須負責經紀給予閣下的登入密碼的保密、安全及使用。經紀可於電子交易服務有關的事項上使用認證技術。

2.2 閣下確認閣下指示一經作出,便可能無法更改或取消,故此閣下在輸入買賣盤時,應謹慎行事。

2.3 對於閣下透過電子交易服務而發出的指示或買賣盤,經紀可以 (但沒有義務) 進行監察及∕或記錄。閣下同意接受任何該等記錄 (或由此產生的記錄副本) 作為有關指示或有關交易的內容及性質的最終及不可推翻的證據,並且對閣下有約束力。

2.4 除非及直至閣下收到經紀透過其不時指定的方式作出的承認或確認 (包括但不限於透過查閱電子交易服務平台上的買賣日誌内刊登的指示或買賣盤的狀況),否則經紀將不會被視為已收到或執行閣下有關的指示。經紀有權糾正任何承認或確認的誤差,而不應就此招致任何法律責任。

2.5 如遇下列情況,閣下應立即通知經紀:

(a) 已透過電子交易服務發出指示,但閣下沒有收到買賣盤編號,或沒有收到關於指示或其執行的確認通知(無論以書面、電子或口頭方式);或

(b) 閣下收到非由閣下發出的指示或其執行的確認通知(無論以書面、電子或口頭方式)或懷疑有人於非閣下授權下登入電子交易服務;或

(c) 閣下懷疑或察覺任何非授權透露或使用閣下的登入密碼;

或其他情況。否則經紀或其任何代理人、僱員或代表人將不就此承擔閣下或其他人(透過閣下)就處理、錯誤處理或失去透過電子交易服務發出指示而提出的任何索償。

2.6 閣下同意如其未能透過電子交易服務與經紀聯絡,或經紀未能透過電子交易服務與閣下聯絡時,則閣下須運用經紀提供的其他聯絡途徑向經紀發出買賣指示,並通知經紀其遇上的問題。

2.7 閣下確認電子交易服務、經紀營辦的網站及其中的軟件均為經紀所擁有或獲授權使用。閣下不得及不可企圖干擾、更改、改動、反編碼或作其他任何改動或未經授權擅闖任何電子交易服務及經紀營辦的網站之任何部份或其中任何軟件。

2.8 閣下確認其完全瞭解載列於客戶協議第四部分風險披露聲明中與電子交易服務相關的風險的含意,雖然存在風險,但是閣下同意使用電子交易服務所得的利益超過有關的風險。閣下現放棄其由於以下各項而可能對經紀或任何聯屬公司提出的任何申索:

(a) 系統故障 (包括硬件及軟件故障);

(b) 經紀接受看似是或經紀認為是由閣下發出的任何指示,但其實是未經閣下授權的指示;

(c) 閣下指示的傳輸、收取或執行的失敗、延誤、錯誤、扭曲或不完整或以與發出指示時不同的價格執行閣下的指示;

(d) 由於通訊設備或不可靠通訊媒介(無論是否由吾等提供有關通訊設備或媒介)的中斷或失敗導致閣下指示的傳輸、收取或執行的延誤、錯誤、扭曲或不完整;

(e) 閣下與經紀的網站或電子交易服務接達被限制或無法進行;

(f) 透過電子交易服務提供或要求的任何通知或資料的不送交或交付或延誤送交或交付,或任何該等通知或其所載的任何資料有任何不準確、錯誤或遺漏;

(g) 閣下沒有按照本客戶協議或經紀與閣下簽立的任何相關的協議的規定使用電子交易服務;及

(h) 閣下依賴、使用透過電子交易服務或由經紀營辦的網站提供的任何資料或素材,或按該等資料或素材行事。

3 數據不具有任何保證

3.1 使用數據之風險由閣下承擔

閣下明確同意,對於使用透過吾等之電子交易服務可獲取的數據與資訊以及供閣下使用吾等之電子交易服務的任何配套軟件產生的一切風險,將由閣下獨自承擔。吾等,吾等的聯屬公司,任何吾等各自的董事、高級人員與僱員、代理機構,以及相關軟體的持牌人與擁有人,包括任何發佈數據或資訊的人士(統稱“發佈資訊者”),均不保證他們所提供的電子交易服務不會中斷或完全正確無誤。對於使用吾等及吾等電子交易服務之結果,或對於透過吾等所提供的數據及資訊或交易之及時性、先後次序、準確性、完整性、可信度,或該等信息、服務或交易之內容,或有關用來使用吾等電子交易服務而提供的任何電腦軟體,上述人士亦不作任何保證。

3.2 “現有狀況” 基礎

除了根據適用法律及法規規定隱含的,及不能免除、限制或更改的保證外,透過吾等電子交易服務可獲取的數據及資訊均以“現有狀況”、“既有狀況”基礎而提供,吾等的服務沒有附帶其他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證,包括就服務的適銷性以及針對特定用途的適用性的保證。

3.3 不承擔責任

發佈資料者無須就以下各項對閣下或其他任何人士承擔責任:

(a) (i)任何數據、資訊或訊息,或(ii)任何數據、資訊或訊息的傳輸或發送的任何不準確、錯誤、延誤或遺漏;或

(b) 因後述各項產生的任何損失或損害:任何發佈資訊者的疏忽行為或遺漏,或任何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於:洪水、異常天氣條件、地震、其他天災、火災、戰爭、暴動、騷亂、勞動糾紛、意外、政府行為、電力故障、設備、軟體或通訊線路故障或失靈),或任何發佈資訊者合理控制範圍外之原因所造成之(i)任何不準確、錯誤、延誤或遺漏,(ii)沒有履行責任,或(iii)任何此等數據、資訊或訊息的中斷。

6 《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和《共同匯報標準》政策

1 本政策之適用

1.1 本政策的條文適用於所有類型的帳戶。根據《海外帳戶稅收合規法案》(「FATCA」)及美國與香港簽訂的政府間協議,香港金融機構須向美國國家稅務局申報某些客戶的特定資料,並在若干情況下對該類客戶美國來源的固定、可確定、年度或定期性收入預扣稅款。

1.2 香港亦已通過本地法例,落實執行《共同匯報標準》(「CRS」),據此,香港所有申報財務機構必須識別其賬戶持有人的稅務居民身分,並定期向稅務局呈交報表以匯報須申報帳戶的相關資料,及由稅務局將資料轉交到相關稅務管轄區的稅務當局。

1.3 為符合有關 FATCA,CRS和其他相關規例的監管規定,吾等實施本附表載列的條款和條件,以規管閣下與吾等之間的相關權責。

2 私隱豁免

2.1 閣下不可撤回地授權吾等向相關司法管轄區內的合資格監管或政府當局(包括但不限於美國國家稅務局、美國財政部和香港稅務局)披露及/或提交由閣下提供的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個人/機構資料),以符合 FATCA、CRS和其他相關法規、守則和規則的規定。

2.2 閣下也確認吾等並不一定會將其按照適用法規披露或提交所需資料一事通知閣下,閣下也同意不會要求吾等須在其向有關機構披露或提交資料之前或之後向閣下發出上述通知。

3 提供資料的其他保證

3.1 為符合 FATCA,CRS和其他相關法規、守則和規則的規定,閣下承諾及時向吾等提供所需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閣下在吾等不時指定的相關帳戶開立表格、稅務申報表格及自我證明表格上填報的個人/機構資料。

3.2 閣下須確保根據第3.1條向吾等提供的資料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真實、完整及準確,並無誤導成分。

3.3 閣下進一步承諾,如根據第3.1條向吾等提供的任何資料在任何時候變更或變得失實、不完整、不準確或具有誤導成分,閣下將從速(在任何情況下,在14天內)通知吾等,並向吾等提供所需的最新資料。

3.4 如吾等要求,閣下須立即向吾等提供所需的額外或替代證明文件、表格及其他文件證據,包括但不限於自我證明、期滿失效的稅務申報表格(如有)的替代稅務申報表格、閣下的書面國籍聲明、喪失/放棄美國籍之證明及私隱條例的豁免。

3.5 閣下確認及同意,如閣下未能向吾等提供第3條要求提供的資料,吾等可按其唯一及絕對酌情決定權,根據吾等的現有所得資料更改閣下帳戶的 FATCA 或CRS狀態、暫停閣下帳戶的交易活動、預扣閣下帳戶內的資產、取消閣下帳戶或出售帳戶內的資產,以產生可預扣稅款。

3.6 吾等將遵照《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及其他適用資料私隱政策保留及使用閣下的個人/機構資料。

4 預扣稅款的授權

4.1 閣下授權吾等在其按唯一絕對酌情決定權認為出現以下情況時,預扣閣下帳戶內的所有資產或其任何部分(以現金或其他形式持有)或出售帳戶內的資產以產生可預扣稅款:

(a) 閣下未能及時向吾等提供所需要求的資料或文件或閣下所提供的任何資料或文件并非最新,準確或或完整的,使得吾等無法確保其持續符合或依從 FATCA 的規定;

(b) 閣下的 FATCA狀態被界定為非參與海外金融機構;

(c) 並無可靠證據可將閣下視為已獲豁免遵守 FATCA 或其他相關規例的預扣稅規定;

(d) 相關司法管轄區內的合資格監管或政府當局規定徵收預扣稅;或

(e) 為符合 FATCA 及其他適用法律及法規的規定而必須或適宜預扣稅款。

5 彌償

5.1 閣下同意彌償吾等及其董事、管理人員、僱員和代理人(「獲彌償人士」)因以下情況而引致、就以下情況而產生或據此針對獲彌償人士提出的一切損失、法律責任、成本、申索、訴訟、要求或開支(包括但不限於對前述任何情況提出爭議或抗辯而產生的一切合理成本、支出和開支):

(a) 閣下違反或被指違反本附件的任何條款和條件(不論是出於閣下的作為或不作為);及

(b) 閣下及/或閣下帳戶在任何方面不符合 FATCA、CRS或任何其他適用法律及法規。

但如有關損失或損害賠償是出於獲彌償人士的故意失責、欺詐或疏忽則另作別論。

5.2 閣下承諾對吾等為符合 FATCA、CRS和其他適用法規、守則和指令的規定而引致或涉及的任何事宜所產生的任何訴訟或調查提供協助。在此等情況下,吾等如得知出現上述訴訟將通知閣下,除非適用法規禁止則另作別論。

5.3 如閣下根據本條款向獲彌償人士支付的任何款項須扣除或預扣稅項,就該須扣除或預扣稅項的應付款項,閣下應增加該款項以至確保,在需要扣除或預扣後,獲彌償人士於到期日收到及保留(就上述扣減,預扣或支付無任何賠償責任)的淨款額相等於獲彌償人士在應或未扣減,預扣或付款前的應收款項。

5.4 儘管閣下不再是帳戶持有人或終止任何帳戶,閣下應繼續受本條款的規定約束。

7. 風險披露聲明

期貨及期權交易的風險

買賣期貨合約或期權的虧蝕風險可以極大。在若干情況下,你所蒙受的虧蝕可能會超過最初存入的保證金數額。即使你設定了備用指示,例如“止蝕”或“限價”等指示,亦未必能夠避免損失。市場情況可能使該等指示無法執行。你可能會在短時間內被要求存入額外的保證金。假如未能在指定的時間內提供所需數額,你的未平倉合約可能會被平倉。然而,你仍然要對你的帳戶內任何因此而出現的短欠數額負責。因此,你在買賣前應研究及理解期貨合約及期權,以及根據本身的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仔細考慮這種買賣是否適合你。如果你買賣期權,便應熟悉行使期權及期權到期時的程序,以及你在行使期權及期權到期時的權利與責任。

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風險

持牌人或註冊人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是受到有關海外司法管轄區的適用法律及規例所監管的。這些法律及規例與《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及根據該條例制訂的規則可能有所不同。因此,有關客戶資產將可能不會享有賦予在香港收取或持有的客戶資產的相同保障。

提供代存郵件或將郵件轉交第三方的授權書的風險

假如你向持牌人或註冊人提供授權書,允許他代存郵件或將郵件轉交予第三方,那麼你便須盡速親身收取所有關於你帳戶的成交單據及結單,並加以詳細閱讀,以確保可及時偵察到任何差異或錯誤。

持牌人或註冊人應至少每年與客戶確認到底該客戶是否希望撤銷該項授權。為了清楚說明起見,持牌人或註冊人只需在該項授權屆滿的日期之前通知有關客戶,指明除非客戶在委託授權屆滿的日期前以書面明確地撤銷該項授權,否則該項授權便會自動續期。

關於期貨及期權買賣的額外風險披露

本聲明並不涵蓋買賣期貨及期權的所有風險及其他重要事宜。就風險而言,你在進行任何上述交易前,應先瞭解將訂立的合約的性質(及有關的合約關係)和你就此須承擔的風險程度。期貨及期權買賣對很多公眾投資者都並不適合,你應就本身的投資經驗、投資目標、財政資源及其他相關條件,小心衡量自己是否適合參與該等買賣。

期貨

1. “槓桿”效應

期貨交易的風險非常高。由於期貨的開倉保證金的金額較期貨合約本身的價值相對為低,因而能在期貨交易中發揮“槓桿”作用。市場輕微的波動也會對你投入或將要投入的資金造成大比例的影響。所以,對你來說,這種槓桿作用可說是利弊參半。因此你可能會損失全部開倉保證金及為維持本身的倉盤而向有關商號存入的額外金額。若果市況不利你所持倉盤或保證金水平提高,你會遭追收保證金,須在短時間內存入額外資金以維持本身倉盤。假如你未有在指定時間內繳付額外的資金,你可能會被迫在虧蝕情況下平倉,而所有因此出現的短欠數額一概由你承擔。

2. 減低風險交易指示或投資策略

即使你採用某些旨在預設虧損限額的交易指示(如“止蝕”或“止蝕限價”指示),也可能作用不大,因為市況可以令這些交易指示無法執行。至於運用不同持倉組合的策略,如“跨期”和“馬鞍式”等組合,所承擔的風險也可能與持有最基本的“長”倉或“短”倉同樣的高。

期權

3. 不同風險程度

期權交易的風險非常高。投資者不論是購入或出售期權,均應先瞭解其打算買賣的期權類別(即認沽期權或認購期權)以及相關的風險。你應計入期權金及所有交易成本,然後計算出期權價值必須增加多少才能獲利。

購入期權的投資者可選擇抵銷或行使期權或任由期權到期。如果期權持有人選擇行使期權,便必須進行現金交收或購入或交付相關的資產。若購入的是期貨產品的期權,期權持有人將獲得期貨倉盤,並附帶相關的保證金責任(參閱上文“期貨”一節)。如所購入的期權在到期時已無任何價值,你將損失所有投資金額,當中包括所有的期權金及交易費用。假如你擬購入極價外期權,應注意你可以從這類期權獲利的機會極微。

出售(“沽出”或“賣出”)期權承受的風險一般較買入期權高得多。賣方雖然能獲得定額期權金,但亦可能會承受遠高於該筆期權金的損失。倘若市況逆轉,期權賣方便須投入額外保證金來補倉。此外,期權賣方還需承擔買方可能會行使期權的風險,即期權賣方在期權買方行使時有責任以現金進行交收或買入或交付相關資產。若賣出的是期貨產品的期權,則期權賣方將獲得期貨倉盤及附帶的保證金責任(參閱上文“期貨”一節)。若期權賣方持有相應數量的相關資產或期貨或其他期權作“備兌”,則所承受的風險或會減少。假如有關期權並無任何“備兌”安排,虧損風險可以是無限大。

某些國家的交易所允許期權買方延遲支付期權金,令買方支付保證金費用的責任不超過期權金。儘管如此,買方最終仍須承受損失期權金及交易費用的風險。在期權被行使又或到期時,買方有需要支付當時尚未繳付的期權金。

期貨及期權的其他常見風險

4. 合約的條款及細則

你應向替你進行交易的商號查詢所買賣的有關期貨或期權合約的條款及細則,以及有關責任(例如在什麼情況下你或會有責任就期貨合約的相關資產進行交收,或就期權而言,期權的到期日及行使的時間限制)。交易所或結算公司在某些情況下,或會修改尚未行使的合約的細則(包括期權行使價),以反映合約的相關資產的變化。

5. 暫停或限制交易及價格關係

市場情況(例如市場流通量不足)及/或某些市場規則的施行(例如因價格限制或“停板”措施而暫停任何合約或合約月份的交易),都可以增加虧損風險,這是因為投資者屆時將難以或無法執行交易或平掉/抵銷倉盤。如果你賣出期權後遇到這種情況,你須承受的虧損風險可能會增加。

此外,相關資產與期貨之間以及相關資產與期權之間的正常價格關係可能並不存在。例如,期貨期權所涉及的期貨合約須受價格限制所規限,但期權本身則不受其規限。缺乏相關資產參考價格會導致投資者難以判斷何謂“公平價格”。

6.存放的現金及財產

如果你為在本地或海外進行的交易存放款項或其他財產,你應瞭解清楚該等款項或財產會獲得哪些保障,特別是在有關商號破產或無力償債時的保障。至於能追討多少款項或財產一事,可能須受限於具體法例規定或當地的規則。在某些司法管轄區,收回的款項或財產如有不足之數,則可認定屬於你的財產將會如現金般按比例分配予你。

7.佣金及其他收費

在開始交易之前,你先要清楚瞭解你必須繳付的所有佣金、費用或其他收費。這些費用將直接影響你可獲得的淨利潤(如有)或增加你的虧損。

8. 在其他司法管轄區進行交易

在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市場(包括與本地市場有正式連繫的市場)進行交易,或會涉及額外的風險。根據這些市場的規例,投資者享有的保障程度可能有所不同,甚或有所下降。在進行交易前,你應先行查明有關你將進行的該項交易的所有規則。你本身所在地的監管機構,將不能迫使你已執行的交易所在地的所屬司法管轄區的監管機構或市場執行有關的規則。有鑑於此,在進行交易之前,你應先向有關商號查詢你本身地區所屬的司法管轄區及其他司法管轄區可提供哪種補救措施及有關詳情。

9.貨幣風險

以外幣計算的合約買賣所帶來的利潤或招致的虧損(不論交易是否在你本身所在的司法管轄區或其他地區進行),均會在需要將合約的單位貨幣兌換成另一種貨幣時受到匯率波動的影響。

10.交易設施

電子交易的設施是以電腦組成系統來進行交易指示傳遞、執行、配對、登記或交易結算。然而,所有設施及系統均有可能會暫時中斷或失靈,而你就此所能獲得的賠償或會受制於系統供應商、市場、結算公司及/或參與者商號就其所承擔的責任所施加的限制。由於這些責任限制可以各有不同,你應向為你進行交易的商號查詢這方面的詳情。

11.電子交易

透過某個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可能會與透過其他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有所不同。如果你透過某個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便須承受該系統帶來的風險,包括有關系統硬件或軟件可能會失靈的風險。系統失靈可能會導致你的交易指示不能根據指示執行,甚或完全不獲執行。

12.場外交易

在某些司法管轄區,及只有在特定情況之下,有關商號獲准進行場外交易。為你進行交易的商號可能是你所進行的買賣的交易對手方。在這種情況下,有可能難以或根本無法平掉既有倉盤、評估價值、釐定公平價格又或評估風險。因此,這些交易或會涉及更大的風險。此外,場外交易的監管或會比較寬鬆,又或需遵照不同的監管制度;因此,你在進行該等交易前,應先瞭解適用的規則和有關的風險。

買賣人民幣證券或投資於人民幣投資的風險

1. 外匯風險及每日兌換限制等

現時人民幣不可自由兌換及可能在任何特定時間在中國大陸以外只有有限的人民幣供應。以人民幣計值的證券存有兌換風險,並且就兌換金額可能有每日或其他限制。如在香港買賣人民幣,閣下可能需要容許足夠時間以避免超過該等限制。此外,以人民幣計值的證券帶有流動性風險,特別是如果該等證券沒有交投暢旺的第二市場及他們的價格有大額買賣差價。

2. 以人民幣計值的相關投資的有限供應

就沒有途徑於中國大陸直接投資的人民幣產品而言,他們在中國大陸以外又以人民幣計值的相關投資的可供選擇可能有限。該限制可能導致人民幣產品之回報及表現受到不利影響。

3. 無保證的預期回報

如果人民幣投資產品附有闡釋性質的聲明說明回報而該回報(部份)並無保證,閣下應特別注意有關無保證回報(或回報之部份,視屬何情況而定)的任何披露及該等說明所依據的假設,例如包括任何未來花紅或股息分派。

4. 對投資產品的長期承擔

就涉及長時間投資的人民幣產品而言,閣下應特別注意如閣下於到期日前或禁售期(如適用)期間贖回閣下之投資,在贖回收益實質上低於投資額時閣下可能會招致重大本金損失。閣下應注意提早退保發還/退出計劃的費用及收費,如有,及因於到期日前或禁售期期間贖回而導致損失花紅(如適用)。

5. 交易對手的信貸風險

閣下應特別注意人民幣產品中涉及的交易對手之信貸風險。在人民幣產品可能投資於不受任何抵押品支持的人民幣債務工具的範圍內,該等產品須全面承受相關交易對手之信貸風險。當人民幣產品投資於衍生工具時,亦可能出現交易對手風險,因為衍生工具發行人違責行為可能導致人民幣產品之表現受到不利影響而引致重大損失。

6. 利率風險

就屬於人民幣債務工具或可能投資於人民幣債務工具的人民幣產品而言,閣下應注意該等工具可能容易受利率波動的影響而導致人民幣產品之回報及表現受到不利影響。

7. 流動性風險

閣下應注意與人民幣產品相關的流動性風險,及在適用情況下,注意在出售產品本身所投資的相關投資時,人民幣產品可能蒙受重大損失的可能性,特別是如果該等投資沒有交投暢旺的第二市場及他們的價格有大額買賣差價。

8. 贖回時並非收取人民幣的可能性

就人民幣產品中有相當部份為以非人民幣計值的相關投資而言,閣下應注意贖回時並非全數收取人民幣的可能性。當人民幣的外匯管制及限制導致發行人不能及時取得足夠的人民幣款額,這種情況便可能出現。

9. 與槓桿交易相關的附加風險

進行人民幣產品的槓桿交易之前,閣下應確保已經明白及接受借貸安排之風險和條款及條件。槓桿放大可能遭受的虧損,因而提高投資風險。閣下應注意在哪些情況下閣下可能被要求在短時間內存入額外的保證金及閣下之抵押品可能在未經閣下的同意下被出售。閣下應小心市場情況可能使備用交易指示,例如「止蝕」指示,無法執行的風險。另外,閣下應留意閣下須承受利率風險,特別是閣下之借貸成本可能因利率變動而增加。

電子交易的風險

透過某個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可能會與透過其他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有所不同。如果閣下透過某個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便須承受該系統帶來的風險,包括有關系統硬件或軟件可能會失靈的風險。系統失靈可能會導致閣下的買賣盤不能根據指示執行,甚至完全不獲執行。請閣下尤其注意以下各項:

(a) 互聯網本質上是一個不可靠的資料傳輸及通訊媒介,而且任何其他電子媒介亦可能如此。因此,在透過互聯網或任何其他電子媒介使用電子交易服務進行交易或其他通訊時存在風險;

(b) 與經紀的網站或電子交易服務接達可能因為高峰期、市場波動、系統故障 (包括硬件或軟件故障)、系統升級或維修或因其他原因而隨時及不時被限制、延誤或無法進行;

(c) 透過互聯網或其他電子媒介發出的指示或進行的交易可能會由於 (以適用者為準) 無法預計的通訊量、所用媒介屬公開性質或其他原因而受到干擾、出現傳輸中斷,導致傳輸延誤或發生不正確數據的傳輸;

(d) 透過互聯網或其他電子媒介交易而發出的指示可能不獲執行,或可能受到延誤,以致執行價格與指示發出時的通行價格不同;

(e) 未經授權第三方可能獲得通訊及個人資料;

(f) 透過互聯網或其他電子媒介發出的指示可能不經人手審閱而執行;及

刊登在經紀的網站的任何認收通知、確認書或其他記錄,其反映的閣下的證券交易指示或買賣盤的進度或該等指示或買賣盤的執行,以及與閣下的帳戶有關閣下的現金狀況、持倉狀況或其他資料,未必可以即時更新。上述認收通知、確認書或其他記錄未必反映並非透過經紀的網站進行的交易,如有疑問,閣下應聯絡經紀,以確定閣下的交易的進度或與閣下的帳戶有關的其他資料。